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共山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其辰”)及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诸暨秉颐”、“合伙企业”)共同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2023年4月20日,诸暨秉颐合伙人签署了《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诸暨秉颐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钰峰先生变更为吴雄先生,吴雄先生作为新合伙人入伙,全体合伙人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本次变更后吴雄先生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诸暨秉颐0.01%的合伙份额;朱钰峰先生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诸暨秉颐
0.50%的合伙份额;费智先生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诸暨秉颐99.49%的合伙份额。吴雄先生与朱钰峰先生、费智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3年4月28日,诸暨秉颐完成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及合伙人出资额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诸暨秉颐与天津其辰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诸暨秉颐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诸暨秉颐不再受朱钰峰先生控制,诸暨秉颐与天津其辰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后,天津其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共山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42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7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6号富润大厦102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4月28日 | ||||
股票简称 | 协鑫能科 | 股票代码 | 002015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系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权益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
A股 | 56,114,718 | 3.46% | |||
合计 | 56,114,718 | 3.46%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因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其辰与诸暨秉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不 |
涉及股东减持股份。)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 835,732,160 | 51.49% | 779,617,442 | 48.0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35,732,160 | 51.49% | 779,617,442 | 48.0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不适用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不适用 | |||||
7、备查文件 | ||||||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 律师的书面意见 □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二、一致行动关系相关变动情况
1、本次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天津其辰,持有上市公司42.72%的股份,同时,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创展”)、诸暨秉颐作为天津其辰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上市公司5.31%、3.46%的股份。天津其辰及协鑫创展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诸暨秉颐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一致行动人朱钰峰先生,朱共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51.49%的表决权。
2、经诸暨秉颐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诸暨秉颐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钰峰先生变更为吴雄先生,吴雄先生作为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0.3万元,费智先生原出资额2,985万元,减少至2,984.7万元。本次变更后吴雄先生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诸暨秉颐0.01%的合伙份额;朱钰峰先生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诸暨秉颐0.50%的合伙份额;费智先生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诸暨秉颐99.49%的合伙份额。吴雄先生与朱钰峰先生、费智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合伙份额变更前,诸暨秉颐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变更前 |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朱钰峰 | 普通合伙人 | 15 | 0.50% |
费智 | 有限合伙人 | 2,985 | 99.50% |
合计 | 3,000 | 100% |
本次合伙份额变更后,诸暨秉颐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变更后 |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朱钰峰 | 有限合伙人 | 15 | 0.50% |
费智 | 有限合伙人 | 2,984.7 | 99.49% |
吴雄 | 普通合伙人 | 0.3 | 0.01% |
合计 | 3,000 | 100% |
本次诸暨秉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诸暨秉颐不再受朱钰峰先生控制,诸暨秉颐与天津其辰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天津其辰及协鑫创展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共山先生,朱共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48.03%的表决权。
三、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动,不涉及控股股东直接持股数量的变动,天津其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共山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四、其他说明
1、诸暨秉颐与天津其辰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其辰及诸暨秉颐共同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
2、诸暨秉颐工商变更文件。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