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全面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后,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就该次董事会上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条件已经满足。
2、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5月11日为本次预留权益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1日为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51.97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6.68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赵俊武 祝祥军 武 戈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