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1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1日,向符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授予13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63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恩杰 | 马轶群 | 王长平 |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