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议案十二:
关于延长“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有效期
的议案各位董事:
鉴于此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该项议案有效期已临近期满,且相关发行方案等事宜并无变化,故就该议案有效期延长事宜提交董事审议:
1、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董事审议。
本项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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