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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银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60)

2023年5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9:00现场会议地点:紫金农商银行总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远宽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选举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8.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10.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1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1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1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申报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16.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17.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19.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议案;

21.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22.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4.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四、听取报告

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五、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计票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在签到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合计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议案一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二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附2022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议案三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四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七2022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议案八2022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议案九2022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议案十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议案十一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议案十二2022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议案十三关于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补充申报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九关于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十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议案··········

议案二十一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议案二十二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二十三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十四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报告一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二2022年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议案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委派我行的监事人选,沈乡城先生辞去我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本行《章程》规定,经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蒋兴舰先生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股东监事)。

请予审议。

附件:

1.关于调整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选的通知

2.蒋兴舰先生简历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蒋兴舰先生简历

蒋兴舰,男,198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百利置业(南京)发展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助理,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研究员、业务经理、副经理、南京公司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及副总经理,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资产部副部长、投资资产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现任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投资资产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议案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2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董事会指导全行继续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转型战略要求,大力提升“转型四动力”,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一、2022年工作回顾

经营业绩稳中有进。全行总资产2247亿元,增幅8.7%。各项存贷款余额1759亿元、1603亿元,增幅分别为12.6%、14.4%,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综合效益稳中有升。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45亿元、16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0.1%、5.6%。

风险控制稳步增强。不良贷款率1.20%,较年初减少0.2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46.7%,较年初增加14.66个百分点。

客户基础更加稳固。零售信贷客户数9.44万户,较年初增加1.46万户,增幅18.3%。

制度规章不断完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根据本行新时期高质量发展转型需要,及时修订了《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紫金农商银行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八项制度,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试行)》、《紫金农商银行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晰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权限,构建较为完善的逐层议事和授权体系,为各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权制衡提供制度保障。

三会一层运作规范。根据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022年,共组织召开股东大会2次,审议议案24项;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审议议案68项,听取及报备议案53项;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6次,审议议案70项,听取汇报28项。充分发挥了各治理主体的决策和辅助决策作用,为经营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

董事履职持续强化。本行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其中非执行董事4名,执行董事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董事具备法律、企业管理、金融、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董事会成员结构不断优化。根据年初制定的董事培训调研方案,加大董事培训调研力度,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本行董事进行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行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减持规范》

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全体董事参加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部分董事参加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同时,组织董事多次参加行内及行外的调研活动,形成专门委员会调研报告5篇,并提交董事会听取。

风险管控有效巩固。保持案防合规高压态势,强化关联方管理,完善衍生品风险管理流程,落地资金业务风险派驻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健全;从源头上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上线移动端贷后管理功能,通过移动端完成贷后检查任务,进一步为基层减负;组织不良贷款专场听证会,首贷即不良的贷款显著减少;按季组织不良贷款清收活动,管控成效明显;持续推进银保监局现场检查、省联社党委巡察相关问题整改,以改促行、以行促进。

党的建设全面深化。以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广泛开展专题宣讲、主题研讨和实践活动,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行走深走实;深入开展“同心圆”联村共建,新增490户共建单位,总数达到1095户;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选拔年轻干部,平均年龄35.2岁,干部年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全行客户经理,较年初增加31人,不断充实一线营销力量;作风评议全面加强,创新开展基层对总行机关的“马上办好”作风评议,400余名基层一线人员每季度

对总行部室作风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形成为基层办好事、让基层好办事的良好风气。

社会责任全面践行。向93个重点村捐赠1万个健康礼盒,出资50万元帮扶长乐村办实事,参与南京市妇联“宁姐温暖包”捐赠等项目得到基层群众的一致好评;先后荣获南京市行业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南京慈善奖、南京市放心消费创建先进单位、“ESG金茉莉奖”等荣誉,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2023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是坚持强化公司治理不动摇。规范公司治理运作,进一步细化“三会一层”各主体履职重点和履职要求,持续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与水平;强化股东股权管理,加强股东资质管理,推动股东承诺制度落地;常态化开展股权专项整治,规范股东行为;严格关联交易和统一授信管理,以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第1号令)为契机,主动穿透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慎从严控制与股东开展关联交易的规模和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表内外统一授信管理。

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不动摇。围绕效益促转型,秉承价值创造发展的理念,统筹平衡规模、速度、结构、风险、效益的内在关系,为业务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蓄力赋能;稳固客户根基,持续抓好基础客群的增户扩面,着力提高用信客户数和首贷户比

例;夯实存款基础,持续抓好资金组织的稳存增存,增强贷款效能,持续抓好信贷投放的规模扩张与效益提升,通过契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打开信贷业务的潜力市场,同时精准做好贷款业务的产品定价,实现贷款的质、量双增。

三是坚持战略转型道路不动摇。保持战略定力,不断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围绕建设农业强国部署,以优质的金融服务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强小微信贷市场调研,挖掘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打造规模大、口碑好的拳头产品;加速推进客户规模增长,发扬新时代农信“背包精神”,不断做大客户总量;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数字化驱动决策、管理、营销三大维度能力提升,进一步推动科技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进一步统一数据标准,完善数据管理制度,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精准营销模型,实现营销任务制定、业绩统计、成效分析等功能,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营销管理体系。

四是坚持强化风险管控不动摇。始终把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放在首位,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牢牢守住风险合规底线;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不良贷款听证会,深入剖析不良成因,通过整章建制、优化流程、改进系统等措施,有效提升信用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保持案防高压态势,严格按规定对违规行为、失职行为全流程问责;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

责意识,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第一责任,重视苗头隐患的发现和应对,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属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管好员工的思想动态。

五是坚持强化投资者关系不动摇。开好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发挥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的重要职能,确保本行发展方向不偏航;规范开展信息披露,积极争取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认可与支持;积极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维护,综合运用投资者现场调研、项目考察、电话会议、上交所平台路演和上证E互动等方式方法,加强与投资者常态化沟通,深入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是坚持增强党建效能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实现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的部署,组织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以党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开展多层次、多种类的先进典型选树工作,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在全行开展党员“亮身份、比贡献”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化联村共建认识,抓好党建业务融合,推动全行上下一盘棋、一条心重视党建与业务深入融合,全面加深党政银企融合;落实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要求,抓好党工团妇联动,团结动员全行员工当好主力军、建

功新时代、开创新未来。

特此报告。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现将本行董事会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包含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的评估,现向董事会报告如下:

一、大股东资质情况

我行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条件的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紫金投资集团”),与关联方等合计持股比例为8.96%,目前派驻董事1人。

大股东在首次入股本行时均已按要求履行向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告手续,并得到了有权机关核准,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列入股东黑名单的情形。未有对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符合我行大股东资质要求。

二、财务状况

经与大股东核实以及公开数据核查,南京紫金投资集团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平稳;能够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

构本息;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无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参股机构列入股东黑名单等情况;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况。

三、所持股权情况该股东持有本行股数32812.9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8.96%。

四、关联交易情况总体而言,2022年度本行关联交易业务均是严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业务定价合理、公平,不优于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交易,各项关联交易控制指标均符合关联交易各项管理规定的要求,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该股东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支持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能够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能够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承诺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能够主动签署书面承诺书,作出声明、合规、尽责方面的承诺,愿意主动学习和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未发现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未有阻挠或指使本行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设置其他障碍;承诺愿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本行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承诺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

六、评价结果及下一阶段工作措施经评估,2022年度,本行大股东在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包含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等方面均为合格。

下阶段,本行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发现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本行的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督促引导大股东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义务;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督促大股东严格履行各项承诺;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的各项责任义务,确保本行大股东履约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议案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2年,公司监事会在总行党委和股东大会的正确领导下,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在监管部门的有力指导与帮助下,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忠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持续对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有效监督,促进了公司稳健发展,维护了广大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独立规范运作,有序组织和参加各项会议

一是定期召开监事会各类会议,审议相关议案。2022年,监事会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13次。其中,监事会会议4次,监督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听取各类报告共计169项,主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履职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注重效率。

二是列席相关会议,获取监督信息。2022年,监事会成员出席了年内历次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监事会工作报告、履

职评价报告等8项报告。派员列席了6次董事会会议,听取了各类经营管理报告并认真发表意见,着力加强对议事决策过程的监督。此外,监事会派员列席了行长办公会和全行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全面了解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积极提出客观、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开展调研,提升监事会工作价值贡献度监事会围绕公司重大工作部署和转型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密切跟踪战略执行、经营管理、风险管控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调研,增强监督有效性。

一是开展合规风险和案件防控专题调研。监事会坚持风险导向和问题导向,专题听取秦淮支行和金融市场部工作报告,深度检视和了解当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探讨合规执行弱化原因,提出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建议,推动其在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将合规内控及案防工作融入制式化管理范畴,构建主动剖析问题、提出措施、改进提升的内控合规治理机制。

二是开展重点领域调研。专题听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洗钱风险管理、数据治理、薪酬管理等四个重要条线工作报告,围绕转型升级、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资产质量、监管要求落实、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12条监督意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强化对重点领域的实质监督。

三是开展外部监督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专项调研。关注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专题听取2021年银保监会现场检查、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审计署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年报审计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结合2023年内外部经营形式、风险管控状况、监管关注重点等,提出监督意见,并持续跟踪监督意见的落实成效。

(三)围绕监督重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年度内,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多项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通过列席会议、审阅报告、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日常履职情况;完善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和履职评价评分表丰富评价维度;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管层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工作;开展董监事2022年上半年履职情况监测。

二是持续加强战略监督。积极关注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定期研阅战略执行情况报告,研究分析我行经营指标及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我行经营环境的变化趋势,对2021年度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监事会以财务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重点,先后召开3次会议,审议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议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及时关注会计政策变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此外,针对不良资产核销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

四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合规报告、反洗钱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案防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和各类检查情况通报。

五是持续加强风险监督。定期审阅风险管理报告、关联交易报告、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审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了解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创新履职手段,着力提升监督效能

为更好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2022年监事会不断尝试新的履职手段。

一是创新监督手段和工具。积极加大科技赋能力度,牵头开展“董监高履职评价系统”建设,认真研究确定系统功能,积极跟踪推进开发进度。通过系统有效运行,促进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

二是改进会议机制。围绕全行高质量发展中心任务,结合监督职能研究确定监事会议案、持续优化会议议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召开监事会监督沟通会,提前集中审阅董事会议案,独立出具监事会意见,提升质询意见。

三是推进内外监督协同联动。联合纪委将监事会监督与纪委巡查督导紧密结合,加大对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决策部署和监

管政策情况的监督力度,对分支行进行巡查督导。开展外审机构工作质量监督,听取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并提出工作要求,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开展外包业务专项监督,调阅外包合作协议,听取外包审计专项汇报,督促外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五)重视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一是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6项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是强化监事履职能力提升。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公司监事进行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行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减持规范》培训,全体监事学习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方数据质量及穿透情况有关问题的通报》等,部分监事参加了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

三是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年度监管意见,全面对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各项要求,持续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传达贯彻江苏银保监局对我行的年度监管意见、监管要求,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做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省联社公司治理评估。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报告情况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一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有关制度的规定,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和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未发现在内部控制

制度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信息披露实施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除以上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有关事项没有异议。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报告内容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附件: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2022年末资产总额2247.22亿元,负债总额2076.2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9.42亿元,实现净利润16.00亿元。现将本行2022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一)经营效益指标

1.营业收入:本行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45.07亿元,同比增加0.05亿元,增幅0.10%。

2.净利润:本行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00亿元,较上年增加0.85亿元,增幅5.61%。

3.净资产收益率:本行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64%,较上年下降0.21个百分点。

4.总资产收益率:本行2022年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4%,较上年上升0.03个百分点。

5.基本每股收益:本行2022年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44元,较上年增加0.03元。

6.每股净资产:截至2022年年末,本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4.67元,较上年提高0.30元/股。

(二)业务规模指标

1.总资产:截至2022年末,本行资产总额为2,247.2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0.56亿元,增幅8.74%。

2.总负债:截至2022年末,本行负债总额为2,076.2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69.58亿元,增幅8.89%。

3.存款总额:截至2022年末,本行存款总额1,759.1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6.83亿元,增幅12.60%。

4.贷款总额:截至2022年末,本行贷款总额1602.9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02.36亿元,增幅14.45%。

(三)资产质量及主要监管指标

1.不良贷款额:截至2022年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19.28亿元,较上年末下降1.02亿元。

2.不良贷款率:截至2022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1.20%,较上年末下降0.25个百分点。

3.拨备覆盖率:截至2022年末,本行拨备覆盖率246.66%,较上年末上升14.66个百分点。

4.资本充足率:截至2022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

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35%、10.42%、10.42%,较年初分别下降0.85、0.23、0.23个百分点。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1.营业收入本行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共计45.07亿元,低于预算2.36亿元,预算完成率95.02%。其中:

实现利息净收入40.35亿元,低于预算4.03亿元,预算完成率90.9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0.66亿元,低于预算0.19亿元,预算完成率77.51%。

其他非息收入共计4.06亿元,超出预算1.86亿元,预算完成率184.55%。

2.营业支出

本行2022年营业支出共计25.64亿元,低于预算2.63亿元,为年度预算的90.70%。其中: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17.38亿元,较预算多支出0.86亿元,为全年预算的105.23%。

税金及附加支出0.60亿元,基本达预算目标,为全年预算的92.64%。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7.65亿元,较预算少计提3.45亿元,为全年预算的68.95%。

二、2022年部分预算指标执行偏差原因2022年财务预算得到较好执行,部分项目和预算执行偏差超过20%比例的原因如下:

1.资产减值损失项目,2022年我行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资产质量持续好转。我行按照预期损失模型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低于预算数。

本行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相关内容可参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三、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023年主要经营指标预算:各项存款余额达1959亿元,比年初增长200亿元,增幅11.4%;各项贷款余额达1783亿元,比年初增长180亿元,增幅11.2%。

实现2023年度财务预算依赖于各项业务指标的顺利实现以及全面风险管控、资产负债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导向、市场状况变化、疫情影响等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导致预算执行出现偏差。

请予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六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部门、省联社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经营管理实际,拟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紫金农商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年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600,177,171.96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3,041,496,234.00元。按照《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作如下分配:

1.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0,017,717.20元;

2.按10%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60,017,717.20元;

3.按45%比例提取一般准备720,079,727.38元;

4.目前,本行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长期资本补充需求较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本行拟以现有股本3,660,976,125.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6,097,612.50元;由于“紫金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公司将以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权数分配。

5.剩余未分配利润1,635,283,459.73元将作为内源性资本补充,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

议案七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

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2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2022年度监事会评价对象为:董事11人,包括本行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股东董事4人、独立董事5人。

一、履职评价依据

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2年度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专门委员会2022年度出席情况统计表;董事关联关系情况表;2022年度董事会自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在我行工作时间累计情况说明;董事2022年度互评情况;董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等。综合上述信息资料、经审计的《紫金农商银行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对我行日常决策、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调研检查等。

二、2022年度董事会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和经营情况2022年,我行董事会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带领全行上下继续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转型战略要求,大力提升“转型四动力”,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规模指标方面,截至12月末,总资产达到2247亿元,增幅8.7%。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759亿元、1603亿元,增幅分别为12.6%、14.4%,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效益指标方面,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5亿元、16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0.1%、5.6%。风险指标方面,不良贷款率1.2%,较年初下降0.2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46.7%,较年初增加14.66个百分点。客户基础方面,零售信贷客户数9.44万户,较年初增长1.46万户,增幅18.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和案防、数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在加强公司治理体系建设方面,董事会制定了《紫金农商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试行)》《紫金农商银行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紫金农商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我行股份管理制度》等5项制度,修订了《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紫金农商银行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8项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对持续丰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治理机

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加强资本管理方面,董事会始终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致力于完善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为确保资本充足率指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满足宏观审慎经营要求,董事会及时审议通过了《紫金农商银行2022-2024年三年资本规划》《紫金农商银行2021年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了《紫金农商银行资本与流动性风险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在资本补充方面,依据稳健发展的需要,对比分析了我行与其他上市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邀请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交流指导,向人民银行提交2023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多措并举,为正式启动核心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制定了《紫金农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紫金农商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修订了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关联交易、风险管理、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评估、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等专题报告,对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指导高管层加快反洗钱管理体系建设,督促高管层健全完善反洗钱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洗钱风险评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积极推动反洗钱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持续强化反洗钱管理保

障机制。

在内部控制和案防管理方面,董事会始终重视内控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2022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紫金农商银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紫金农商银行2022年度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建议》,定期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报告、案件防控工作报告以及业务合规情况审计报告等;督促经营层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自身发展状况,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合规举措;指导经营层做好“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召开问题剖析大会、不良贷款管控约谈会、不良贷款听证会等专题会议。

在数据管理方面,董事会作为我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董事会在我行“十四五”战略规划中提出了对于数据治理的应用能力、人才配备、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并多次提出“增强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将员工履职和廉洁从业档案电子化”“完善数据库建设,用数据的确定性消除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制定有效的小微企业风险缓释措施”“利用数据治理压缩获客的成本、风控的成本”等管理建议。

监事会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跟踪、系统评价进展情况,强化考核督导,确保战略实施到位。二是结合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密切关注各类风险的变化,加强对我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提升风险政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对整个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

约束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运行效率,为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三、2022年度董事履职情况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我行全体董事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及关联关系变动情况。未发现我行董事的本、兼职工作与其在公司的任职存在利益冲突,未发现董事有利用其在我行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我行利益、接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我行秘密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我行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2022年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26次,其中,召开股东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6次(其中通讯表决1次),独立董事会议2次,专门委员会会议16次,听取、审议、报备议案及报告共248项,形成决议162件,充分发挥了各治理主体的决策和辅助决策作用,5位独立董事均能够坚持独立、专业判断,及时商讨关于关联交易、定期报告、高管薪酬等重大议题,及时发表独立意见。5位独立董事2022年全年在我行工作的时间均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洪发履职时间为22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岑赫履职时间为15日(2022年5月选举,7月通过资格认定及聘任)。

每次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我行各位董事均能够仔细审

阅我行发送的会议资料,充分掌握信息;参加会议时,均能够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专业意见,并能就重点关注事项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独立、客观地进行表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们一直对我行各项经营管理情况保持高度关注。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我行所有董事均参加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包括《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培训、《银行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减持规范》培训、学习传达《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方数据质量及穿透情况有关问题的通报》等,进一步提升了董事的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我行董事能够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银行业政策与业务及经济形势的学习;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了解自身所承担的职责,正确行使董事权利,并能够承担相应义务。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我行全体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对我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我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对审议表决事项独立、客观地做出判断和决策,不存在干扰、妨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的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侵害我行、全体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和为关系人谋私利的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我行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持续推动我行守法合规经营。未发现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我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六)董事履行职责情况2022年是极具挑战、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我行董事长赵远宽、副董事长朱鸣坚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带领全行干部员工始终坚守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力提升“转型四动力”,着力抓好风险合规管理,持续加强基础管理支撑,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我行股权董事孙隽、张丁、薛炳海、侯军能够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从我行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高度关注我行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积极做好我行董事会与股东单位的沟通工作,持续关注我行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工作中,能够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关注股东单位与我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注重把握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交易定价的公平公允,以促进我行各项审慎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我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行独立董事张洪发、刘志友、周芬、程乃胜、岑赫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职责权限认真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事项给予特别关注,对关联交易、定期报告、高管薪酬等重要内容发表独立意见。未发现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欠缺独立性、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我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我行利益,以我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会对2022年度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八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

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2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2022年度监事会评价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6人,包括本行行长1人、副行长4人、董事会秘书1人。

一、履职评价依据

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对高级管理人员测评情况;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等。

二、2022年度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

2022年,高级管理层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职责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带领全行上下紧盯年度目标,紧扣工作主线,坚持支农支小支实发展定位,抓实“十大工程”行动,推动改革创新,发展基础持续夯实,经营质

效进一步提升,全行转型发展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方面本行高级管理层围绕“转型深化年”“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各项要求,紧扣“抓战略、重创新,守定位、调结构,夯基础、控风险,强党建、筑文化”工作主线,经营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2022年末,全行总资产达到2247亿元,增幅8.7%,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759亿元、1603亿元,增幅分别为12.6%、

14.4%,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5亿元、16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0.1%、5.6%,不良贷款率1.2%,较年初下降0.25个百分点。坚持做小做散,稳步推进“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持续开展全员走访活动,信贷客户数达9.44万户,较年初增长1.46万户。创新“紫信贷”,推广“专精特新保”,抢占细分业务市场,获得监管部门好评。首次取得江苏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质,实现债券承销类资质零的突破。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开辟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业务,不断加大绿色领域支持力度,全行绿色信贷突破百亿元大关,绿色金融迈上新台阶。首次荣获上海票据交易所“优秀综合业务机构”和“优秀专项业务机构(交易业务类)”两大奖项,连续两年荣获中债登“自营结算100强”、银行间本币市场“年度市场影响力奖”,交易能力持续增强。

(二)风险管理方面本行高级管理层紧紧围绕银保监局审慎监管会谈、省联社案

件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从严从细落实监管要求,召开2次全行性的案防合规大会,勇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主动清理整顿队伍,力保各项监管指标全线达标。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年度全面风险达标升级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主要风险日常管理措施和内控机制,充分发挥风险、合规、审计协同监督作用。强化贷款三查工作,持续优化和精简“三查”模板。规范统一授信,强化集团客户管理。加大对政府平台等领域贷款的风控力度,调整业务结构,严控相关贷款投放比例。强化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立足本地化经营,审慎开展业务拓展,提升核心风控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本行风险偏好、风控能力相适应。进一步强化线上贷款风控改造,持续完善、优化征信评分模型、信用模型、反欺诈模型、额度模型等,严格授信和外包催收管理。

(三)内控合规和案防管理方面本行高级管理层持续推进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检查与整改管理质效,夯实内审工作成效,深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制定年度合规案防工作规划,层层签订案防承诺书,压实主体责任,建立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常规分析机制,常态化开展不良贷款听证会和责任认定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不良贷款问责力度。持续推进银保监局现场检查、省联社党委巡察相关问题整改,以改促行、以行促进,修订、完善制度194项。提高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全年448户、2.4亿元小微不良贷款被认定尽职免责,

增强客户经理“敢贷”的信心。

(四)数据管理方面本行高级管理层稳步推进数字化转型战略,持续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深化数据服务,持续推进“三减”“三清”工作,认真践行“三能三不要”工作理念,不断精简各类报表,在去年已压缩至80张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继续压缩报表10张,实现线上化功能报表10张。通过梳理综合报送平台,精简补录字段约27个,进一步减少基层案头工作量。完善数据可视化体系,迭代优化OA驾驶舱和紫金数屋功能,开发上线各条线数字化大屏18张,展示各项经营指标,支撑全行经营考核。建立信息科技与数据委员会-总行部室-分(支)行三级数据治理组织体系,建立EAST专项考核办法以及数据质量考核细则。全年开展主题数据治理5次、年度现场检查13次、数据治理突击检查3次,通过各项治理检查活动,推动提升全行信贷客户、信用卡等数据质量。

监事会认为:2022年,高级管理层成员能够按照董事会各项决议,积极推动战略规划和战略转型有效落地;坚持审慎经营,严控风险,强化内控;不断夯实经营管理基础,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推进本行稳健运行、健康发展。年度内,未发现高级管层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发现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建议:高级管理层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严格落实监管要

求,深化战略实施,增强转型动能,守牢风险合规底线,稳中求进推动紫金农商银行高质量发展迈向新征程。

三、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本行全体高管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要求,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本行监事会监督。全体高管能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分工,正确行使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合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存在兼任与高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本行全体高管能如实向本行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本行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未发现泄漏本行秘密行为。担任本行党委成员的高管人员,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本行全体高管能够勤勉地开展工作,有效组织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分管业务和相关事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各类信息,做好工作沟通,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行全体高管能深入分支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项

工作,帮助解决本行全体高管能深入分支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帮助解决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加强与联系分支行的交流沟通,经常了解掌握联系分支行的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协调好联系分支行与地方党政部门的关系,督促联系分支行全面完成本行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本行全体高管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行长室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行长室有效落实。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全体高管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提交行办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核判断,体现出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质。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本行全体高管能够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利用职务和权力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本行、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本行全体高管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本行守

法合规经营。

(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行长史文雄团结带领经营班子全体成员,紧扣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推进战略转型,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加强风险合规管控,持续强化管理支撑,年内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副行长徐燕、王清国、许国玉、杭浩军能够根据各自的授权,带领分管部室扎实推进董事会五年规划落地实施。在总行党委、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强化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分管条线工作质效稳步提高,较好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副行长徐燕作为分管公司板块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坚持客户扩群提质和业务结构优化,不断创新产品和拓展渠道建设,注重条线人员营销能力培训,提升综合服务客户能力。

副行长王清国作为分管全面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财务等方面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强化授信管理能力建设,推动财务精细化管理落地,多措并举强化资产质量管控,助力与保障全行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

副行长许国玉作为分管金融市场板块、运营管理、行政安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持续深化金融市场板块转型发展,提升经营质效,保持市场影响力,同时推动运营、网点、安保建设持续转型,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文优服务水平,增强一线服务软实力。

副行长杭浩军作为分管零售板块、金融科技等方面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大力推进大零售转型,探索构建零售基础客户经营模式,促进消费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和敏捷组织建设,推进全行数字化转型。

董事会秘书吴飞能认真按照本行《章程》的要求,协助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界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等工作。

监事会认为,2022年,本行全体高级管理成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审慎行使管理职权,坚持稳健经营,严守风险底线,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年度任务,有力推动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未发现本行高级管理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行为。2022年度高级管理层全体成员履职监督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九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监事2022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2022年度监事会评价对象为:监事9人,包括本行监事长1人、职工监事2人、股东监事3人、外部监事3人。

一、履职评价依据

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出席监事会及专委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监事在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以及闭会期间对会议审议事项和我行经营管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我行监事会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到的监事履职相关情况;监事年度信息披露情况;监事会在我行风险管理特别是合规案防管理、反洗钱管理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其他与监事履职评价相关的信息资料,如监事履职档案,监事履职自评表、互评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职工监事述职报告等。

二、对监事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2年,监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模式,丰富履职手段,致力于以高质量监督助力全行高质量发展,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的“2022年上市公司监事会最佳实践案例”评选活动中,我行荣登“2022年上市公司监事会卓有成效榜”。

(一)独立规范运作,有序组织和参加各项会议。一是定期召开监事会各类会议,审议相关议案。2022年,监事会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13次。其中,监事会会议4次,监督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听取各类报告共计169项,主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履职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注重效率。二是列席相关会议,获取监督信息。2022年,监事会成员出席了年内历次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监事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价报告等8项报告。派员列席了6次董事会会议,听取了各类经营管理报告并认真发表意见,着力加强对议事决策过程的监督。此外,监事会派员列席了行长办公会和全行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全面了解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积极提出客观、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开展调研,提升监事会工作价值贡献度。一是开展合规风险和案件防控专题调研。监事会坚持风险导向和问题导

向,专题听取秦淮支行和金融市场部工作报告,深度检视和了解当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探讨合规执行弱化原因,提出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建议,推动其在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将合规内控及案防工作融入制式化管理范畴,构建主动剖析问题、提出措施、改进提升的内控合规治理机制。二是开展重点领域调研。专题听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洗钱风险管理、数据治理、薪酬管理等四个重要条线工作报告,围绕转型升级、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资产质量、监管要求落实、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12条监督意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强化对重点领域的实质监督。三是开展外部监督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专项调研。关注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专题听取2021年银保监会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审计署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年报审计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结合2023年内外部经营形式、风险管控状况、监管关注重点等,提出监督意见,并持续跟踪监督意见的落实成效。

(三)围绕监督重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通过列席会议、审阅报告、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日常履职情况;完善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和履职评价评分表丰富评价维度;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管层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工作;开展董监事2022年上半年履职情况监测。二是持续加强战略监督。积极关注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定期研阅战略执行情况报告,研究分析我行经营指标及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我行经营环境的变化趋势,对2021年度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三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监事会以财务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重点,先后召开3次会议,审议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议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及时关注会计政策变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此外,针对不良资产核销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合规报告、反洗钱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案防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和各类检查情况通报。五是持续加强风险监督。定期审阅风险管理报告、关联交易报告、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审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了解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创新履职手段,着力提升监督效能。一是创新监督手段和工具。积极加大科技赋能力度,牵头开展“董监高履职评价系统”建设,认真研究确定系统功能,积极跟踪推进开发进度。通过系统有效运行,促进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二是改进会议机制。围绕全行高质量发展中心任务,结合监督职能研究确定监事会议案、持续优化会议议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召开监事会监督沟通会,提前集中审阅董事会议案,独立出具监事会意见,提升质询意见。三是推进内外监督协同联动。联合纪委,将监事会监督与纪委巡查督导紧密结合,加大对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决策部署和监管政策情况的监督力度,对分支行进行巡查督导。定期参加内外审三方沟通会议,及时获取审计发现和风险信息,听取外审的独立意见。开展外审机构工作质量监督,听取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并提出工作要求,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开展外包业务专项监督,调阅外包合作协议,听取外包审计专项汇报,督促外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五)重视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一是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6项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强化监事履职能力提升。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公司监事进行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行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减持规范》培训,全体监事学习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方数据质量及穿透情况有关问题的通报》等,部分监事参加了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三是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年度监管意见,全面对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各项要求,持续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传达

贯彻江苏银保监局对我行的年度监管意见、监管要求,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做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省联社公司治理评估。

三、对监事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履职忠实义务情况2022年,我行全体监事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我行全体监事能如实向公司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未发现监事存在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情形。

(二)勤勉尽职情况2022年,我行监事出席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为100%,亲自出席率为100%,比上年上升2个百分点。外部监事平均在公司工作时间为22个工作日,股东监事平均在公司工作时间为17个工作日。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2022年度,我行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2022年度,我行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

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我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我行全体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六)监事履职情况股东监事能够从公司长远利益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工作,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进行监督,对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维护股东权益。

外部监事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维护存款人、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同时,外部监事在会议审议和检查活动中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多项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可。其中,外部监事周昕明就履职评价、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外部监事闫海峰就经营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外部

监事严华麟就合规与案防风险管理、年报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监事会履职手段创新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

职工监事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重点关注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会议,了解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职工需求,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并按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各位监事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义务,对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事会对2022年度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各位股东:

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董事履职情况,现拟定2022年度董事薪酬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限2022年度薪酬(税前)(万元)
赵远宽执行董事2021.11-换届止
朱鸣执行董事2021.11-换届止
张洪发独立董事2021.11-换届止18
刘志友独立董事2021.11-换届止18
周芬独立董事2021.11-换届止18
程乃胜独立董事2022.1-换届止18
岑赫独立董事2022.5-换届止10.5
孙隽非执行董事2021.11-换届止
张丁非执行董事2021.11-换届止
薛炳海非执行董事2021.11-换届止
侯军非执行董事2021.11-换届止9.8
离任董事
余新平独立董事2020.4-2022.710.5

注:

1.执行董事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所在岗位薪酬,作为执行董事身份不领取薪酬。

2.根据本行《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标准及薪酬发放规定,

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18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非执行董事1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董事2022年度薪酬根据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以及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

3.非执行董事孙隽、张丁、薛炳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议案十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监事履职情况,现拟定2022年度监事薪酬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限2022年度薪酬(税前)(万元)
陈亚监事长、职工监事2021.11-换届止
周昕明外部监事2017.12-换届止18
闫海峰外部监事2019.4-换届止18
严华麟外部监事2021.11-换届止18
沈乡城股东监事2020.4-换届止
刘大林股东监事2021.11-换届止10
刘瑾股东监事2014.8-换届止10
李玉宁职工监事2017.12-换届止
黄爱军职工监事2021.11-换届止

注:1.截至2022年末,本行在任监事9名。

2.职工监事以职工身份领取所在岗位薪酬,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

2.根据本行《监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标准及薪酬发放规定,外部监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18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股东监事1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监事2022年度薪酬根据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以及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

3.股东监事沈乡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议案十二

2022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本行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紫金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外部规定,及时收集并主动核查关联方信息,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流程,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监控,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现将本行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一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关于2022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关于2022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2021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2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2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2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会议

会议议题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2021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2022年一季度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2022年一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2022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2022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2022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2022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共召开会议5次,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会议议题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2021年四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2022年一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2022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2022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2022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2022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2022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二、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本行遵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法规,进一步加强关联方名单管理主动性与前瞻性,及时梳理、动态更新,定期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通过关联方信息的及时梳理认定,进一步保证了关联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本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关联方共1955户(人),其中关联法人或组织494户,关联自然人1461人。四季度新增关联法人或组织3户,移出关联法人或组织52户,新增关联自然人6人,移出关联自然人342人。

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共326户(人),其中关联法人或组织149户,关联自然人177人。四季度新增关联法人或组织6户,移出关联法人或组织20户,移出关联自然人34人。

(二)关联交易定价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及收费等均根据一般商业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以不优于对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行亦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三)关联交易披露情况报告期,本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义务。本行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授权分别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2022年3月、4月、8月、10月,本行对部分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本行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本行关联交易包括授信类交易、提供服务及资产转移类交易。四季度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金额29.92亿元(详见附件1);发生一般关联交易金额0.29亿元(详见附件2)。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截至2022年末,全部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授信净额为312338.94万元,其中关联法人授信净额为303652.71万元,关联自然人授信净额为8686.23万元。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关联交易余额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集团名称

集团名称关联方名称业务种类余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授信净额占资本净额比例贷款五级分类
国信集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投融资、贸易融资、转贴现业务等120686.13077.54%55686.13072.41%-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00002.50%400001.73%正常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47888.82.99%00.0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5083.06650.32%5083.06650.22%正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13%20000.09%正常
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13%20000.09%正常
紫金投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投融资、贸易融资、转92234.35995.76%67884.35992.94%-

集团

集团贴现业务等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7207.80.45%7207.80.31%正常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9000.31%49000.21%正常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8250.05%8250.04%正常
东南国资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50000.31%50000.22%正常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695004.34%695003.01%正常
苏豪集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0.19%30000.13%正常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12440.70%112440.49%正常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2217.67310.14%1772.13850.08%-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13%20000.09%正常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13%20000.09%正常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0000.06%10000.04%正常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7000.04%7000.03%正常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2831.51630.18%2265.21310.10%-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13%20000.09%正常

南京汇弘集团

南京汇弘集团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4850.16%24850.11%正常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7000.04%7000.03%正常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600.02%3600.02%正常
飞元实业集团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6000.29%46000.20%正常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000.01%1000.00%正常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96000.60%90000.39%正常
南京市浦口区金泓旗家庭农场流动资金贷款2000.01%2000.01%正常
南京隆太成物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400.01%1400.01%正常
自然人关联方贷款、透支8686.230.54%8686.230.38%-
全部关联方-451189.576528.20%312338.938713.52%-

注:本行2022年12月末资本净额为人民币2309421.31万元。

截至2022年末,上表中关联法人流动资金贷款均为正常,本行与主要股东关联方发生的同业业务均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2.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本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关联方授信净额共312338.94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13.52%,其中最大单一关联方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净额69500万元,占资本净额的3.01%,最大单一关联集团江苏国信集团授信净额104769.20万元,占资本净额4.54%。本行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其他资产转移及服务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交易。本行2022年共支付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品管理费用等共27.25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017%。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其他类关联交易(紫金保险为客户出具保单,本行凭保单放款,紫金保险承担全额保险责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共偿付给本行3027.26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1892%。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本行2022年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福费廷资产买入与卖出共56500万元,占上一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3.5314%。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本行2022年代销理财手续费收入

188.17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118%。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金融城地面车位管理服务、金融城停车场管理服务、总行办公大楼物业服务等。2022年本行共支付给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类费用1207.71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755%。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主要为票据买断业务等,2022年共发生116745.92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7.297%。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主要为本行支付给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计划通道费,2022年本行共支付给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33.43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146%。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三)存款类关联交易2022年,本行关联方的存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别

类别户数存款余额(万元)
关联自然人71610109.47
关联法人91292829.97
其中:有授信或资产转移、服务类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1219028

(四)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情况2022年,本行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关联法人或组织关联自然人合计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24378.48995748.396952825126.8869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0862930.0573491.143642
债权投资利息收入698.63333330698.6333333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409.50409.5
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入252.77777780252.777777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25740.48735748.454301826488.94165
合计24378.48995748.396952825126.8869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十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监管制度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现将本行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3年03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孙隽、张丁、薛炳海、侯军、周芬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2023年度与部分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基本一致,即以不优于对

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出席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

集团

集团关联方名称2022年度预计额度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交易类型2023年度拟申请预计额度(万元)2023年拟开展的业务
国信集团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400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135800万元;2022年累计发生资产转移类189507万元。授信类1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服务类50主要用于托管业务。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

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50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为0,2022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业务27.25万元。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5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金融产品管理费用等。
服务类550主要用于投顾业务及收取服务费等。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为0。授信类2857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9100万元,2022年10月末用信22643万元。授信类391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衍生品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等。
服务类100主要用于运营服务业务。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0000万元,其中低风险额度80000万元;2022年10月末低风险业务余额45000万元。授信类297000(其中低风险200000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以及提供保证金或存单、国债质押的低风险业务。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5100万元,服务类额度500万元。2022年10月,已向本行赔付逾期客户本息共计3944.32万元。累计发生服务存款和其他类15100本行拟与紫金财险开展业务合作,包括由其为本行贷款客户出具保单,承担全额保险责任,以及购买其相关保险产品等业务

类交易47.17万元。

类交易47.17万元。服务类1000主要用于代销保险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其他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存款和其他类50000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等业务。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额度350000万元(业务规模);2022年累计发生提供服务业务154700万元(收取费用128.46万元)。服务类业务规模不超过500000万元,收取费用不超过1500万元主要用于代销理财。
授信类100主要用于同业业务等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0万元。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为40000万元。授信类74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额度100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4223.07万元。授信类1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易尚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额度3000万元,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授信类额度3000万元,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泰科服饰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航大意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江苏舜天力佳服饰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未开展业务。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额度30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类预计额度1000万元。截至2022年10月末,尚未发生业务往来。服务类5000(业务规模50000)主要用于代理保险业务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服务类500主要用于投顾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67567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345670万元。
紫金投资集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万元,未发生业务。授信类1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00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108600万元,累计发生资产转移类业务333790万元。授信类1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现券交易等等。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7207.8万元。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4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5000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等。

移类

移类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9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4900万元。授信类49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665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1035万元。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00万元;2022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业务233.43万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服务类1500主要用于金融产品管理费用、代销私行产品等。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及资产转移类预计额度1500万元。2022年累计支付服务费用1207.71万元。服务类1500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车位管理、取暖制冷等服务费用。
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类预计额度300000万元(业务规模);2022年11月尚未收取费用。服务类业务规模不超过300000万元,收取费用不超过900万元主要用于代销理财。
授信类100主要用于同业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5000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等。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2年未发生业务。资产转移类5000主要用于不良资产转让等。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未申报预计额度,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66700万元。授信类6675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和银团贷款

南银法巴消费金融

有限公司

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授信类额度合计34185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241850万元
苏豪集团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0万元。2022年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11月末授信余额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11月末授信余额247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11月末授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2年11月末授信净额7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11月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6125万元。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2831.51万元。授信类8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万元;2022年11月末授信净额1000万元。授信类1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30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12089万元。授信类1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原;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8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4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3000万元。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0万元。授信类4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苏豪云商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6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6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165000
东南国资集团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0000万元,2022年度开展授信类70000万元。授信类1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公司债券等业务。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2022年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0万元。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团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270000
飞元实业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为46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00万元;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为1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10000
汇弘集团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5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2500万授信类3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元。

元。业务。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6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360万元。授信类36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700万元。2022年10月末授信净额700万元。授信类1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4860
兰叶建设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授信类预计额度9600万元。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9600万元。授信类96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2022年未申报额度。截至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9194.16万元。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链易融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29600
商务商贸集团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48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49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400万元。授信类4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民信药房连锁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授信类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12月末未发生业务。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11月末用信余额2032.45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15900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自然人2022年度申请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0.87亿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授信类额度总计163288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1112880万元。

备注:1.以上预计额度不构成本行对客户的授信承诺。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本行的授权制度落实业务风险审批,实际交易方案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

2.提供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等无风险敞口的低风险业务,可扣除后计算授信余额。3.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4.在预计额度内对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等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实际授信时,授信余额总数均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本行对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关联方授信净额总数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0%以内。6.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

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7.本行与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不适用上述比例限制。

三、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本行关联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监管制度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由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

(一)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淑,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2542546万元,净资产20742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629万元,净利润14703万元。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夏平,注册资本115444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华路26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92276931万元,净资产2128100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375646万元,净利润212126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3.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注册资本876033.66118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2926753万元,净资产258748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8733万元,净利润169107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4.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灏舟,注册资本27418.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经营范围: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销售(按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和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工程设备销售、安装,仓储,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业务,建筑工程安装,黄金制品、通信设备和通讯器材的销售。各类工具的包装、组装、加工及设计。煤炭批发与零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代理报关,货物的搬运、装卸、仓储,包装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总资产272938万元,净资产2692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79057万元,净利润326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5.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玉道,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E座,经营范围:为开展省际间技术、人才、企业管理协作提供服务;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纺织品、石油制品、润滑油(脂)、变压器油、农副产品、水产品、汽车、摩托车销售,电缆料、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互联网接入技术、宽带信息网络、计算机、通信系统工程的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投资咨询,涂料涂装施工,弱电工程施工,承办省政府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总资产33056万元,净资产1083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1862万元,净利润12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9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注册资本907558.902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86184306万元,净资产1612438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361843万元,净利润806564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7.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青,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103室,经营范围:

铁路、城际轨道等交通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的客、货运项目、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沿线土地等综合资源开发,铁路、城际轨道列车及相关站区的商贸服务,交通、电力等相关产业投资,国内外贸易、广告宣传、酒店餐饮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管理,铁路建设发展基金的管理等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31732086万元,净资产18050619万元,营业收入337546万元,净利润5393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8.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公司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陆松圣,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21、22、28楼,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8098380万元,净资产106826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82732万元,净利润13931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耀,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846069万元,净资产88954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43672万元,净利润3731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0.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福,注册资本7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长江路88号20楼,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设备租赁,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138490万元,净资产8524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723万元,净利润179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1.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高增银,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70号国际博览中心三期B幢11-13层,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9月末,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343381万元,净资产31033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12513万元,净利润6993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2.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贵祥,注册资本543363.29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经营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研发、服务、转让;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服务;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服务;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实业投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8810441万元,净资产45424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450478万元,净利润-10304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高松,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70号国际博览中心三期B幢11-13层,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381245万元,净资产18307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03935万元,净利润599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4.江苏舜天易尚贸易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易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3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熠,注册资本1747.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经营范围: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纸、纸浆及纸制品、包装材料、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工艺品、文教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生鲜类、初级农产品及副产品的销售,清洁服务,服装设计服务、服装制造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易尚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8037万元,净资产429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1264万元,净利润3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5.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6日,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云,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经营范围:

服装及其辅料、纺织品、包装材料和其他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与经营,仓储及仓储、普通货运的相关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贸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总资产28823万元,净资产756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7853万元,净利润183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6.江苏舜天泰科服饰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泰科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生春,注册资本7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经营范围:

服装及其面辅料、纺织品、家居用品、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设计、打样、加工、销售、仓储(危险品除外)及相关的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泰科服饰有限公司总资产23530万元,净资产1620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3511万元,净

利润2762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7.南京航大意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航大意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陈竹浩,注册资本1912.3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庄排路87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航大意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815万元,净资产185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926万元,净利润112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8.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生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B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服装及其面辅料、纺织品、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总资产6223万元,净资产391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054万元,净利润157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9.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春宝,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装及其面辅料、纺

织品、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工艺品及劳保用品,电子产品及安防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9263万元,净资产618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465万元,净利润-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20.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管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经营范围:服装及其面辅料、纺织品、玩具、鞋帽、箱包、工艺品、劳保用品、电子产品、有色金属、安防产品、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的生产、销售;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商品的网上销售;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室内装修设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涉外);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7643万元,净资产124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0080万元,净利润8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21.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资本457938.470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俊淑,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国际广场B1楼8-13、15-16层,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2年9月末,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8338484万元,净资产46438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877162万元,净利润-122185万元。

(2)关联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22.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

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崔春,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1152281万元,净资产104479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2297万元,净利润89632万元。

(2)关联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404140万元,净资产32247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2838万元,净利润1488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6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胡升荣,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94419417万元,净资产1352768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518845万元,净利润150603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3.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张亚波,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9楼,经营范围: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330554万元,净资产7681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436万元,净利润510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1月23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李剑锋,注册资本

368636.103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总资产5097105万元,净资产169899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3028万元,净利润5391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5.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盛,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B幢101室,经营范围: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资产113982万元,净资产3236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70万元,净利润102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6.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法定代表人吴国富,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4901-01、02室,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484024万元,净资产6454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526万元,净利润144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7.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陈峥,注册资本327107.5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经营范围: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它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3、从事同业拆借;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比例低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965700万元,净资产8012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9700万元,净利润3650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8.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6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注册资本561.224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金融城)4号楼5楼,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的信息咨询与顾问服务、会务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初级农产品(不含活禽)、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洗车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医院管理;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礼品花卉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规划设计管理;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品牌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197万元,净资产99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091万元,净利润36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9.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师波,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02栋13-14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9月末,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397406万元,净资产35983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3786万元,净利润6186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10.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注册资本11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1701-1710室,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组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收购、管理、处置;科技孵化器投资及运营;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609256万元,净资产29097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7312万元,净利润827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11.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汝伟,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3718601万元,净资产122510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4809万元,净利润542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12.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张伟年,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88号,经营范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资产490593万元,净资产5177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744万元,净利润-472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三)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董事薛炳海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周勇,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经营范围:金融、实业投资,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国贸贸易;房屋租赁;茧丝绸、纺织服装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3545264万元,净资产135705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485674万元,净利润6046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栋,注册资本127277.74077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48号,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面料、服装、纺织机械及器材、工艺品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许可证所列的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

(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豆及薯类销售;棉、麻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肥料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木材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设计、代理;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176085万元,净资产15400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1028万元,净利润231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3.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实,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8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报关业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艺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报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针纺织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纸制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纸

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服装制造;面料纺织加工;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豆及薯类销售;木材销售;饲料原料销售;谷物销售;粮食收购;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总资产16146万元,净资产611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7526万元,净利润44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4.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丽莎,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集庆门大街32号,经营范围: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

咨询,汽车配件、工矿车辆、公路运输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建筑装饰材料、普通机械、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维修(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21273万元,净资产762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1684万元,净利润4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5.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希芹,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沿山东路9-6号,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汽车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

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8435万元,净资产689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162万元,净利润15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6.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郑毅,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28号,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

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5254万元,净资产464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9079万元,净利润-90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7.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鸣智,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00号,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租赁、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销售,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服务,车辆检测),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皮棉除外)、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银制品除外)、百货的销售;不动产租赁;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房屋、场地

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人才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7202万元,净资产803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0233万元,净利润-25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8.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德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9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食品销售;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用钢筋产品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人造板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80056万元,净资产12992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9588万元,净利润462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9.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爱爱,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墟工业园,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五金、化工产品、机电产品、木材、农副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矿产品的销售、代购代销;渔具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钓鱼俱乐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13650万元,净资产-296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946万元,净利润-215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0.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赵伟雄,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1幢(江宁科学园),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医疗器械Ⅱ类、Ⅲ类(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87002万元,净资产4274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652万元,净利润125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1.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9月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徐雨祥,注册资本98378.2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经营范围:煤炭经营(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进出口丝、绸、服装、复制品,羊毛进口。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石油制品的销售、有色金属、钢材、废钢、建筑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化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638191万元,净资产24837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50153万元,净利润1428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2.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琳,注册资本2323.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通讯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货物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资产5735万元,净资产243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26万元,净利润15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马宏伟,注册资本24676.7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华路50号,经营范围:承包

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煤炭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Ⅱ类、Ⅲ类医疗器械(不含植入类产品、体外诊断试剂及塑形角膜接触镜)的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木材等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商品的网上销售,网上购物平台的建设、化妆品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消防车、救援及消防设备和器材、安防设备的销售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502726万元,净资产26320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27637万元,净利润239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4.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涛,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199

号3幢401室(江宁开发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药批发;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7438万元,净资产140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0081万元,净利润22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5.江苏苏豪云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云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30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金伟,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3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鞋帽批发;鞋

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货物进出口;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属工具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玩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竹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进出口代理;品牌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苏豪云商有限公司总资产8209万元,净资产162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449万元,净利润-87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6.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5日,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丹,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19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包装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金属制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婚庆礼仪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子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停车场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物业管理;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07749万元,净资产7221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640万元,净利润80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四)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沈乡城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峻,注册资本3666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70号A3-1号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农业园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9242366万元,净资产328442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52898万元,净利润4139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

2.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姚一志,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109号-2至5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食品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柜台、摊位出租;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咨询;品牌管理;创业空间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家具销售;财务咨询;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卫生洁具销售;养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83358万元,净资产285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177万元,净利润-28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3.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滨,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经营范围:城市功能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载体(含持有型物业)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资产经

营;股权和基金管理;投融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9551569万元,净资产650201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62688万元,净利润6525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4.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乡城,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8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停车场服务;房地产经纪;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资

产1604528万元,净资产57256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6937万元,净利润20902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5.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顾文鑫,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南京新地中心二期办公楼第25层,经营范围:公寓管理、酒店管理、房屋出租、场地租赁;企业营销策划;票务代理;商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物业信息咨询;公司礼仪服务;餐饮服务;后勤管理服务;酒店用品销售;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住房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99675万元,净资产87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847万元,净利润-328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6.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6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贺华,注册资本25058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10号楼2701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发布;办公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停车场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餐饮管理;日用百货销售;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洗染服务;礼仪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018819万元,净资产53104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0824万元,净利润2613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五)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董事侯军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侯军,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50-8号,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环保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房地产投资;汽车配件、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子产品、电子器材、服装、鞋帽、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房屋租赁;出租车客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总资产32415万元,净资产2544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826万元,净利润-523

万元。

(2)关联关系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董事侯军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董事。

2.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侯兵,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经营范围:从事环保技术、清洁能源、再生资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环保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污水处理工程、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总资产4979万元,净资产425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95万元,净利润7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六)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

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瑾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瑞祥,注册资本851.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文峰路9号,经营范围:服装、辅料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6400万元,净资产28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33万元,净利润-24万元。

(2)关联关系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瑾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

2.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敏,注册资本15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中心社区新篁东路189号,经营范围:服装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1021万元,净资产21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02万元,净利润2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3.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亮,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文峰路9号,经营范围:日用品、针纺织品、服饰、鞋帽、工艺品、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文体用品零售及网上销售;农产品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物配载;普通货物运输代理;网络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物业管理;计算机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543万元,净资产78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08万元,净利润15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七)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普通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混凝土研发、制造、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研发;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73003万元,净资产13227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5380万元,净利润2165万元。

(2)关联关系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刘大林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2.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可良,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经营范围:

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品、混凝土砌块及其他混凝土制品、混凝土添加剂、干混砂浆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总资产580857万元,净资产15030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94890万元,净利润1294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监事刘大林在该公司任职董事。

(八)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吴家莉为本行行政保卫部副总经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将吴家莉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南京民信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汪骅,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园中园9号。经营范围:粮油机械、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钢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通讯器材销售;实业投资及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084547万元,净资产66102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7644万元,净利润-222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

2.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袁洪锁,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429号,经营范围:食品、粮油机械、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钢材、塑料、橡胶制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电脑、工艺礼品、电子产品、玩具、体育用品销售;商业开发及服务;实业投资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总资产267063万元,净资产16391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382万元,净利润-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该公司是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3.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军,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新市镇金桥路,经营范围: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畜禽屠宰、鲜(冻)畜禽肉销售;生猪屠宰;道路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总资产54649万元,净资产2700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17万元,净利润-148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4.南京民信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民信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龚星帜,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589号8幢2楼,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需冷藏保管药品除外)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

儿配方乳粉)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医疗器械销售(许可项目除外);房屋租赁;展览展示服务;日用百货、消毒用品、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民信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47203万元,净资产3232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63万元,净利润-4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5.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人代表邓可可,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府前路6号,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粮油机械、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钢材、塑料、橡胶制品、百货、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通讯器材、旅游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粮油收购、储存、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384223万元,净资产24988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7064万元,净利润-245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九)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8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端淳华,注册资本71437.619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22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8091575万元,净资产296050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5436万元,净利润1476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对该公司持股20%。

(十)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史小兵,注册资本47459.984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2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945424万元,净资产20132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7240万元,净利润1509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对该公司持股20%。

(十一)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2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朱惠健,注册资本69186.7376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4126836万元,净资产24040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96440万元,净利润2292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董事周芬离任该公司董事尚不满一年。

(十二)关联自然人

本行关联自然人包括:

1.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其中,重要分行包括具有授(用)信审批权限的分(支)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支)行行长室成员;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的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授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及上述各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以及5000万元以上大额授信有权审批人;

4.本条第1至3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本行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行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8.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等。

本行对个人客户的授信融资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房产抵(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品种。截至2022年12月末,本行对关联自然人授信净额为0.87亿元。

根据正常业务发展需求,本行对关联自然人2023年度的预计授信额度为3亿元,单户预计授信不超过2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行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开展本行业务。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议案十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申报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因人员岗位变动、业务发展需求变化等因素,部分关联方申请补充申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外部相关规定,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等补充申报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现将公司补充申报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补充申报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孙隽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2023年度与部分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基本一致,即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已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对于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补充申报。公司补充申报的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补充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本次补充增加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90500万元(不含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内部调剂5000万元)、存款和其他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主要是担保准入额度)50000万元,

增加后本行2023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合计为1183380万元。

(一)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行关联方吴家莉近亲属的关联企业),拟增加授信类预计额度35000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业务。

(二)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行关联方吴家莉近亲属的关联企业),拟增加授信类预计额度4500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三)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拟在前期30000万元同业授信、1500万元服务类预计额度基础上增加30000万元同业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票据等业务。

(四)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拟在前期20000万元同业授信基础上增加20000万元同业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票据等业务。

(五)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拟增加50000万元担保额度,主要用于为本行客户提供担保等业务。

(六)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行主要股东),拟在前期9600万元授信类额度基础上增加3000万元授信类预计额度,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同时其关联方南京中联混凝

土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从20000万元下调到15000万元。

(七)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拟增加3000万元授信类预计额度,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本次补充申报后,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汇总情况详见附件。

三、关联方介绍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

吴家莉2023年3月初任职本行行政保卫部副总经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吴家莉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行8.96%股份,为本行主要股东,本行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纳入本行关联方进行管理。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本行将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纳入本行关联方进行管理。

(一)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

1.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俞平,注册资本293875.2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江宁开发区)。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设施投资经营;酒店投资建设和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投资及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3015211万元,净资产61786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9648万元,净利润-1943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的关联企业。

2.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超,注册资本8142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文艺表演;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服务,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物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及相关专业化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百货销售;旅游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设施投资经营、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酒店投资建设和管理咨询;摄影扩印服务;商务服务;食品零售;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场地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洗染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133292万元,净资产1882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739万元,净利润-866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吴家莉的配偶笪永松关联企业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

3.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陈峥,注册资本327107.5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经营范围: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它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3、从事同业拆借;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比例低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965700万元,净资产8012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9700万元,净利润3650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4.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张伟年,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88号,经营范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资产490593万元,净资产5177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744万元,净利润-472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末,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400万元,净利润110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5.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隽,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2号南京金融城2号楼1801房屋,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65124万元,净资产5835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46万元,净利润15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三)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6.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普通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混凝土研发、制造、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研发;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73003万元,净资产13227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5380万元,净利润2165万元。

(2)关联关系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刘大林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7.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86号,经营范围:

医疗服务;医院管理、咨询;医疗技术咨询、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末,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总资产17157万元,净资产-117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200万元,净利润-3782万元;截至2022年12月末总资产17737万元,净资产98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496万元,净利润-161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与上述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开展本行业务。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汇总后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额度及用途详见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补充后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汇总表

集团

集团关联方名称2022年度预计额度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交易类型2023年度拟申请预计额度(万元)2023年拟开展的业务
国信集团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400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55686万元;2022年累计发生资产转移类189507万元。授信类1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服务类50主要用于托管业务等。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5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为0,2022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业务27.25万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5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金融产品管理等。
服务类550主要用于投顾业务及收取服务费等。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为0。授信类2857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91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19408万元。授信类391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衍生品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等。

服务类

服务类100主要用于运营服务业务等。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0000万元,其中低风险额度80000万元;2022年末低风险业务余额47888万元。授信类297000(其中低风险200000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同业投、融资,票据业务,以及提供保证金或存单、国债质押的低风险业务等。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5100万元,服务类额度500万元。2022年向本行赔付逾期客户本息共计3944.32万元。累计发生服务类交易47.17万元。存款和其他类15100本行拟与紫金财险开展业务合作,包括由其为本行贷款客户出具保单,承担全额保险责任,以及购买其相关保险产品等业务。
服务类1000主要用于代销保险等。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其他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存款和其他类50000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等业务。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额度350000万元(业务规模);2022年累计发生提供服务业务154700万元(收取费用128.46万元)。服务类业务规模不超过500000万元,收取费用不超过1500万元主要用于代销理财等。
授信类1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为40000万元。授信类74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额度10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5083万元。授信类1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易尚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额度3000万元,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授信类额度3000万元,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泰科服饰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航大意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额度3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类预计额度1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尚未发生业务往来。服务类5000(业务规模不超过50000万元)主要用于代理保险业务等。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服务类500主要用于投顾业务等。
授信类额度合计67567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345670万元。
紫金投资集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万元,未发生业务。授信类1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等。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00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67884万元,累计发生资产转移类业务334282万元。授信类1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现券交易等业务。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7208万元。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4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5000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等。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9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4900万元。授信类49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665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825万元。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00万元;2022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业务233.43万元。授信类6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服务类1500主要用于金融产品管理费用、代销私行产品等。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及资产转移类预计额度1500万元。2022年累计支付服务费用1207.71万元。服务类1500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车位管理、取暖制冷等服务费用。
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类预计额度300000万元(业务规模);2022年末尚未收取费用。服务类业务规模不超过300000万元,收取费用不超过900万元主要用于代销理财等业务。
授信类1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500000主要用于现券交易等。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2年未发生业务。资产转移类5000主要用于不良资产转让等。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未申报预计额度,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65700万元。授信类6675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存款和其他类50000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38185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271850万元。
苏豪集团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0万元。2022年未开展业务。授信类4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

资等业务。

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2218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等)、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7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6125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2832万元。授信类8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1000万元。授信类1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3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11244万元。授信类1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8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业务。

业务。
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4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3000万元。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0万元。授信类4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苏豪云商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6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6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165000
东南国资集团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0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69500万元。授信类1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公司债券等业务。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2022年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等)、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0万元。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5000万元。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

等业务。

等业务。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等)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等业务。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团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债券投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270000
飞元实业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为46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为1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10000
汇弘集团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5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2485万元。授信类3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6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360万元。授信类36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7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700万元。授信类1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业务。

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4860
兰叶建设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授信类预计额度9600万元。2022年末用信余额9600万元。授信类126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2022年未申报额度。截至2022年末用信余额9194万元。授信类1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链易融等)业务等。
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2022年未申报额度。截至2022年末未开展业务。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30600
商务商贸集团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末用信余额48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末用信余额49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末用信余额400万元。授信类4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民信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
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末用信余额2032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等业务。
南京牛首山文化旅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授信类3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

游集团有限公司

游集团有限公司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末用信余额28600万元。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新增关联企业,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2022年末用信余额4500万元。授信类4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55400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资产转移类1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申报预计额度,未开展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自然人2022年度申请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0万元。2022年末授信净额0.87亿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授信类额度总计171338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1183380万元。

议案十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

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集中采购程序,经过行方及外部专家审慎评议后,现提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后续根据其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2.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8093764U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首席合伙人:朱建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主要涉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行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

起诉(仲裁)人被诉(被仲裁)人诉讼(仲裁)事件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结果
投资者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2014年报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投资者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80万元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刘晶,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佳,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爱国,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家,2023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经招标,本行2023年度审计收费为122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9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上期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合计14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110万元,内控审计35万元。

附件2

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8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现就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一、立项环节因前所服务已满8年,根据监管要求必须换所,就换所事项向审计委员会各委员进行了汇报,审计委员会各委员经商议,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换所理由充分,实际执行中应充分披露,平稳过渡,确保不因正常换所导致资本市场异常波动。

在立项准备环节,本行召开数次会议讨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会前各委员就委托内容、预算价格、招标方式、评判标准、候选单位背景调查、前后所沟通等提出意见建议,会后将讨论结果向审计委员会各委员报备,并根据委员意见进行完善。

二、招标环节

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在标书制定环节对侯选机构及派出团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须满足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基本要求。同时,各委员推选主任委员作为审计委员会代表参与评标,并一致认为应增加述标和提问环节,增进评委对候选机构的了解,除上述基本要求外,希望中标机构

需具备一定的业界影响力,对农商行业务结构和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并且特别关注其派出团队的情况。各委员还提出要求,在评标结束后将结果及时告知,确保未参与评标的委员结合投标文件和外部信息进一步判断中标机构是否满足为本行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要求。

在招标环节,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三人组成的外部专家团队及本行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负责人作为评标专家,对经前期充分调研确认符合聘用基本条件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进行评议。评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汇集各委员意见向各候选机构提问,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充分履行外部专家职责。

招标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其他委员,各委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进一步获取中标机构的基本信息,各委员根据中标机构的投标文件及所在专业领域获取的外部信息作出专业判断,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

三、沟通环节

2023年3月22日上午,本行召开了年报审计汇报会,审计委员会除听取2022年报审计情况外,还就以下事项与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沟通、确认。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8年期间均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此外,本行不存在已委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审计委员会提出在两所正式交接时,本行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综上所述,本行审计委员会全程监督了更换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中标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本行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紫金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该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自本办法生效实施之日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紫银董[2012]5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紫银董[2018]11号)予以废除。

请予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系指本行股东依其所持股份对本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1.00),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本行股东名册。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实施管理。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行将股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股东责任

第五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

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管理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六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他人委托资金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七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证券市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八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向本行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本行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本行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本行建立股东“黑名单”库,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将列入股东“黑名单”,本行定期对股东“黑名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对列入股东“黑名单”的相关股东及关联方,按照股东有关承诺对已入股股权依法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具体情形包括:

(一)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

(二)违背股东承诺事项;

(三)干预本行日常经营事务;

(四)利用股东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五)存在代持他人股权现象;

(六)在本行有大额不良贷款;

(七)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条第六项规定,由本行风险管理部根据监管部门五级分类要求,每季度末2日内提供本行上季度不良贷款清单。

对于被列入股东“黑名单”的相关股东及关联方,一方面限制其入股成为本行股东,另一方面本行应按照股东的承诺对已入股股权责令限期转让或依法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第三章大股东及主要股东

第十七条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八条本行加强对主要股东的管理。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本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第二十一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二十二条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六条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七条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本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三十条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五)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行大股东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四章股权登记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包括:股东名册服务、股权初始注册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退出登记、股权质押冻结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股权管理包括:股权证书挂失补发、股权证明、股权查询、股权查封和冻结、代理股权权益派发、股东名称及账号变更、信息披露等。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负责本行股权登记及管理,根据本行章程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行印发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三)自然人股股东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法人股股东列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四)股权证书的编号。本行的股权证书应当加盖本行公章,并以董事长签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等情形的,股东在提出挂失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公示并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金证无效。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予受理的或者经本行确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股东应当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上述程序完成后,股东可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五章股权变更及质押

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三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后,本行股份可依法进行转让。自然人持有的股份依法可以继承。

第四十条股东办理股权变更,应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办理股权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银监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股东转让股份应确保受让人资质、转让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和股份转让要求。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及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受理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或变更申请,不得对股东名册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按照本行要求向本行申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含)。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四十三条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设定的权利质押。本行股东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本行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对其股权权利进行限制。

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采取挂牌转让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或处分股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应于挂牌或拍卖前向挂

牌机构、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挂牌转让或拍卖竞得本行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四十五条股东需以所持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办理股权质押的,应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同意。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银监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份再行质押。

第四十六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为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须由本行出具股权质押意愿回执后,股东方可按照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行股权质权人受让本行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因法定原因导致股东主体发生变化,包括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个人股东因继承、遗赠、分家产等转让行为而引起的股权变更和股东变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股东依有效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仲裁和解书、仲裁裁决书申请转让的,在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的原则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

第六章股利的分配和发放第四十九条本行于每一会计年度完成财务决算后,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发放股利。

第五十条本行向股东发放的现金股利由本行划入股东提供的银行分红账户。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向股东派送、配售的新股累计计入股东的股本,并直接计入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本行依据有关规定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的应纳税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包括联系方式等),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股权托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或权益的损失,本行概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股东擅自转让股份,或以所持股份作为其债务的质押权标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未办理质押登记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本行有权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股东在出资和股份转让过程中,违反《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其行为损害到本行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本行或其他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依据
1第十条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2以上外部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外部监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十条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2以上且不少于2名外部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外部监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49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0条。
2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三)本行章程的修改;(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发行本行债券;(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三)本行章程的修改;(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发行本行债券;(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罢免独立董事;(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00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
3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01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4条。

议案十八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依据
1第四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四个季度各召开一次例会。第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例会。《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24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
2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1/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全部外部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七)行长提议时;(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全部外部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七)行长提议时;(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24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
3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理由。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理由。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含)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50条。

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4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同类别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同类别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30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2条。
5第二十条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规则特殊规定以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规则或本行章程做特殊规定以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31条。
6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本行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按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本行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按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34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51条。
7第九章授权管理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本行行长、专门委员会等受权人。第三十四条授权管理应秉承合法、合理、适度及有利于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的原则,使本行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第三十五条授权管理应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以及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予应有职权之外的权限,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他人行使。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受权人的授权不能免除董事会对所授职权原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授权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受权人的全称;(二)授权事项及其权限;(三)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的规定;(四)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有权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保证职权合理授出、合理使用、合理监控。如受权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有权收回授权,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条授权内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代会或工会相关意见或建议。依据《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120条新增前述章节。

议案十九

关于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

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拟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

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本行股份。本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行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本行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

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因本行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若本行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按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行股份。

第三章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份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监管指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行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行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监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本行,委托本行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本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而增持股份,则须按照《监管指引》第十八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本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的50%而增持股份,则须按照《监管指引》第十九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本行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本行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行股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本行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减持时间和数量另有承诺的,还应执行承诺。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议案二十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修改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修改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依据
1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依据为最新修订办法。
2第十九条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二)证券监管机构或上交所认定的应当进行审计的情形。第十九条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2条。
3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3条。

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1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1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成并披露。
4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本行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本行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本行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6条。
5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册资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2,7.7.6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

(七)本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

(九)本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2、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一)本行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十二)本行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七)本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九)本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十)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2、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十一)本行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十二)本行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化;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七)本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九)本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十)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2、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十一)本行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十二)本行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大额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

况;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本行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本行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本行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本行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本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本行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

2、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

(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1、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

2、如本行在连续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积金额已经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行应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本行已经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五)本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的担保;

2、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担保。

(十六)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况;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本行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本行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本行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本行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本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本行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强制解散;(十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2、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1、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2、如本行在连续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积金额已经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行应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本行已经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4、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十五)本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但不限于:1、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的担保;2、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担保。(十六)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本行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本行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本行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本行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本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本行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强制解散;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行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行长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2、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1、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2、如本行在连续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积金额已经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行应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本行已经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4、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十五)本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但不限于:1、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

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行还应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本行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十七)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挤兑;

2、重大诈骗;

3、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十八)本行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等。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聘任、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对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回购股份预案、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

(二十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二十六)相关监管机构、上交所等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事项。本行应及时披露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行还应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本行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十七)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银行挤兑;2、重大诈骗;3、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等。(十八)本行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等。(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聘任、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对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二十四)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回购股份预案、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二十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二十六)相关监管机构、上交所等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事项。本行应及时披露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5%的担保;2、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对外提供的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担保。(十六)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行还应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本行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十七)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银行挤兑;2、重大诈骗;3、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等。(十八)本行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等。(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聘任、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对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二十四)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回购股份预案、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二十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二十六)相关监管机构、上交所等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事项。本行应及时披露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6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本行以自有资金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对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

(二)对外投资(含本行以自有资金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日常业务除外);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及本行日常经营的银行担保类业务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日常业务除外);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相关监管机构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对外投资(含本行以自有资金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日常业务除外);(四)提供担保(反担保及本行日常经营的银行担保类业务除外);(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日常业务除外);(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相关监管机构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日常业务除外);(四)提供担保(反担保及本行日常经营的银行担保类业务除外);(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日常业务除外);(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相关监管机构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第三十一条本行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第三十条本行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3
8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本行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本行上市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9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以本行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为准。

议案二十一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本行拟修订《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改依据原有条款修订后条款
1监管要求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及洗钱风险管理、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及洗钱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议案二十二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规范、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拟对本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详见附件),本议案通过后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

原条文修订条文修订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规范、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17条修订
第二章会议召集第二章会议召集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第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46条,与章程第163条保持一致
第十条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十条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完善表述
第四章会议召开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14条修订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根据本行实际修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会议表决与决议第五章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0条及本行实际修订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进行,以书面传签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监事签字,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一)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监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二)书面传签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三)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监事无法及时书面表决,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表决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项书面表决与口等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的,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在规定有效的表决时限内在决议上写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签字认可,先以传真方式传送至监事会办公室,再将书面表决材料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本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获得监事会通过。

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的,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在规定有效的表决时限内在决议上写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签字认可,先以传真方式传送至监事会办公室,再将书面表决材料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本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获得监事会通过。
第六章会议记录第六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完善表述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程;(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五)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第二十三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1条及本行实际修订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0年。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七章会议公告和执行第八章会议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完善表述

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

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
第八章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八章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1条及本行实际修订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附件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规范、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行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四条本行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监事会监事的知情权,对监事会和监事的正常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审查本行监事的薪酬政策与制

度等。监事长可以要求本行其他人员协助、配合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同会议通知一并发送至各监事。

第二章会议召集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三)全部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召开监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监事会例会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会议召开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外部监事不得委托非外部监事代为出席,非外部监事也不得接受外部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进行,以书面传签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监事签字,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监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书面传签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三)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监事无法及时书面表决,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表决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项书面表决与口等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的,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在规定有效的表决时限内在决议上写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签字认可,先以传真方式传送至监事会办公室,再将书面表决材料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本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获得监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监事及监事代理人数;

(二)会议表决主要内容;

(三)会议表决方式与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四)出席会议监事签名。

第六章会议记录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七章会议公告和执行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议案二十三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外部监事制度,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最新要求,拟对本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详见附件),本议案通过后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

原条文修订条文修订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外部监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外部监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17条修订
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6条修订
第四章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章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第二十一条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4条、114条修订

附件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外部监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本行设外部监事,本行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不低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行外部监事除应符合本行章程关于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

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外部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九条监管部门对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外部监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外部监事,终身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款所述的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

题隐瞒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被监管部门取消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本行股东大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外部监事。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第十一条外部监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十二条外部监事应参加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所组织的任前辅导,确保符合任职资格。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罢免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本行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不低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本行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外部监事的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三)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的外部监事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四)外部监事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向股东披露上述内容;

(五)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四条外部监事的更换:

(一)外部监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

(二)外部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情形,或因外部监事资格被取消、罢免而导致本行监事会中外部监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本行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外部监事人数及比例。

(三)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四)外部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五)外部监事辞职导致外部监事成员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外部监事就任前,

外部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外部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1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

(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十七条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的外部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外部监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银行监管部门。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外部监事的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四章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外部监事的职权: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

(二)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三)全体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本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外部监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外部监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外部监事享有与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对外部监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事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外部监事的报酬和费用第二十三条本行应对外部监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准由本行监事会制订,并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行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行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议案二十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资本规划》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拟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资本。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发行方案和相关授权事项(具体方案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资本的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资本的方案

为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保证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发行方案和相关授权事项:

一、经营情况

本行坚持现代商业银行方向,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强化管理效能提升,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实现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主要指标增势稳定。截至2022年末,全行总资产2247.22亿元,较年初增加180.56亿元,增幅8.74%。存款余额1759.12亿元,较年初增加196.83亿元,增幅12.60%。贷款余额1602.96亿元,较年初增加202.36亿元,增幅14.45%。

经营质效稳中有进。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5.07亿元,同比增幅0.10%。净利润16.00亿元,同比增幅5.61%。

风控能力持续增强。截至报告期末,五级不良贷款余额

19.28亿元,较年初减少1.02亿元,五级不良率为1.20%,较年初减少0.2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46.66%,较年初增加14.66个百分点。

品牌形象不断提升。位列英国《银行家》全球银行排名484位,较上年提升21位;连续三年上榜“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较上年提升1位;荣获第二届江苏资本市场峰会2022年度“ESG金茉莉奖”;成为全国唯一一家获得《亚洲银行家》“年度绿色可持续农村商业银行”奖项的农商银行。

精细管理高效赋能。促进合规文化建设,深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制定年度合规案防工作规划,压实主体责任。抓好科技赋能业务发展,以“无纸化、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为抓手,坚持数字转型,持续实施“科技紫金”战略。梳理优化组织结构,全方位延伸普惠金融触角。在135家网点的基础上成立小微业务专营团队,以做小做散为战略定位,精耕小微客群。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选人用人为突破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二、资本情况

1.资本补充情况

为满足资本补充需要,内源方式补充资本方面,本行采取了增加拨备计提、调整资产结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方式;外源方式方面,本行在2015年、2017年分别发行了15亿元、17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补充二级资本(截至目前已全部赎回),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4.8亿元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019年通过A股市场募集资金11.22亿元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020年发行4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转债转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初步建立了内外源相结合的

资本补充机制。

2.资本管理规划本行坚持审慎预估内外部经济环境、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资本实力,结合发展战略统筹资本规划,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等原则,制定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资本规划》,并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规划确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综合考量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战略发展需要等因素,本行近几年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预计2024年6月末,一级资本、资本缺口均为13.9亿元,核心一级资本缺口为3.4亿元,需实施资本补充。

3.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资本,必要性方面:一是适应审慎监管要求,提升抵御风险能力,本行业务发展稳中有进,但鉴于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逐步缩窄的息差利差,仅靠内源性资本补充难以满足健康、可持续的资本要求。二是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综合考虑本行资本结构现状,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将通过补充一级资本,使本行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并持续优化,降低资本成本。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扩充本行资本补充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可行性方面:本行一方面符合监管要求,具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实质条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

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提出“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符合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内在要求。本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近三年连续盈利,信贷资产分类真实反映贷款质量,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近年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行方案

(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一次或分次发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本需求及市场情况决定。

(二)发行时间:依据本行资本需求及市场情况择机发行。

(三)发行市场:境内市场。

(四)工具类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五)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存续期与本行经营存续期一致。

(六)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四、授权事项

鉴于本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在发行时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确定因素,为确保本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成功发行,提请股东大会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如下有关申报

和审批事宜进行授权: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实施事宜,并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债券发行条款作相应修改。

(二)授权高级管理层代表本行办理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业务的相关具体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方案范围内对发行条款作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金额的确定、债券期限、利率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三)授权高级管理层采取为完成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所需要的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必要的承销机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

上述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最终以监管部门批准后的方案为准。

报告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2022年度,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将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分别为张洪发先生、刘志友先生、周芬女士、程乃胜先生、岑赫先生。2022年1月17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程乃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5月20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了岑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上述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简历如下:

张洪发先生,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

任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江苏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友先生,1962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江苏银行学校暨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讲师、副教授、金融系副主任、主任,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教授、金融系副主任、浦口校区管委会主任、学生处处长、统战部部长、机关党委书记。现任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芬女士,1981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电科第五十五所运行管理部副主管,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嘉合基金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助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程乃胜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教师、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政法学院副院长,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学校教务委员会主任,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南京审计大学审计法研究中心主任,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岑赫先生,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营北京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公司会计、财务科长,通海建设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财务顾问。现任北京振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广西册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百色百香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阳光通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百色百香酒业有限公司监事、百色百香林源种植有限公司监事,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主任委员
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刘志友赵远宽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张洪发、刘志友张洪发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程乃胜、岑赫程乃胜
审计委员会岑赫、周芬岑赫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朱鸣

(二)参加会议情况2022年,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2次,审议通过24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共形成决议68件;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16次,共审议通过议案70项。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公司独立董事与会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张洪发2/26/64/4
刘志友2/26/63/34/4
周芬1/26/63/3
程乃胜1/16/63/3
岑赫4/42/22/2

注:表中显示的是“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应出席会议次数”。

(三)参加培训、调研情况2022年,全体独立董事参加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行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减持规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方数据质量及穿透情况有关问题的通报》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参加了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管培训会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了独立董事全面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了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会议名称独董

全体独立董事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基层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全年共形成调研报告5篇。

(四)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共对关联交易、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声明5项,对编制年报、利润分配、聘任高管、关联交易等若干重大事项发表了共18项独立意见。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问询,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及资金占用

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适用。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2022年,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审议通过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题,相关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严格执行《2022年度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同时,独立董事审阅了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7月23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汇报情况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3,660,957,566.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6,095,756.60元。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切实履行了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临时公告49份、定期报告4份。独立董事积极关注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发挥了应尽的监督审核职责。

(十)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进内部控制工作,并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充分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力量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报告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2022年,为我行“转型深化年”和“基础强化年,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苏银保监办〔2022〕72号)文件、《关于报送2022年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工作情况的通知》(苏银保监办便函〔2022〕)等文件要求,现将我行2022年服务“三农”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末,我行涉农及小微贷款余额为

939.42亿元,较年初增加161.91亿元,占比为58.56%,较年初提升3.1个百分点,增速为20.82%,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6.39个百分点。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为33.63亿元,较年初增加4.15亿元,增速为14.08%,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0.65个百分点。

二、具体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

1.组织架构和内设机构方面。在总行普惠金融部下设专门的三农中心,牵头涉农贷款的推动工作,负责农业、农民、农村三类主体贷款的产品的开发和贷款的对接工作。

2.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和权限方面。针对100万元经营性

贷款,采用单人审批模式;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办结制度。推行“135审批模式”,针对1000万元以下贷款,确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开展白名单续授信,对符合要求的客户简化续授信工作申报流程;3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实现线上化整村授信,推动农户小额贷款服务不断升级。

3.产品研发方面。推出了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陵惠农贷、惠农快贷、苏农贷,适用于农家乐、民宿等客群的民宿贷,对农民贷款、推出了适用于农户的金陵惠农小额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推出了金陵兴村贷。

4.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定价和考核激励方面。我行在年初制定了涉农及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要求增速不低于全行各项贷款增速;在针对涉农贷款的产品定价方面给予将给予一定的定价补贴;在考核激励方面,涉农及小微贷款”、“普惠型涉农”、考核指标占65分,同时对于农村金融服务站考核实行加扣分至,最高10分,除经营考核外,我行在“稳主体、保实体”劳动竞赛中,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走访纳入到考核中。

5.尽职免责方面。我行《普惠金融及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暂行办法》(紫银发〔2020〕305号)已明确15项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在贷款出现风险后有充分证据表明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的,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金融服务重点领域做法及成效。

1.服务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振兴。一是加强省联社下发的4671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地走访,落实江苏银保监局5371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档评级和455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户专项对接行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稳定投放。截止2022年12月末,我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有贷户866户,余额19.79亿元,其中我行特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产品,与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的金陵惠农贷自2015年末开办以来,累计累计实现用信3772户,用信金额46.9亿元,有余额户714户,贷款余额7.38亿元;与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惠农快贷,目前有贷户374户,余额3.46亿元;与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的苏农贷16户,金额0.24亿元。二是我行陆续参加了多场由南京市农业农村局主办的“科金兴农”创新式服务专项对接活动,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牵线搭桥,我行积极对接产业链主导龙头企业,并对接其上下游客户,打造龙头企业上下全产业链贷款。

2.支持乡村建设情况。积极对接跟进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173个南京市重大农业农村项目。已新增融资1.47亿元,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鞍泥桥民宿建设、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田原牧歌设施蔬菜智慧农业提升项目、浦口大吉“松鼠部落”二期项目等。

3.参与乡村治理情况。一是开展整村授信工作,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到整村授信中,作为整村授信评议的参考标准,紫金农商银行共完成463个村社全面授信,截至

12月末,已完成463个村社整村授信,建档52.52万户,给予37.70万户农村家庭贷款授信381亿元,户均10万元,目前累计实现用信7160户,用信金额8.59亿元。有余额户5349户,较年初增2736户,贷款余额3.92亿元,较年初增

1.95亿元。二是我行金融服务点存量升级和新设站点合计完

成361家,对比年初新增226家。丰富服务点服务内容,增加缴费业务种类,我行经过与省联社多次对接测试,服务点在实现电费、电话费、医疗保险、市区水费缴纳功能基础上,增加六合、浦口、江宁郊区各水厂的水费缴纳及养老保险缴纳功能。同时为每个服务点设置专属营销二维码,客户扫描二维码后即可进行存款预约、贷款申请、电子银行产品下载等操作。共计办理业务59.00万笔,金额12453.28万元,其中办理取现8.75万笔,金额4316.49万元;办理转账5.22万笔,金额4286.76万元;办理缴费4.57万笔,金额1049.59万元;办理消费40.46万笔,金额2800.54万元。

4.特色做法和实践。一是推动南京市集体经济组织授信试点工作,目前我行正在与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推动集体经济组织授信试点工作,已先后在江北新区、江宁区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授信试点工作调研会,6月末我行成功落地首笔“股份经济合作社履约保函”,标志着南京市南京市首笔“股份经济合作社”信贷业务顺利落地,截至2022年末,

已对全辖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进行批量授信463户,批量授信金额4.57亿元。二是建设涉农村社资金监管平台,我行协助开发“村银直联”系统,平台集成了资金支付、流程审批、

公务卡报销等功能。截至目前,已累计覆盖南京市社区委员会账户、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415户,累计提供转账服务19万笔。三是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乡村行”活动,在活动期间,我行结合整村授信工作,梳理了全辖行政村数量,共计印刷了1000分海报进行张贴工作,联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省农担南京分公司组织开展多场农业经营主体宣传和座谈活动,精准对接融资需求。

三、2023年工作计划

(一)时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支农支小方向不动摇。立足“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聚焦信贷主责主业,把大零售尤其是三农金融服务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推动与地方同频共振。进一步提高支农支小业务指标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与高管和中层干部的履职评价与任用提拔挂钩。

(二)依托政府、本行网格化,加大推广落地。持续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街道、社区等多级政府部门对接,结合批量授信名单,按照“一村(社区)一网格”,要求网格内业务骨干全覆盖走访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重大农业农村项目、股份合作社,在全面走访对接的基础上,针对股份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不同客群,逐户了解用信、融资需求,促活授信额度。通过“触达客户”“交叉营销”“用信体验”等动作,满足“三农”领域客户差异化需求。

(三)深化金融服务站工作,把金融工作延伸最后一公

里。在已有的361个金融服务站基础上个,继续扩大金融服务站规模,逐渐优化和实现在电费、电话费、医疗保险、市区水费缴纳功能基础上,增加六合、浦口、江宁郊区各水厂的水费缴纳及养老保险缴纳功能。同时为每个服务点设置专属营销二维码,客户扫描二维码后即可进行存款预约、贷款申请、电子银行产品下载等操作。

该报告涉及数据均来源于监管口径。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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