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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1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5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4,327,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34,285,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5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27,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5,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1.00《2022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2.00《2022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3.00《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00《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00《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8.00《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9.00《关于宝塔实业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10.00《关于进一步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所有议案均为

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1.00《2022年年度董事会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2.00《2022年年度监事会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3.00《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4.00《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5.00《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6.00《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7.00《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8.00《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投资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9.00《关于宝塔实业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10.00《关于进一步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300,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933%;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0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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