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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1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文件名页码
1股票锁定的承诺函1-16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7-22
3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书23-34
4关于依法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35-42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43-51
6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52-57
7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58
8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59-72
9中介机构承诺函73-79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控股股东,本单位承诺如下:

自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同星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

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股东,本单位承诺如下:

自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同星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张良灿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

自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同星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同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将向同星科技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同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同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适用)。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如适用)。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的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股东,本人承诺如下:

自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同星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王光明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

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股东,本人承诺如下:

自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同星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刘志钢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自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同星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同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将向同星科技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同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同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适用)。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如适用)。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锁定承诺函的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初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本人自同星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同星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同星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同星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的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董事:

刘志钢汪根法

非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张良初王丽萍梁路芳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股票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监事,郑重承诺:

本人自同星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也不由同星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同星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的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股票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监事签名:

吴兆庆徐六阳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单位/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单位/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单位/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单位/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单位/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单位/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张良灿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书

在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业板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本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本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毕稳定本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1)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当本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本公司郑重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本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本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书》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

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的控股股东,郑重承诺:

在同星科技创业板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同星科技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同星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触发同星科技稳定股价机制,同星科技将依据法律法规、同星科技章程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本单位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星科技董事会其增持同星科技股票的计划并由同星科技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同星科技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增持同星科技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同星科技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同星科技股份,本单位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同星科技总股本的1%,但不超过同星科技总股本的2%。单次增持股票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单位自同星科技上市后累计从同星科技处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同时,自增持至本单位履行承诺期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不予转让。但如果同星科技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同星科技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单位可不再实施增持同星科技股份。

本单位增持同星科技股份后,同星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单位增持同星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同星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单位应获得的同星科技现金分红,归同星科技所有,直至本单位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单位将停止在同星科技领取薪酬,直至本单位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单位将停止行使所持同星科技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单位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书》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

的承诺书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

在同星科技创业板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同星科技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同星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触发同星科技稳定股价机制,同星科技将依据法律法规、同星科技章程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本人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星科技董事会其增持同星科技股票的计划并由同星科技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同星科技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增持同星科技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同星科技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同星科技股份,本人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同星科技总股本的1%,但不超过同星科技总股本的2%。单次增持股票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同星科技上市后累计从同星科技处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同时,自增持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星科技股票不予转让。但如果同星科技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同星科技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同星科技股份。本人增持同星科技股份后,同星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同星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同星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同星科技现金分红,归同星科技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同星科技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同星科技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书》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价的承诺书在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创业板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同星科技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同星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触发同星科技稳定股价机制,同星科技将依据法律法规、同星科技章程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本人作为同星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本人在触发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同星科技董事会其增持同星科技股票的计划并由同星科技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同星科技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同星科技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同星科技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12个月内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同星科技上市后在担任同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同星科技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不高于本人自同星科技上市后在担任同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同星科技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但如果同星科技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同星科技股份。

本人增持同星科技股份后,同星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同星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同星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同星科技现金分红,归同星科技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同星科技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同星科技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书》之签署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

张良灿张天泓刘志钢
汪根法李青徐澜
高明裕

非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张良初梁路芳王丽萍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灿年 月 日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灿年 月 日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

张良灿张天泓刘志钢
汪根法李青徐澜
高明裕

全体监事:

吴兆庆徐六阳陈丽萍

非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张良初梁路芳王丽萍

年 月 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或“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说明如下:

由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开发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同星科技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同星科技利益。

3、承诺对同星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同星科技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同星科技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同星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同星科技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同星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单位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灿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同星科技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同星科技利益。

3、承诺对同星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同星科技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同星科技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同星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同星科技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同星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

张良灿张天泓刘志钢
汪根法李青徐澜
高明裕

非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张良初梁路芳王丽萍

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欺诈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欺诈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星科技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同星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购回同星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同星科技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灿年 月 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欺诈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星科技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同星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购回同星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同星科技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良灿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单位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控股股东,郑重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同星科技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单位违反就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同星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同星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同星科技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同星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星科技、投资者损失;

(6)如本单位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灿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同星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同星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同星科技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同星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星科技、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良灿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天泓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张情怡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方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股东,郑重承诺:

本方将严格履行同星科技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违反就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同星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方的部分;

4、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同星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同星科技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同星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星科技、投资者损失;

7、如本方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张良灿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方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股东,郑重承诺:

本方将严格履行同星科技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违反就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同星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方的部分;

4、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同星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同星科技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同星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星科技、投资者损失;

7、如本方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王光明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方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股东,郑重承诺:

本方将严格履行同星科技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违反就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同星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方的部分;

4、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同星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同星科技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同星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星科技、投资者损失;

7、如本方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刘志钢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同星科技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同星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同星科技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同星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同星科技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同星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星科技、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署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

全体监事:

吴兆庆徐六阳陈丽萍

非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张良初梁路芳王丽萍

年 月 日

张良灿张天泓刘志钢
汪根法李青徐澜
高明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承诺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就本次发行事宜,国信证券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TCLG2021H0821

本所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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