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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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长鸿高科”)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及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除非本回复中另有说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使用的释义和简称适用于本回复。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内容 | 字体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三、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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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1关于认购对象 ...... 3
问题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 8
问题3关于经营情况 ...... 10
问题4关于其他 ...... 36
问题4.1...............................................................................................................36
问题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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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认购对象根据申报材料,
)陶春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质押融资和银行融资,目前正在与相关银行接洽;2)陶春风承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的限售期为18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
)认购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履行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认购对象取得融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2)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第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认购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履行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认购对象取得融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一)认购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履行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
根据陶春风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以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与陶春风进行的访谈,陶春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主要包括陶春风自长鸿高科取得的分红收益、减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相关收益等;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借款融资和股票质押融资。
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下:
、自有资金
陶春风及其控制的宁波定鸿合计持有发行人439,490,094股股份,享有相应的分红权利。陶春风还通过减持其持有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股票获得收益。此外,陶春风持有科元集团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科元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重油催化裂解化学品生产销售、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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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生产销售、水煤浆生产销售等。陶春风通过科元集团的相关投资和经营活动,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本积累。
2、银行借款融资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2023年4月
日向陶春风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中信银行有意向为陶春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提供不超过7.2亿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同产品同期市场利率,担保方式为陶春风持有的股票质押,质押率为不超过40%,融资期限为不超过
个月,具体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贷款协议为准。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于2023年
月7日向陶春风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招商银行有意向为陶春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提供不超过
亿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不超过5%/年,担保方式为由科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宁波定鸿以其持有的股票质押,质押率为不超过40%,融资期限为不超过
个月,具体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贷款协议为准。
根据上述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该等贷款可能需要陶春风及宁波定鸿质押其持有的长鸿高科股票作为担保,具体以最终签署的贷款协议为准。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陶春风及其控制的宁波定鸿合计持有的发行人439,490,094股股份均未质押。基于审慎性原则,假设陶春风获得12亿元的银行贷款均需以长鸿高科的股票进行质押担保,根据长鸿高科2023年
月
日收盘价
14.82元/股,并以40%质押率测算,陶春风及宁波定鸿所需质押的股份总数为202,429,150股,占发行前长鸿高科总股本的31.51%。假设质押股份均来自宁波定鸿,则在本次发行前,扣除质押股份后宁波定鸿的持股比例为
34.7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陶春风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为36.90%,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远高于持股比例为14%的第二大股东君盛峰石。在本次发行后,扣除质押股份后陶春风及宁波定鸿合计持股比例将上升至44.35%。因此陶春风质押其持有及控制的发行人部分股份不会影响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上述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所述的担保方式为由科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陶春风、宁波定鸿持有的长鸿高科股票质押,未以本次发行新增的股票质押作为提供贷款的前提。
、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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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银行融资外,陶春风还可以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按照发行人2023年
月
日的收盘价每股
14.82元计算,陶春风及宁波定鸿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市值约为65.13亿元,该等股份均未质押。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陶春风尚未签署相关股票质押融资协议。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陶春风按照本次募集资金的上限(
亿元)认购且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股票质押融资,质押融资率为40%,基于上文的测算,陶春风质押其持有及控制的发行人部分股份不会影响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认购对象取得融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陶春风已取得了银行提供的《贷款意向书》,具体协议条款仍在沟通中,预计取得相关借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陶春风尚未签署相关股票质押融资协议,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较高,预计陶春风后续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陶春风具备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陶春风取得相关银行借款或股票质押融资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认购不足的风险较小。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前,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
68.42%。按照发行价格
13.96元/股、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200,000,000元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38%,由陶春风全额认购。根据前述发行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将合计持有发行人
72.14%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陶春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全额认购,陶春风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该等股份锁定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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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2009年12月14日回复上交所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的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关于锁定期的安排“旨在公司控制权变化后要保持相当稳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
本次发行前,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合计持有发行人
68.42%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陶春风及宁波定鸿将合计持有发行人72.14%的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均为陶春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陶春风在本次发行前后的持股比例均超过50%,且远超第二大股东,对于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控制权。因此,陶春风通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增持长鸿高科股票,未涉及长鸿高科的控制权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收购情形,陶春风关于其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陶春风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以及保荐机构会同律师与陶春风进行的访谈,陶春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根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陶春风相关简历的核查,陶春风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以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陶春风已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承诺将以本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安排的情形。
2、本人承诺不存在接受长鸿高科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长鸿高科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除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长鸿高科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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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除使用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外,不存在长鸿高科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本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
、就本次认购,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
1、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陶春风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认购人本人、宁波定鸿、科元集团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除使用陶春风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外,不存在长鸿高科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认购对象陶春风不存在下列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长阳科技相关公告文件,取得陶春风出售长阳科技股份所得收益的交割凭证;
2、查阅申请人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以及陶春风、宁波定鸿取得现金分红的资金凭证;
3、与陶春风访谈,了解其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情况;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查阅陶春风的《个人信用报告》,了解陶春风的信用状况;
、取得并查阅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于2023年
月向陶春风出具的《贷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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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取得并查阅陶春风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7、查阅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陶春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陶春风和银行尚未签订具体协议,目前银行已出具《贷款意向书》,未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具体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陶春风具备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陶春风取得相关银行借款或股票质押融资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认购不足的风险较小;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3.96元/股、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200,000,000元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72.14%。陶春风关于其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问题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4,547.11万元,其中11,000.00万元投资于“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33,547.11万元投资于“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
)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7,135.61万元,前募项目中“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投资完毕的金额为17,411.50万元;3)“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涉及两次延期,原因均为高压铁塔移位的准备工作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已委托第三方实施。
请发行人说明:(
)截至目前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入进度、金额,尚未投资资金的原因及使用安排;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实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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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高压铁塔形成的过程,在前募项目中发挥的作用,需要移位的原因及需办理的手续,最新进展情况及其移动存在的难点,实施募投项目的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高压铁塔无法移位对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前募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实质性障碍,公司有何替代性补救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截至目前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入进度、金额,尚未投资资金的原因及使用安排;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实际用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截至目前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入进度、金额,尚未投资资金的原因及使用安排。
截至2023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74.01%,累计投入金额为32,970.05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2023年1-3月投入金额 | 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2023年3月31日投入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 | 11,000.00 | - | 11,000.00 | 100.00 | 2019年10月 |
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 | 33,547.11 | 2,313.41 | 21,970.05 | 65.49 | 2023年12月 |
合计 | 44,547.11 | 2,313.41 | 32,970.05 | 74.01 | - |
目前存在尚未投资的资金,主要原因系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存在延期的情况,延期的原因主要是高压铁塔移位等事项,申请人已就前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公告,具体可见申请人2022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以及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3)。目前,前次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预计使用安排会根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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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扩能改造项目工程土建、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的工程计划进行正常支付。关于目前申请人就前次募投项目涉及的高压铁塔移位事项的安排见本题回复之“二”的内容。
(二)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实际用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均用于投资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存在实际用于补流的情况。
二、高压铁塔形成的过程,在前募项目中发挥的作用,需要移位的原因及需办理的手续,最新进展情况及其移动存在的难点,实施募投项目的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高压铁塔无法移位对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前募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实质性障碍,公司有何替代性补救措施。
(一)高压铁塔形成的过程,在前募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浙江省及宁波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大力推进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公司积极响应相关要求。为高效推动包括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在内的公司整体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并避免重复投资,公司需新建包括中央控制系统、数字化管控平台等在内的智慧工厂建设项目。因此公司需要在厂区周边新增约15亩用地,公司尚未取得该地块,但当地政府已原则上同意将相关土地出让给公司。在该块拟新增土地上,目前存在一个高压铁塔,由于高压铁塔占用了拟取得新地块的部分使用面积,为更好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在项目建设上整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因此需要对高压铁塔移位事项进行协调。
(二)需要移位的原因及需办理的手续,最新进展情况及其移动存在的难点
如前所述,高压铁塔占用了发行人拟取得新地块的部分使用面积,对发行人使用该地块土地的整体规划造成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移位。公司已就高压铁塔移位事项进行备案,并将高压铁塔移位的实施工作委托给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目前,根据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移位规划方案,高压铁塔移位过程中,需要在舟山警备区管理的土地内新建一座电塔和改造一座终端电塔。就该事项,公司已通过北仑区政府和舟山警备区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舟山警备区相关部门已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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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并原则上同意协调此事项,但需要向其上级单位进行申请,批准时间目前尚无法准确告知。
(三)实施募投项目的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高压铁塔无法移位对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前募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实质性障碍。
由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额度较为紧张,因此公司希望尽可能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由于高压铁塔占用了拟取得新地块的使用面积,会造成前期整体规划总图布置中可使用的土地面积减少。因此,公司前期一直在就高压铁塔移位事项与相关部门进行积极协调,并希望在高压铁塔移位完成后再取得该地块,以提高新地块的使用面积和利用率。
目前,由于高压铁塔完成移位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不影响前次募投项目的整体推进,公司拟加快推进新增土地招拍挂程序,并重新调整地块总图布置(注:该调整仅仅是对该地块建设布局的调整,并不涉及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等事项调整),即便在高压铁塔占用部分土地使用面积下,也会保证剩余土地面积优先满足前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因此,实施前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前募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公司有何替代性补救措施
如上文所述,公司拟重新调整地块总图布置,即便在高压铁塔占用部分新增土地的使用面积下,也会保证剩余土地面积优先满足前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另外,根据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说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正在就高压铁塔移位相关的实施工作进行积极协调,该项目涉及的出让地块的控规调整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该地块的出让可不以高压铁塔完成移位为前提。为加快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的建设,宁波经济开发区将会支持长鸿高科对相关地块的总图布置进行调整,并将积极推进长鸿高科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涉及的土地出让等后续工作。
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止到2021年
月
日和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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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查阅公司截止到2023年
月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台账;
2、向管理层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及项目后续建设情况;
3、获取并查阅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的说明;
、查阅公司“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延期所履行决策程序的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
、查阅公司的总图布置规划、前募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不存在用于补流的情况,即用于补流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2、实施前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前募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问题3关于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差异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877.94万元、19,639.22万元、33,303.19万元、79,206.35万元;3)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金额分别为6,783.47万元、19,580.32万元、12,434.69万元、22,111.67亿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差异较大;2021年底公司主要原材料丁二烯、苯乙烯价格处于低位,同时相应产品价格处于低位;5)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主要为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各期金额分别为3,865.49万元、3,522.52万元、4,950.77万元、6,223.4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类别、下游应用领域、客户集中度差异等,说明公司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经销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而子公司长鸿生物客户结构中直销比例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直销、经销客户的余额、期后回款情况,与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信用期是否匹配;结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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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2021年、2022年公司调整主要客户信用期的原因与合理性,信用期调整后相关客户收入变动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背书、贴现及终止确认情况,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公司各期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研发费用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核算依据、准确性,是否能与成本准确区分,各期大额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主要内容、金额、最终去向、相关处理费用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及终端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结论。
回复:
一、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类别、下游应用领域、客户集中度差异等,说明公司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经销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而子公司长鸿生物客户结构中直销比例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
(一)关于公司经销商的销售模式
申请人的经销商全部为贸易商(即贸易类客户),均是买断式销售,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同于直销客户,无质量问题的产品,公司不予退换;公司与贸易商签订的合同均无排他性的独家经营和销售公司产品的条款,也不存在未销售的产品退回公司的条款;申请人也未与贸易商客户约定销售的范围和区域,也不向贸易商客户支付任何销售佣金。同时,公司对经销和直销客户,采取一致的定价原则,根据实际生产成本考虑合理的预期利润空间进行确定。经销模式和直销模式相比,在双方权利义务、定价模式等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的结构是由公司下游终端客户的市场特征、自身产能变化以及市场偶发性因素等内外经营环境决定的。针对报告期内经营环境的变化,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拓展直销客户等方式,申请人的经销模式销售占比会出现变化。
(二)申请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直销和经销情况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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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开资料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万华化学、道恩股份和浙江众成披露了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况,其中万华化学、道恩股份直销收入占比较高,浙江众成直销占比低于经销占比。
公司简称 | 项目 | 2022年 | 2022年1-9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万华化学 | 直销 | 86.63% | 未披露 | 88.79% | 86.81% | 89.07% |
经销 | 13.37% | 未披露 | 11.21% | 13.19% | 10.93% | |
道恩股份 | 直销 | 96.69% | 未披露 | 98.88% | 98.13% | 未披露 |
经销 | 3.31% | 未披露 | 1.12% | 1.87% | 未披露 | |
浙江众成 | 直销 | 33.01% | 未披露 | 38.94% | 44.78% | 未披露 |
经销 | 66.99% | 未披露 | 61.06% | 55.22% | 未披露 | |
长鸿高科 | 直销 | 42.28% | 43.85% | 25.20% | 22.65% | 15.26% |
经销 | 57.72% | 56.15% | 74.80% | 77.35% | 84.74% |
注1:上表数据来源为wind。
注2:浙江众成收入构成中,不含其他业务收入。
如上表所示,万华化学、道恩股份直销占比高于经销占比,而浙江众成经销占比高于直销占比,与申请人情况相似。
申请人经销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类别与申请人总体来讲存在差异
万华化学主要生产聚氨酯系列、石化系列及精细化学品及新材料系列,产品种类和细分产品较为丰富,其生产的聚氨酯类热塑性弹性体(TPU)与申请人TPES产品同属于热塑性弹性体大类。上表中统计为万华化学合并口径直销经销占比,其中万华化学的TPU产品占销售收入的占比较小,因此万华化学直销经销占比与申请人存在差异。
道恩股份主要生产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和色母粒。改性塑料产品主要是增强增韧改性塑料、高光泽改性塑料和阻燃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产品主要是动态全硫化热塑性弹性体(TPV);色母粒产品主要是专用色母粒和多功能色母粒。申请人产品与道恩股份生产的TPV同属于热塑性弹性体,报告期内,道恩股份热塑性弹性体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因此道恩股份直销经销占比与申请人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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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是国内最大的POF热收缩膜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多层共挤聚烯烃热收缩薄膜(POF热收缩膜)和热塑性弹性体。POF热收缩膜产品主要包括POF普通型膜、POF交联膜、POF高性能膜等;热塑性弹性体产品主要为SBS类和SEBS类产品。浙江众成通过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生产的SBS和SEBS类产品,与申请人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报告期内,浙江众成直销经销占比与申请人较为类似。
2、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与申请人总体来讲存在差异万华化学聚氨酯系列及石化系列占其收入比例达到80%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大,因此该公司主要产品面临的下游应用领域与申请人存在较大不同。道恩股份生产的TPV与公司产品同属于热塑性弹性体,该公司主要生产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和色母粒。改性塑料产品主要是增强增韧改性塑料、高光泽改性塑料和阻燃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产品主要是动态全硫化热塑性弹性体(TPV);色母粒产品主要是专用色母粒和多功能色母粒。根据该公司报告期内年报,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交通、家电通讯、医疗卫生、大消费等领域,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与申请人存在一定的不同。
浙江众成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主要从事热塑性弹性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及其改性产品。包括:非加氢类SBS、SIS等;部分加氢类SEBS、SEPS、SEP;极性化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可以应用于高等级道路沥青改性、鞋材、通讯、汽车、建筑、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大温度跨度润滑油黏度指数改性等领域,与申请人产品应用领域类似。浙江众成经销占比高于直销占比,与申请人情况相似。
(三)申请人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
申请人的直销和经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上,与万华化学、道恩股份存在差异,与浙江众成热塑性弹性体业务销售模式类似,公司采取经销模式和直销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经销收入占比较高,主要有如下合理性:
1、公司可利用经销商规模采购优势,降低客户维护及管理成本
公司产品作为橡胶制品、沥青改性剂、聚合物改性剂和胶黏剂等广泛应用于制鞋、道路建设、防水卷材、玩具、电线电缆、润滑油、护肤品、医疗、地面铺装材料、瑜伽垫等多种领域,下游行业分布较广,并且其中一些行业,例如制鞋、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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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终端客户较为分散,数量众多、规模不一、要求变化较多,订单较为零散,以公司自身力量不足以维护到所有的终端客户。经销模式下,公司利用经销商的集中采购优势,可提高对终端客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市场服务能力,降低客户维护及管理成本。
、公司可利用经销商市场开发能力,降低市场开发成本经销模式下,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经销商的销售网络和渠道资源进行市场开拓。由于下游产品改性配方的差异性,下游生产商在生产时,对于公司产品在性能指标上具有较大差异,需要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因此对其供应商有一定的粘性。经销商可凭借丰富的行业产品销售经验,成熟的销售渠道,良好的沟通途径和沟通能力,有效加快构建与终端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快速扩大公司产品在终端市场的占用率,同时有效降低公司市场开发和销售网络建设成本。
针对报告期内下游终端客户的产品类别和应用领域,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可充分利用经销商的销售网络资源、集中采购优势,快速扩大公司产品在终端市场的占用率,有利于降低客户维护及管理成本,进而降低公司市场开发和销售网络建设成本。因此,经销商在公司业务发展中的作用使得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收入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
(四)客户集中度分析
申请人主要产品与可比上市公司在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存在不同外,客户集中度也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位于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为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集中分布地,下游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大部分属于生产规模较小的制造商,数量众多且整体需求量较大,作为该地区大型的SBS/SEBS和PBT/PBAT综合生产商,申请人良好的区位优势使得该区域内具备实力的中大型的贸易商客户和生产商有意愿与公司进行合作,通过与主要经销商客户合作并积极拓展中大型终端客户的方式,公司可以快速拓展市场。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对主要的客户销售规模较大,因此客户集中度较高。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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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2022年 | 2022年1-9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万华化学 | 7.14 | 未披露 | 6.21 | 7.37 | 5.98 |
道恩股份 | 40.94 | 未披露 | 44.58 | 28.59 | 41.88 |
浙江众成 | 19.86 | 未披露 | 18.18 | 14.61 | 21.62 |
长鸿高科 | 45.33 | 42.91 | 65.90 | 68.14 | 69.40 |
资料来源:wind
2019年度至2022年1-9月,申请人客户集中度为69.40%,68.14%,65.90%和42.91%,且2019年度至2022年1-9月,申请人第一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为14.19%,
31.62%,
24.78%和
13.34%,因此申请人不存在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况。
2022年末,申请人客户集中度为45.33%,第一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为22.32%,不存在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况。
申请人相关系列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存在差异,总体来讲,申请人客户集中度高于万华化学和浙江众成,与道恩股份相对接近,主要系各公司所处行业细分市场存在差异,具体原因如下:
道恩股份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该公司主要生产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和色母粒,该产品下游客户主要分布于汽车制造、通讯、家电产业,大客户基本上属于实力较强的生产型企业,客户集中度与申请人类似。
万华化学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低,主要原因为公司生产聚氨酯系列、石化系列及精细化学品及新材料系列等产品,销售规模较大且产品种类多样,因此整体客户集中度较低,申请人与万华化学在客户数量、客户分布上均在差距,与申请人客户集中度存在不同。
浙江众成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低,主要原因为公司的主营产品为塑料制品和热塑性弹性体两大业务,浙江众成是国内最大的POF热收缩膜生产企业,POF热收缩膜业务主要以直销为主,少部分采取经销。其中热塑性弹性体业务与申请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销售规模相对较小,销售模式上也采取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模式。因此客户集中度与申请人存在不同。
(五)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而子公司长鸿生物客户结构中直销比例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
申请人子公司长鸿生物主要生产PBT系列产品和PBAT系列产品。报告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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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TPES系列产品的销售经验积累后,通过前期调研,将子公司长鸿生物PBT系列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定位为纺织类和工程塑料类,并依托华东地区纺织业较为发达的区位优势,与区域内纺织类生产型企业迅速建立起业务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与诸暨市健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太仓市威豪化纤有限公司、盐城泽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具有一定实力的终端客户建立合作,因此直销客户占比快速提高。2022年1-9月,长鸿生物直销客户和经销商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43.39%和56.61%,相对长鸿高科(母公司)的直销与经销商占比,长鸿生物直销客户占比相对较大。
基于上述原因,2019年至2022年1-9月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而子公司长鸿生物客户结构中直销比例较大具备合理性。
2022年度,公司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42.28%和57.72%,其中子公司长鸿生物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42.90%和57.10%,相对长鸿高科(母公司)的直销与经销商占比基本一致,主要系长鸿高科(母公司)的直销客户收入增长。
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直销、经销客户的余额、期后回款情况,与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信用期是否匹配;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2021年、2022年公司调整主要客户信用期的原因与合理性,信用期调整后相关客户收入变动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一)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直销、经销客户的余额、期后回款情况,与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信用期是否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直销、经销客户的余额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 | 2022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直销 | 15,910.07 | 24,149.31 | 6,053.88 | 2,089.80 | 485.49 |
经销 | 21,641.18 | 55,057.03 | 27,249.31 | 17,549.42 | 6,392.45 |
合计 | 37,551.25 | 79,206.34 | 33,303.19 | 19,639.22 | 6,877.94 |
报告期末,公司直销和经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2022年
月
日应收账款公司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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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客户 | 经销客户 | |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 100.00% | 99.58% |
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公司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直销客户 | 经销客户 | |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 98.63% | 67.50% |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直销客户期后回款率剔除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影响外,2022年
月
日直销客户期后回款率为
100.00%,经销客户期后回款率99.58%,;2022年12月31日直销客户期后回款率为98.63%,经销客户期后回款率67.50%,其他未回款的应收账款均在一年以内。申请人对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将全额计提坏账,具体情况见“问题4.1”之“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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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各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1、长鸿高科(母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应收账款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
直销 | 41,306.99 | 4,826.04 | 35,541.58 | 5,991.22 | 29,025.55 | 2,089.80 | 17,257.55 | 485.49 |
经销 | 70,046.07 | 40,256.72 | 104,457.75 | 26,644.99 | 99,122.58 | 17,549.42 | 95,832.56 | 6,392.45 |
其他 | 1,191.89 | - | 32,172.41 | - | 1,580.14 | - | 2,643.20 | - |
合计 | 112,544.95 | 45,082.76 | 172,171.74 | 32,636.21 | 129,728.28 | 19,639.22 | 115,733.31 | 6,877.94 |
注:其他为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2021年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公司存在贸易收入。
2022年度长鸿高科(母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应收账款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2年度 |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
直销 | 57,510.68 | 3,022.83 |
经销 | 80,896.11 | 18,990.09 |
其他 | 1,821.21 | - |
合计 | 140,228.00 | 22,012.92 |
长鸿高科(母公司)基于经济景气度、下游客户的采购规模和信用评价等综合情况,在2021年、2022年调整主要客户信用期,由2020年主要为3个月的账期调整至目前4个月的账期,更加利于公司与直销经销客户之间的合作,进而促进对产品的销售。因此,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与应收账款、信用期总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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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鸿生物(即申请人子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应收账款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
直销 | 39,818.02 | 19,323.27 | 520.12 | 62.66 |
经销 | 51,956.86 | 14,800.31 | 641.88 | 604.32 |
合计 | 91,774.88 | 34,123.59 | 1,162.00 | 666.98 |
2022年度长鸿生物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应收账款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2年度 | |
销售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
直销 | 41,531.71 | 12,887.24 |
经销 | 55,583.17 | 2,651.09 |
合计 | 97,114.88 | 15,538.33 |
长鸿生物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先行12万吨)于2021年12月建成投产后,生产规模快速增长,经过公司内部审核后结合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为拓展新产品市场,给予重要客户6个月的信用期。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求,结合目前期后回款情况,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与应收账款、信用期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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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2021年、2022年公司调整主要客户信用期的原因与合理性,信用期调整后相关客户收入变动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1、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信用政策 | 是否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差异 |
道恩股份 | 本集团仅与经认可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按照本集团的政策,需对所有要求采用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审核。本集团与客户间的贸易条款以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相结合,且一般要求新客户预付款或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交易记录良好的客户可获得比较长的信贷期,信用期最长为3个月。由于本集团仅与经认可的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所以无需担保物。 | 否 |
万华化学 | 为降低信用风险,本集团控制信用额度、进行信用审批,并执行其他监控程序以确保采取必要的措施回收过期债权。 | 否 |
浙江众成 | 本公司主要面临赊销导致的客户信用风险。在签订新合同之前,本公司会对新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外部信用评级和在某些情况下的银行资信证明(当此信息可获取时)。公司对每一客户均设置了赊销限额,该限额为无需获得额外批准的最大额度。公司通过对已有客户信用评级的季度监控以及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的月度审核来确保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在监控客户的信用风险时,按照客户的信用特征对其分组。被评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会放在受限制客户名单里,并且只有在额外批准的前提下,公司才可在未来期间内对其赊销,否则必须要求其提前支付相应款项。 | 否 |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万华化学未披露其具体信用政策。
如上表所示,申请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整体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2、2021年、2022年公司调整主要客户信用期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销售类型 | 2022年执行信用政策 | 2021年执行信用政策 | 2020年执行信用政策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经销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1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3个月 |
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 | 经销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1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3个月 |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 | 经销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4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10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5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3个月 |
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 经销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6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4个月 | 货到付款,总欠款不超过30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3个月 | |
江苏峰杭新材料有限公司 | 直销 | 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结合,总欠款不超过 | 无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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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子公司长鸿生物于2021年12月投产,因此长鸿生物2022年无法与2020年及2021年相比较,因此表格数据只分析长鸿高科(母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期。2021年、2022年公司调整了主要客户信用期,公司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期限主要由于2021年开始受市场宏观环境的影响,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导致公司下游客户回款能力有一定的下降,公司对于部分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的客户,公司在销售合同签署时依据客户临时资金周转需求、采购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对其交易可适当放宽一定的信用期限,具体信用期限根据客户与公司进行商业谈判确定。
、信用期调整后相关客户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500万元,日常催收,账期不超过
个月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 | 2022年度相比2021年度收入增长金额 | 2021年度相比2020年度收入增长金额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996.21 | 8,359.23 |
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 | 4,666.36 | 1,575.81 |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 | -24,089.61 | 929.92 |
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 -14,069.78 | 942.44 |
江苏峰杭新材料有限公司 | 4,102.22 | 472.59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江苏峰杭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调整信用期后,销售金额出现了增长,而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在信用期调整后,销售额先增后降,销售收入变动主要根据客户自身需求变化而定。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度收入相比2021年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两家公司经销商所销售的下游工厂开工率不高,其产品销售利润率相对较低,因此逐步缩小并停止了与申请人的业务。
综上所述,公司调整信用政策具备合理性。公司调整信用期并不是为了刺激销售,而是在近两年整体市场景气度不佳、公司下游客户回款能力下降的客观背景下,为了维护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的客户,以及为了整个行业发展的考虑,才适时调整了信用期。
三、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背书、贴现及终止确认情况,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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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背书、贴现及终止确认情况,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的收取、背书、贴现和到期托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 2022年1-9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期初余额 | 12,434.69 | 12,434.69 | 14,580.32 | 6,783.47 | 7,412.56 |
应收票据收取金额 | 130,100.20 | 99,591.66 | 65,122.34 | 62,154.11 | 38,986.25 |
应收票据背书金额 | 86,658.80 | 67,939.77 | 31,404.59 | 25,803.30 | 37,426.90 |
应收票据贴现金额 | 14,183.93 | 13,138.65 | 28,099.47 | 5,137.80 | - |
应收票据到期托收金额 | 13,488.77 | 8,836.26 | 7,763.91 | 18,416.16 | 2,188.45 |
期末余额 | 28,203.38 | 22,111.67 | 12,434.69 | 19,580.32 | 6,783.47 |
2019年至2022年1-9月,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分别为6,783.47万元、19,580.32万元、12,434.69万元和22,111.67万元。2022年,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28,203.38万元,较2021年增长15,768.69万元,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的收取金额逐年增加,背书转让的金额先减少后增加,主要系公司根据与客户的实际合作情况,灵活调整收款和付款方式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背书、贴现及终止确认情况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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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除了2020年收到的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外(详见“问题三”之“三”之“(二)”回复),其他持有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相关银行信用良好、运行稳定,不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到期无力承兑。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权属清晰。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贴现银行或票据后手向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情况。因此公司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后,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因此,票据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021年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宇虹”)向公司采购产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后因潍坊宇虹到期拒不承兑,公司将账面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核算。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
月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2)浙0206民初498号)相关内容如下:
“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尚欠公司货款4250万元,该款潍坊宇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分期支付:于2022年
月
日前支付
万元;于2022年
月
日支付1150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650万元;于2022年9月5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3年4月5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7月4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10月3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12月4日前支付350万元。”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公告2021年度报告时,公司已经收到潍坊宇虹于2022年3月30日支付100万元和2022年4月13日支付1150万元,基于当时潍坊宇虹的按时还款能力,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不进行单项计提,将其坏账准备按照账龄1-2年内计提,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且合理。
截至2022年末,申请人按照上述法院调解书约定累计收到潍坊宇虹2,850.34万元,但自2023年1月起,潍坊宇虹再未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目前,公司对剩余的应收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账面余额2,149.66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详见问题“4.1”之“二”回复。
四、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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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司各期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趋势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平均售价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同比增减 | 金额 | 同比增减 | 金额 | 同比增减 | 金额 | |
SBS平均售价 | 12,254.95 | 12.40% | 10,902.95 | 21.28% | 8,989.69 | -16.54% | 10,771.05 |
SEBS平均售价 | 17,011.60 | 4.35% | 16,302.54 | 5.13% | 15,507.08 | 3.42% | 14,994.59 |
PBT平均售价 | 15,222.47 | -4.91% | 16,008.93 | - | - | - | - |
项目
项目 | 2022年度 | |
金额 | 同比增减 | |
SBS平均售价 | 12,084.16 | 10.83% |
SEBS平均售价 | 16,700.95 | 2.44% |
PBT平均售价 | 15,005.90 | -6.27% |
2020年度SBS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2019年度下降,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销售价格持续增长。2022年度,SBS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2021年度增长10.83%。
2019年度至2022年1-9月,SEBS产品平均售价增长率分别为
3.42%,5.13%和
4.35%,SEBS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持续增长。2022年度,SEBS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2021年度增长2.44%。
SBS产品和SEBS产品销售价格变动主要是原材料丁二烯、苯乙烯市场价格波动所致。另外,SEBS是PVC等相关材料的替代品,因此也受到PVC等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主要原材料丁二烯、苯乙烯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情况如下:
7-1-1-27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如上图所示,公司产品售价波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一致。PBT产品2022年1-9月平均销售价格较2021年度下降4.91%,2022年度,PBT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2021年度下降6.27%。主要原因系原材料价格BDO价格在2022年
月至
月持续下降并持续保持低位运行,导致产成品PBT销售价格下降。产品PBT和主要原材料BDO市场价格走势情况如下:
7-1-1-28
注:市场价格为隆众资讯华东地区主流牌号产品市场价格。报告期内,PBT产品与主要原材料BDO价格波动基本一致。
(二)原材料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存货跌价会计政策如下: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科目中原材料余额如下:
7-1-1-29
公司 | 项目 | 2022年9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
长鸿高科(母公司) | 苯乙烯 | 237.70 | 2.31% | 2,596.06 | 18.34% | 2,338.01 | 17.27% | 77.18 | 0.87% |
丁二烯(包括在途物资) | 6,423.60 | 62.48% | 8,305.18 | 58.68% | 9,382.67 | 69.31% | 6,902.17 | 77.95% | |
环己烷 | 2,535.17 | 24.66% | 2,692.31 | 19.02% | 1,014.29 | 7.49% | 1,199.14 | 13.54% | |
其他 | 1,084.28 | 10.55% | 560.90 | 3.96% | 802.63 | 5.93% | 676.06 | 7.64% | |
合计 | 10,280.74 | 100.00% | 14,154.45 | 100.00% | 13,537.60 | 100.00% | 8,854.55 | 100.00% | |
长鸿生物 | BDO | 144.85 | 12.82% | 1,824.61 | 86.59% | - | - | - | - |
PTA | 526.13 | 46.55% | 220.70 | 10.47% | - | - | - | - | |
其他 | 459.24 | 40.63% | 61.80 | 2.93% | - | - | - | - | |
合计 | 1,130.22 | 100.00% | 2,107.11 | 100.00% | - | - | - | - |
公司
公司 | 项目 | 2022年末 | |
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
长鸿高科(母公司) | 苯乙烯 | 174.73 | 2.03% |
丁二烯 | 4,036.64 | 46.95% | |
环己烷 | 3,069.48 | 35.70% | |
其他 | 1,317.60 | 15.32% | |
合计 | 8,598.45 | 100.00% | |
长鸿生物 | BDO | 225.43 | 45.09% |
PTA | 90.90 | 18.18% | |
其他 | 183.61 | 36.73% | |
合计 | 499.94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对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产品生产周期短、生产频率高,原材料周转较快,基本能够实现在
个月内完成耗用,无积压情况。
、公司产品定价原则根据实际生产成本考虑合理的预期利润空间进行确定。报告期内产成品综合毛利率稳定在16%以上,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单位成本,不存在减值情形。
(三)产成品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于期末主要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存货跌价测试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产品期末跌价测试情况如下:
7-1-1-30
种类 | 2022年9月30日 | 可变现净值金额(万元) | 是否跌价 | ||
数量(吨) | 单价(元) | 金额(万元) | |||
SBS | 3,004.90 | 10,468.99 | 3,145.83 | 3,389.87 | 否 |
SEBS | 573.34 | 15,046.48 | 862.67 | 880.73 | 否 |
SBR | 203.61 | 10,450.21 | 212.78 | 336.10 | 否 |
PBT | 2,174.60 | 9,668.23 | 2,102.45 | 2,763.76 | 否 |
PBAT | 1,349.93 | 11,632.12 | 1,570.25 | 1,739.08 | 否 |
种类 | 2021年12月31日 | 可变现净值金额(万元) | 是否跌价 | ||
数量(吨) | 单价(元) | 金额(万元) | |||
SBS | 6,909.92 | 9,678.31 | 6,687.63 | 7,580.50 | 否 |
SEBS | 478.35 | 11,961.06 | 572.15 | 784.30 | 否 |
SIS | 22.34 | 11,372.28 | 25.41 | 32.07 | 否 |
PBT | 358.19 | 17,088.92 | 612.11 | 615.30 | 否 |
种类 | 2020年12月31日 | 可变现净值金额(万元) | 是否跌价 | ||
数量(吨) | 单价(元) | 金额(万元) | |||
SBS | 441.24 | 7,295.84 | 321.92 | 451.44 | 否 |
SEBS | 51.12 | 8,295.92 | 42.41 | 81.49 | 否 |
SIS | 22 | 7,106.81 | 15.63 | 34.38 | 否 |
种类 | 2019年12月31日 | 可变现净值金额(万元) | 是否跌价 | ||
数量(吨) | 单价(元) | 金额(万元) | |||
SBS | 348.97 | 7,241.51 | 252.7 | 357.24 | 否 |
注1:各主要产品预计售价选自公司各期后3个月的销售均价(不含税金额)或者是特定订单上的销售价格。
种类 | 2022年12月31日 | 可变现净值金额(万元) | 是否跌价 | ||
数量(吨) | 单价(元) | 金额(万元) | |||
SBS | 4,660.59 | 9,823.34 | 4,578.26 | 4,968.01 | 否 |
SEBS | 2,768.98 | 13,363.94 | 3,700.44 | 4,010.76 | 否 |
LCBR | 110.36 | 9,752.26 | 107.62 | 143.53 | 否 |
SBR | 642.96 | 10,883.40 | 699.76 | 893.42 | 否 |
PBT | 11,823.78 | 8,823.32 | 10,432.49 | 12,862.16 | 否 |
PBAT | 1,266.35 | 11,633.68 | 1,473.24 | 1,748.26 | 否 |
THF | 197.30 | 14,955.92 | 295.07 | 250.06 | 是 |
经测算,2019年至2022年
月末主要产品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成本及销售费用,不存在存货跌价的情况。产品基本在期后完成销售,实际售价高于账面成本及销售费用,因此公司2019年至2022年
月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理。2022年末,由于子公司长鸿生物产成品四氢呋喃(THF)价格波动较大,公司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45.02万元外,其他产成品和原材料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其单位成本,因此除THF产品外,其他产品判断不存在减值迹象。
综上所述,公司考虑了实际存货管理情况、销售情况等因素2019年末至2022年9月末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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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公司除THF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外,其他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简称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道恩股份 | 1.69% | 1.84% | 1.91% | 2.80% |
万华化学 | 0.42% | 0.13% | 0.29% | 0.36% |
浙江众成 | 8.80% | 5.95% | 6.64% | 8.07% |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 | 3.64% | 2.64% | 2.95% | 3.74% |
长鸿高科 | 0.15% | 0.00% | 0.00% | 0.00%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三季度报告未披露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故未比较2022年9月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末至2021年末,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平均计提比例为3.74%、2.95%、2.64%,比例较低。由于各公司产品结构、产销规模及备货政策存在差异性,因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不同。浙江众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对存货中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剔除该因素,浙江众成最近三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0.75%、
0.66%、
1.84%,比例较低。
2022年末,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平均计提比例为3.64%,比例较低。浙江众成存货跌价准备剔除存货中的开发成本,2022年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为
1.34%,比例较低。
申请人报告期内存货库龄均在1年以内,存货周转率处于正常水平,库存商品基本于期后
个月内实现销售,产品销售状况良好,不存在库存积压情况,且产成品期后销售毛利均为正,因此申请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情形。
五、研发费用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核算依据、准确性,是否能与成本准确区分,各期大额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主要内容、金额、最终去向、相关处理费用情况。
(一)研发费用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核算依据、准确性,是否能与成本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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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产品及工艺研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能够准确核算,并且与其他成本费用可明确区分,公司制定了《研发中心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等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将研发过程管理和研发费用核算等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研发项目管理的职责和分工,形成研发项目管理体系。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中明确了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公司研发项目主要由研发中心开展,每个研发项目设置项目负责人一名,组织形成研发项目小组,负责前期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编写立项报告。项目经过内部讨论、部门审批、公司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开展后续研发工作,并在总体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研发费用。研发中心负责编制研发项目预算,财务部负责研发费用的核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研发项目费用核算基于实际工作量和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报销原始凭证或单据,必须准确使用公司研发项目编号,作为核算的相应依据。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明确了研发项目费用列支范围以及标准,其中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委外研发费用和其他研发费用等。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对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分配,以保证研发费用核算过程的规范性和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公司按照研发项目核算研发费用,归集分配各项支出,其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具体核算依据如下:
项目 | 核算内容 | 核算方式 | 核算依据 |
材料消耗 | 项目研发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 | 归集 | 领料单 |
动力费用 | 项目研发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气 | 分配 | 领料单、主要材料领用量分配统计表 |
研发过程中所领用的材料均有独立的研发领料单,可以追溯至各研发项目,期末根据各研发项目下的领料单,归集核算所耗用的材料金额;研发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蒸气、天然气等动力费用无法按照研发项目进行追溯,因此期末根据各研发项目的主要材料耗用量占生产和研发主要材料总耗用量的权重,分配计算各研发项目所耗用的动力费用金额。因此,研发费用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可与其他成本费用明确区分。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核算依据合理,核算过程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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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分配准确,并且与其他成本费用可明确区分。
(二)公司各期大额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主要内容、金额、最终去向、相关处理费用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大额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主要内容、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 | 2022年度 | 2022年1-9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苯乙烯 | 725.86 | 623.74 | 735.63 | 593.39 | 675.62 |
丁二烯 | 1,769.16 | 1,578.03 | 1,811.22 | 1,005.22 | 1,318.66 |
BDO | 655.50 | 586.49 | 117.48 | - | - |
PTA | 266.52 | 239.02 | 31.58 | - | - |
环己烷 | 736.07 | 564.34 | 985.00 | 1,226.66 | 906.48 |
丁基锂 | 255.95 | 196.89 | 55.73 | 65.29 | 67.64 |
橡胶增塑剂1 | 81.97 | 81.97 | 120.33 | 48.91 | 599.68 |
异戊二烯 | - | - | 223.97 | 21.96 | - |
电 | 487.55 | 382.40 | 153.50 | 23.26 | 27.48 |
蒸汽 | 1,192.03 | 1,013.44 | 570.65 | 269.59 | 193.48 |
天然气 | 1,024.08 | 824.76 | 4.36 | - | - |
合计 | 7,194.69 | 6,091.07 | 4,809.45 | 3,254.28 | 3,789.03 |
公司的研发过程中,大额材料消耗主要为苯乙烯、丁二烯、BDO、PTA等重要原材料和环己烷、丁基锂等重要辅料;大额动力费用主要为电力、蒸汽和天然气等。2021年和2022年1-9月研发费用增长较快主要系长鸿生物
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先行12万吨)项目于2021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公司于2021年开始进行研发活动,2022年1-9月长鸿生物为了产品能进一步降本增效及优化产能进而加大了研发力度,新增研发项目2项,因此2021年和2022年1-9月BDO、PTA、电、蒸汽和天然气的耗用金额有所上升。2022年度子公司长鸿生物持续加强研发力度,合计新增研发项目3项,因此公司2022年度BDO、PTA、电、蒸汽和天然气的耗用金额进一步上升。
研发的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最终去向主要有研发过程中正常消耗、形成研发样品和产生废料等。由于公司研发成果的相关处理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均已进行费用化处理。
六、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针对“问题3”的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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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集中度情况和经销与直销的销售占比情况,并与申请人的主要业务板块销售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获取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分析申请人应收账款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
、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结合申请人业务模式、销售信用政策,分析公司收入规模及信用期的合理性;
、向申请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了解票据收付及背书、贴现等相关情况;
5、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的票据登记薄进行查阅,对于应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出票日、到期日以及承兑银行等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6、检查并复核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拒不承兑的情况,申请人的账务处理情况;
7、获取报告期各期期末存货库龄表,分析存货周转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谨慎性,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计算过程进行复核;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及公司相关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9、获取并统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对存货账面余额的占比情况,与公司情况进行差异分析;
、查阅公司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复核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及核算依据,向研发人员了解研发成果的后续去向。
(二)针对公司直销、经销客户收入及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查阅主要直销和经销客户以及经销商的终端客户的工商信息,了解该等客户的基本信息,判断主要经销商客户向申请人采购的商业逻辑是否合理,并确认直销、经销客户以及经销商的终端客户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抽查公司主要客户收入确认的原始记录,包括:销售合同、出库单、提货单、客户签收单、销售发票、记账凭证等销售业务资料以及销售回款记录等,执行收入的截止性测试,核查主要客户销售收入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核查直销和经销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并核对汇款单位名称,检查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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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常;
、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主要经销客户,了解经销客户的规模、采购与库存情况、下游客户及销售情况,对部分经销商进行现场盘点或复核;
5、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部分经销商的终端客户,了解其经营业务、向经销商采购情况、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
6、获取到部分经销客户报告期内关于发行人产品的存货进销存表及期末库存表,了解主要经销商的期末库存情况;
7、对于主要的直销和经销客户,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及往来余额进行函证程序,确认交易金额和往来余额。
(三)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公司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2019年度至2022年1-9月,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而子公司长鸿生物客户结构中直销比例较大存在合理性。2022年度,长鸿高科(母公司)和子公司长鸿生物客户结构中直销和经销占比基本一致;
、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与直销、经销客户收入规模及信用期相匹配,2021年、2022年公司调整主要客户信用期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背书、贴现及终止确认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2019年末至2022年
月末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2022年末公司对部分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消耗及动力费用的核算依据合理,核算结果准确,与其他成本费用可明确区分。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真实、准确。
7-1-1-
问题4关于其他问题4.1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末,公司存在短期借款71,850.32万元、应付账款25,673.82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29,414.99万元;2)报告期内,公司与潍坊宇虹因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事项存在未决诉讼;3)发行人针对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测算营运资金缺口使用2022年-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大幅高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
请发行人:(1)结合目前公司负债规模及结构、货币资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能力等,量化分析公司的短期偿债压力,是否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并在申报文件中有针对性进行相关风险提示;(2)截至目前潍坊宇虹对公司5,000万元欠款的支付情况,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需要针对未收回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针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3)营运资金缺口测算使用2022年-2024年收入增长率的预测过程及依据,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目前公司负债规模及结构、货币资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能力等,量化分析公司的短期偿债压力,是否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并在申报文件中有针对性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规模相匹配,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合理
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规模及结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负债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货币资金 | 35,808.34 | 短期借款 | 61,735.66 |
应收账款 | 33,631.52 | 应付票据 | 1,683.60 |
应收款项融资 | 28,203.38 | 应付账款 | 28,815.24 |
预付款项 | 12,629.60 | 预收款项 | 12.91 |
其他应收款 | 70.37 | 合同负债 | 1,862.77 |
7-1-1-
存货 | 30,773.25 | 应付职工薪酬 | 1,037.01 |
其他流动资产 | 7,299.04 | 应交税费 | 519.66 |
其他应付款 | 3.70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6,891.44 | ||
其他流动负债 | 232.01 | ||
流动资产合计 | 148,415.50 | 流动负债合计 | 132,794.0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32,597.18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7,613.95 |
资产总计 | 381,012.67 | 负债合计 | 180,407.95 |
截至2022年
月
日,公司的负债总额为180,407.9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32,794.00万元,占比
73.61%;非流动负债47,613.95万元,占比
26.39%,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7.35%,流动比率为
1.12,速动比率为
0.79。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及结构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和业绩情况总体相适应,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处于适中水平,不存在较高的短期债务偿付压力和风险。
(二)公司具备较强盈利能力,为债务偿付及后续筹资提供保证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盈利能力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37,175.70 | 173,333.73 | 129,728.28 |
净利润 | 18,039.49 | 18,498.30 | 30,162.65 |
营业净利率 | 7.61% | 10.67% | 23.2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43% | 10.40% | 23.12% |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分别取得营业收入129,728.28万元、173,333.73万元和237,175.70万元,实现净利润30,162.65万元、18,498.30万元和18,039.49万元,总体来讲,报告期内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水平,此外,良好的经营业绩能够对未来的筹资能力进一步提供充分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公司可持续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重要基础条件。
(三)报告期公司整体现金流量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现金流量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12.18 | -6,135.14 | 5,26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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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193.46 | -46,878.00 | -40,477.2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471.15 | 60,270.60 | 63,136.9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5,304.97 | 7,257.68 | 27,919.14 |
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相比2021年度由负转正,此外,2022年度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相比2021年度和2020年度显著降低。目前,公司主要利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以及所持有的存量货币资金,以满足逐渐上升的投资活动资金需求,对外部筹资的依赖性有所降低,因此,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总体逐渐向好。
(四)公司货币资金持有量情况公司报告期末的货币资金持有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库存现金 | 0.06 |
银行存款 | 34,308.27 |
其他货币资金 | 1,500.00 |
货币资金合计 | 35,808.3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共持有货币资金35,808.34万元,其中库存现金0.06万元,银行存款34,308.27万元,其他货币资金1,500.00万元。公司所持有的货币资金规模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了营运资金保障。
(五)公司外部融资空间充足,债务偿付风险较为可控
公司2022年末的外部融资能力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 信贷总额度 | 已使用额度 | 剩余可使用额度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0 | - | 15,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700.00 | 40,176.50 | 11,523.5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8,000.00 | 47,311.23 | 10,688.77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0 | 4,499.09 | 10,500.9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 | 1,800.00 | 10,200.0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10,0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500.00 | 9,179.86 | 8,320.1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3,360.00 | 6,640.00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 | 5,0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000.00 | 4,000.00 | 5,000.00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25,000.00 | 21,000.00 |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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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000.00 | 5,000.00 | 4,0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 | 3,000.0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4,809.18 | 190.8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4,950.00 | 50.00 |
合计 | 250,200.00 | 146,085.85 | 104,114.1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信贷总额度为250,200.00万元,已使用额度146,085.85万元,占比58.39%;尚可使用的剩余额度104,114.15万元,占比41.61%。因此,公司尚有较为充分的外部融资空间,具备良好的融资弹性。
公司流动负债规模为132,794.00万元,流动资产规模为148,415.50万元,公司流动比率为1.12,速动比率为0.79,速动资产规模略低于流动负债,但是公司尚有充足的剩余银行信贷额度,因此,公司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规模总体相适配,不存在较高的短期偿债压力和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规模相匹配,负债结构整体合理,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充分支持债务偿付以及后续筹资,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总体逐渐向好,所持有的货币资金规模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了营运资金保障,并且公司尚有比较充足的外部融资空间,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高的短期偿债压力,未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此外,本次发行拟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可以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应地减轻短期偿债压力,进一步降低公司的债务偿付风险。
但若出现公司未来营业收入下降,或者应收账款回收状况恶化,行业景气度下降等情况,则公司将可能面临短期债务偿还的风险,关于申请人短期债务偿还的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之“(四)财务风险”之“2、短期债务偿还的风险”中作风险提示。
二、截至目前潍坊宇虹对公司5,000万元欠款的支付情况,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需要针对未收回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针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一)截至目前潍坊宇虹对公司5,000万元欠款的支付情况
由于公司持有潍坊宇虹作为前手的共计5,000万元商业汇票无法兑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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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持续向潍坊宇虹追索该5,000万元欠款。公司已于2021年8月26日与潍坊宇虹等相关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2022年2月,因潍坊宇虹未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17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2022)浙0206民初498号,以下简称“4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潍坊宇虹继续分期向公司偿还尚未支付款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收到潍坊宇虹支付的款项及相关手续费合计金额2,850.34万元。
(二)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根据498号民事调解书,潍坊宇虹还应向公司分期支付2,150万元。但潍坊宇虹并未按照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目前公司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上述2,150万元未支付款项。2023年2月7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并正式立案。目前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高失信、查封财产、司法罚款等措施,以及将被执行人王志毅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除上述针对“498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案件外,公司与潍坊宇虹还存在关于5,000万元商业汇票退回的相关诉讼。根据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该等诉讼不会影响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该调解书仍具有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强制力。
前述两项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公司作为原告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由于公司持有的已到期电子商业汇票在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无法退还给潍坊宇虹,公司与潍坊宇虹产生争议。公司于2022年6月起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分期付款协议》第一条(商业汇票退回事项终止)。该案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被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诉讼程序等方面原因,发行人于2023年4月6日撤回了该案的起诉并于2023年4月7日就同一事实和诉求重新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该案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公司作为被告的“不当得利纠纷”。潍坊宇虹于2022年7月向寿光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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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将2,650万元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若无法退还,则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2,650万元及利息((2022)鲁0783民初4958号案件。就此案,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并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该案已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三)是否存在需要针对未收回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针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公司主要考虑到潍坊宇虹未按民事调解书(2022)浙0206民初498号的判决对公司进行付款,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已逾期支付
万元;根据工商信息查询到潍坊宇虹及其法人王炳成、民事调解书签订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郑爱周、王志毅均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公司结合上述回款情况和潍坊宇虹的经营情况对应收潍坊宇虹账面余额2,149.66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对合同效力纠纷案及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意见,认为涉案票据客观上已经无法退回,潍坊宇虹要求长鸿高科赔偿其损失没有依据,公司败诉风险低,经公司合理判断,预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小,未计提预计负债。
三、营运资金缺口测算使用2022年-2024年收入增长率的预测过程及依据,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一)2022年-2024年收入增长率预测的过程
根据公司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和
万吨/年PBAT项目(一期二次)项目规划,两个主要项目将在2024年
月和2024年
月建成投产,2024年的产销量将有大幅增长。假设产品售价保持稳定,且产能释放,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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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长鸿高科 | 产品 | 销量(吨) | 单价(元) | 营业收入(万元,不含税) | 销量(吨) | 单价(元) | 营业收入(万元,不含税) | 销量(吨) | 单价(元) | 营业收入(万元,不含税) |
SBS | 66,000.00 | 15,000.00 | 87,610.62 | 34,000.00 | 15,000.00 | 45,132.74 | 34,000.00 | 15,000.00 | 45,132.74 | |
SEBS | 26,000.00 | 18,000.00 | 41,415.93 | - | 18,000.00 | - | 40,000.00 | 18,000.00 | 63,716.81 | |
SEPS | - | 30,000.00 | - | 19,500.00 | 30,000.00 | 51,769.91 | 20,000.00 | 30,000.00 | 53,097.35 | |
217系列 | 5,000.00 | 23,000.00 | 10,176.99 | 19,500.00 | 23,000.00 | 39,690.27 | 20,000.00 | 23,000.00 | 40,707.96 | |
LCBR | - | 14,000.00 | - | 34,000.00 | 14,000.00 | 42,123.89 | 104,000.00 | 14,000.00 | 128,849.56 | |
小计 | 97,000.00 | 139,203.54 | 107,000.00 | 178,716.81 | 218,000.00 | 331,504.42 | ||||
长鸿生物 | PBT | 58,000.00 | 15,000.00 | 76,991.15 | 70,000.00 | 12,000.00 | 74,336.28 | 140,000.00 | 12,000.00 | 148,672.57 |
PBT改性 | - | 16,000.00 | - | - | 16,000.00 | - | - | 16,000.00 | 0.00 | |
PBAT | 1,500.00 | 16,000.00 | 2,123.89 | 33,000.00 | 16,000.00 | 46,725.66 | 72,600.00 | 16,000.00 | 102,796.46 | |
PBAT改性 | - | 14,000.00 | - | - | 14,000.00 | - | - | 14,000.00 | 0.00 | |
PBS | - | 38,000.00 | - | - | 38,000.00 | - | - | 38,000.00 | 0.00 | |
THF-PBT | 8,341.33 | 24,500.00 | 18,085.18 | 9,374.40 | 13,000.00 | 10,784.71 | 18,748.80 | 13,000.00 | 21,569.42 | |
THF-PBAT | 275.00 | 24,500.00 | 596.24 | 3,630.00 | 13,000.00 | 4,176.11 | 7,986.00 | 13,000.00 | 9,187.43 | |
小计 | 68,116.33 | 97,796.46 | 116,004.40 | 136,022.76 | 239,334.80 | 282,225.88 | ||||
合计 | 165,116.33 | 237,000.00 | 223,004.40 | 314,739.58 | 457,334.80 | 613,730.30 | ||||
增长率 | 36.73% | 32.80% | 95.00% | |||||||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 52.42% |
注1:营业收入=预计销量*单价注2:述相关内容和数据仅为营运资金测算而假设,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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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发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公告本次发行的预案等相关文件,且预案等相关文件需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因此,上述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的假设和测算在公布预案时完成,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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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2024年收入增长率预测的过程测算依据
1、产品单价假设:
假定主要产品TPES系列和PBAT/PBT系列产品售价按2022年1-6月市场平均价格进行估算:
TPES系列产品市场平均价格:
产品 | 单价(元/吨,含税) |
SBS | 15,000 |
SEBS | 18,000 |
SEPS | 30,000 |
217系列 | 23,000 |
LCBR | 14,000 |
PBAT/PBT系列产品市场平均价格:
产品 | 单价(元/吨,含税) |
PBT | 15,000 |
PBT改性 | 16,000 |
PBAT | 16,000 |
PBAT改性 | 14,000 |
PBS | 38,000 |
THF(四氢呋喃) | 24,500 |
2、销量假设:
对于TPES系列产品销量,根据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规划,该项目整体建成后,产能提升,并且新增SEPS,LCBR,217系列产品产能,销量假设如下:
(1)假设2023年、2024年4线产SEPS产品按照19500吨/年,20000吨/年,生产并销售;
(2)2023年LCBR按1线产能的80%进行生产销售,2024年LCBR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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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100%,2线、3线80%进行生产销售;
(3)2022年217系列产品生产并销售,2023年和2024年达到满产能20000吨/年,并实现销售。
对于PBT/PBAT系列产品和四氢呋喃产品销量,依据公司60万吨/年PBAT项目(一期二次)项目规划,项目建成后,产能提升,公司根据产能释放情况对于销量进行测算,销量假设如下:
(1)2022年上半年PBT销量为33440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预计2022年全年销量为58000吨;预计2022年PBAT销量为1500吨;
(2)2023年,随着公司生产工艺的完善,产能全面提升,预计PBT产品2023年销量可达70000吨;PBAT产品随着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产品利润空间打开,根据柔性化生产,公司预计增加PBAT产品的产量,产能提升后预计销量可达33000吨。
(3)公司60万吨/年PBAT项目(一期二次)项目2024年7月完工,届时公司产能可达30万吨/年,PBT销量较上年增长100%,PBAT销量较上年增长120%。
(三)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
2019年至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3.39%,12.09%,
33.61%和56.32%,主要原因为2019年10月2万吨/年SEPS项目和2021年12月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项目(12万吨)建成投产,公司通过扩大产能和投资可降解塑料产业,营业收入不断增长。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为36.83%,较同期增长较快。
2024年1月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和2024年7月60万吨/年PBAT项目(一期二次)项目建成投产,2024年总销量预计较2022年增长176.98%。
随着SEPS、217系列产品、LCBR、PBAT等高端产品投产销售,公司产品整体平均单价预计将进一步提高,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预计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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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分别为36.73%,32.80%和95.00%,复合增长率52.42%。公司通过扩产建设,不断将新产品的投入市场,在未来三年逐步完成“双轮驱动”战略规划,预计2024年营业收入将大幅增长,因此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19年至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
(四)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是否谨慎合理报告期内,随着公司TPES系列产品和PBT/PBAT系列产品,产品线不断拓展,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未来三年存在一定新增运营资金需求。
根据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和60万吨/年PBAT项目(一期二次)项目规划,项目将于2024年建成投产,产品线进一步升级和优化,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预计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为36.73%、32.80%和95.00%,复合增长率52.42%(上述相关内容和数据仅为营运资金测算而假设,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最近三年平均值 | 2022年预计 | 2023年预计 | 2024年预计 |
营业收入 | 142,413.89 | 237,000.00 | 314,739.58 | 613,730.30 | |
经营性流动资产余额① | 131,819.72 | 64.55% | 152,985.82 | 203,167.48 | 396,168.92 |
经营性负债余额② | 32,268.47 | 19.04% | 45,132.57 | 59,936.73 | 116,874.37 |
流动资金占用额③=①-② | 99,551.25 | 107,853.25 | 143,230.75 | 279,294.56 | |
基期运营资金需求④ | 99,551.25 | 123,773.31 | 143,230.75 | ||
当年营运资金需求③-④ | 8,302.00 | 19,457.44 | 136,063.81 | ||
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累计 | 179,743.31 |
注1:本表内2022年-2024年的相关数据仅为营运资金测算而假设,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注2:经营性流动资产=应收票据余额+应收账款净额+应收款项融资余额+预付款项余额+存货余额;注3:经营性负债余额=应付票据余额+应付账款余额+预收款项余额+合同负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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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最近三年平均值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6月末,经营性流动资产/负债余额加权平均数。
根据测算,公司未来三年运营资金缺口为179,743.31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中7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补充未来三年流动资金缺口,保障公司稳定经营,提升公司运营效率,运营资金测算对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谨慎合理。
四、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公司定期报告,分析资产负债规模及结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
2、获取公司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及银行借款的明细,了解货币资金的持有情况及银行信贷额度的使用情况,评估外部融资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及债务偿付风险;
3、向公司和诉讼律师了解案件最新进展情况,根据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和潍坊宇虹实际还款能力,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或预计负债;
4、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结合公司未来产品产能产量,市场价格、新产线投产销售等因素,对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测过程和依据进行复核,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和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申请人短期偿债压力可控,不存在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
2、就公司与潍坊宇虹的相关案件,公司已就(2022)浙0206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并已立案,公司针对未收回账款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针对公司与潍坊宇虹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相关诉讼无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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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预计负债。
3、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主要系公司2024年主要工程项目完工投产,产能产量将会有较大增长,因此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运营资金测算对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谨慎合理。
问题4.2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未认定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规定: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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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7、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二)类金融类业务认定的依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1条,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
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
二、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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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情况具体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2、其他流动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项下为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摊费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项下为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摊费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长期股权投资截至2022年9月30日,除对子公司投资外,公司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对子公司投资外,公司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5、其他非流动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三、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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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中扣除。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审核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况。公司亦不存在实施、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因此不存在相关财务性投资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申请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明细;
2、查阅了申请人关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公告;
3、访谈了申请人管理层,了解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4、查阅了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了解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要求。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亦不存在实施、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因此不存在相关财务性投资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第
条规定;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审核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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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1条规定。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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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7-1-1-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陶春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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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友彪赵江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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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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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裁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裁(签名):
刘化军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