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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1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保障董事会秘书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四) 其他相关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第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先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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