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公司与汪林朋、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格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并进行注销,同时要求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向公司返还2019、2020、2021年度的现金股利共计70,590,598.80元,符合公司与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约定;本次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并要求其返还相关现金股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