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528号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英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560,1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1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45,786,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77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03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数377,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169,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8,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56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18%;反对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34,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7%;反对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361%;反对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蔡英传先生、冯燕女士、冯磊女士、蔡明霞女士、叶英女士、袁先国先生、胡能华先生、冯岩峰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等股东亦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本议案进行投票。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520,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2%;反对3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95%;反对3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对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