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策影视 |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怡 | 联系电话:021-38966589 |
保荐代表人姓名:裘捷 | 联系电话:021-3896658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事前审阅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事前审阅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事前审阅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2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培训小组根据通过采取现场授课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培训。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为规范等的相关内容,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使用等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吴涛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傅梅城、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赵依芳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傅梅城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华策影视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华策影视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10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人员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自查自纠,华泰联合证券将进一步加强项目持续督导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汪怡 裘捷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