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3年 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