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3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公司”) |
英文名称 | Wuxi 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
证券代码 | 300450.SZ |
注册资本 | 156,616.3034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锡路 20 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 18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锡路 20 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 18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燕清 |
实际控制人 | 王燕清 |
联系电话 | 0510-81163600 |
传真号码 | 0510-81163648 |
互联网网址 | www.leadchina.cn |
电子信箱 | lead@leadchina.cn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9日《关于核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9号)核准,本次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0元。该次募集资金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总额1,731,367.34元,保荐承销费
和其他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为605,094.34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873,727.00元。该次募集资金于2019年12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19]38412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先导智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并持续督导先导智能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委派苗涛、许佳伟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先导智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先导智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先导智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人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先导智能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先导智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涛 | 许佳伟 |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