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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克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坚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欧克科技

一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

50,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53%。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50,0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50%。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3%。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3名,代表股份3,6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玲和阳佳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玲和刘佩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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