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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独立董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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