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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

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3]第129-1-1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100020)16-21F,TowerB,ZTInternationalCenter,No.10,ChaoyangmenNandajie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Tel:+8610-58137799Fax:+8610-58137788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3]第129-1-1号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云”、“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

号监管指引》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并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方做了询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

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要求美利云及相关各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美利云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美利云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美利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上市后的定期报告、相关公告、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自美利云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美利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以下简称“相关承诺方”)自美利云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美利云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美利云及相关承诺方在美利云上市后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美利云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809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892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554号)及美利云《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是否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022年8月16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缉私局税款计核告知书》,上市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经银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396,191.71元。银川市海关缉私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银川市人民检

察院移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3月14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银检刑不诉[2023]2号),认为美利云涉嫌犯罪数额较小,案发后主动补缴了应缴税额,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美利云不起诉。根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述案件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公司免于刑事处罚。

、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

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卫园)安监罚告[20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上市公司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作为C1楼项目建设单位,未和承包商北京峻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配备项目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程晓收到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卫园)安监罚[2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因其作为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未组织本单位和承包商北京峻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认定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违法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的批复》,上述有关处罚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且相关主体已全额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情形已得到积极整改并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是否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因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易兰锴(时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21年

日被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于2021年12月1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

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等相关网站,美利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最近三年未曾受到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自美利云上市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美利云及相关承诺方在美利云上市后

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美利云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美利云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美利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未曾受到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1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售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法定最低承诺禁售期(即12个月)期满后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005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28日1履行完毕
2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减持的承诺本公司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禁售期满后的一年内,当二级市场股价不低于5.80元时,方可减持。公司因分红、增发、配股、转增等导致股份或权益变化时,上述价格除权计算。本公司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承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2008年12月29日-2009年12月28日履行完毕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3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中冶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避免本次收购后与美利纸业之间发生同业竞争,中冶集团承诺: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不从事与美利纸业有同业竞争的业务。2006年8月1日履行完毕
4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中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美利纸业及下属企业之间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冶集团承诺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美利纸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006年8月1日履行完毕
资产置换5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承诺本公司作为美利纸业的控股股东,为了保证本次资产置换对美利纸业不造成任何利益损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对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承诺或保证对2012年10月29日,与兴中实业履行完毕

注:根据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之披露,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08年12月29日;根据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之披露,“截止目前,控股股东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但是控股股东未提出解除限售要求,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告相关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之披露,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限售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美利纸业提供补充保证。的资产置换工作实施期间
6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兴中实业保证在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署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完首期采矿权价款51,140万元,并保证在本次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完采矿权出让全款25.57亿元。同时,兴中实业以其拥有的账面价值为39,080万元的自有资产和本次资产置换本公司置出的固定资产及存货质押给美利纸业,以确保其在上述期限内缴纳梁水园煤矿采矿权价款。前述资产质押在本次资产置换经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日内协助美利纸业在主管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兴中实业保证兴中矿业最迟在2013年9月12日前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许可证。(3)兴中实业保证在本次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6个月内梁水园煤矿正式投产(包括试产),并在梁水园煤矿正式投产前保证兴中矿业取得开采梁水园煤矿所必需的资质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次资产置换最终无法提交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的,兴中实业保证将对美利纸业因本次资产置换未能进行所发生的损失给予赔偿且至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5)若兴中实业违反上述承诺或保证致使美利纸业遭受任何损失的,兴中实业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14年12月16日)起26个月变更后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2

注:为解决未将梁水园煤矿采矿权过户至兴中矿业名下导致资产置换不能如期完成的问题,兴中实业与公司协商签署了《资产臵换补充协议》,兴中实业以其放弃对公司的34,763.89万元债权作为对价臵换其对兴中矿业的采矿权出资,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承诺履行变更事项分别经2014年11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给予及时足额的补偿或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兴中实业无法实现下述承诺或保证任何一项的,兴中实业以与置出资产价值等额的现金29,728.20万元对美利纸业进行补偿:本次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兴中矿业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兴中矿业在2013年9月12日尚未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许可证;兴中实业未在2013年1月31日前缴纳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首期采矿权价款51,140万元,或未在本次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完采矿权出让全款25.57亿元;梁水园煤矿在本次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6个月内未正式投产。
7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兴中矿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许可证;(2)兴中实业负责在资产置换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6个月内缴纳完采矿权出让全款25.57亿元。(3)梁水园煤矿在资产置换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6个月内正式投产。如未完成上述三项保证,兴中实业将自动放弃对本公司的上述29728.20万元债权。在前述期限内,兴中实业放弃行使上述债权所涉的债权人的权利(无论该等债权是否到期),且在前述期限内,上述债权均为无息债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14年12月16日)起26个月内履行完毕
2013年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8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中国诚通承诺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未来3年内按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求,在条件具备时积极整合梳理同业竞争的业务,并采取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对同业竞争业务进行整合。中国诚通承诺在整合梳理集团内部同业竞争的业务时,将充分尊重各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证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诚通不会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无偿划转完成后3年延期后已履行完毕3

注:

2016年

日中国诚通再次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该承诺进行延期,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第六届第十五次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9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诚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美利纸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国诚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美利纸业的利益。中国诚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美利纸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中国诚通作为美利纸业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其地位损害美利纸业及美利纸业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且中国诚通作为美利纸业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中国诚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履行中
10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保证美利纸业与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切实保障美利纸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运作,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诚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履行中
2015年非公开发行1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期间履行完毕
12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期间履行完毕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
13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资人(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期间履行完毕
14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不主动减持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美利纸业股份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会主动减持美利纸业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美利纸业所有。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15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主动减持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6个月内,本单位不会减持美利纸业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美利纸业所有。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16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不主动减持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美利纸业股份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会主动减持美利纸业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美利纸业所有。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17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限售承诺自本次认购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6年4月21日-2019年4月22日履行完毕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18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处置标的股份及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会通过行使质押权人的权利处置标的股份。(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保证持续保持美利纸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2016年4月21日-2019年4月22日履行完毕
19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限售承诺自本次认购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6年4月21日-2019年4月22日履行完毕
20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主动寻求控制权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公司认购美利纸业非公发股票而成为美利纸业股东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不主动寻求对美利纸业的控制权,继续保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美利纸业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不主动寻求对美利纸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权。2016年4月21日-2019年4月22日履行完毕
2016年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2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中国诚通承诺在未来3年内按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要求,在条件具备时,积极整合集团内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采取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等)对同业竞争业务进行整合。中国诚通承诺在梳理、整合集团内部同业竞争业务时,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权,保证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21日履行完毕
中国诚通不会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上述各项承诺在中国诚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在中国诚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履行中
做出承诺事项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期限履行情况
22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诚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美利纸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国诚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美利纸业的利益。中国诚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美利纸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中国诚通作为美利纸业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其地位损害美利纸业及美利纸业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且中国诚通作为美利纸业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中国诚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履行中
23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保证美利纸业与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切实保障美利纸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运作,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在中国诚通作为美利纸业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在中国诚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履行中
其他24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不减持承诺自美利云披露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终止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美利云股份。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5日履行完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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