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晨丰科技股票代码:603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640室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640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5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湖私募 | 指 | 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重湖-高牙私募基金 | 指 | 重湖私募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求精投资 | 指 | 海宁市求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
晨丰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685 |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 | 指 | 求精投资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387,98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4%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海宁求精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法律状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640室 |
法定代表人 | 姜华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BY2BU93M |
经营期限 | 2022年9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640室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姜华 | 800 | 80 |
2 | 长兴歆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20 |
合计 | 1,000 | 1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任职情况 |
姜华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云树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百达精工(股票代码:603331)16,925,285股股份,占百达精工总股
本的8.3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而受让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晨丰科技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3年5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求精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求精投资向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387,98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1,387,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权益变动方式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重湖私募(重湖-高牙私募基金) | 协议转让 | 0 | 0 | 11,387,987 | 6.74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不存在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求精投资
受让方(乙方):重湖私募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即晨丰科技)11,387,98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基金(即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4%;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9.93元,股份转让价款为113,082,712.90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零捌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玖分)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的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转让价格、转让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但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
2.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基金证券帐户的申请材料。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3.1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基金将本协议第1条所述股份转让价款的50%支付给甲方。
3.2在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基金的证券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基金将本协议第1条所述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50%支付给甲方。
4.若甲乙双方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5.过渡期安排
5.1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5.2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主营业务;
(2)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及购买资产行为;
(3)进行任何增资、减资、并购、重组、终止、清算等影响本协议目的实现的行为;
(4)变更或调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关键管理人员任命、薪酬及福利制度、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调整重要子公司的股权结构;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重大债务或放弃债权,但新增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银行贷款除外;
(6)其他故意损害目标公司或乙方利益的情形。
5.3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委托表决、一致行动等安排进行磋商、谈判、合作。
6.声明和承诺
6.1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存在任何超越权限、虚假陈述、违法承诺的情形。
(2)甲方对本次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除甲方已披露的情况外,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3)甲方及目标公司已披露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目标公司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截至标的股份过户日,甲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负债及目前能够合理预见的或有负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可能导致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退市的情形。
6.2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存在任何超越权限、虚假陈述、违法承诺的情形;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系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披露、违法承诺的情形;
(3)乙方基金为本次交易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系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而获得的情形。
7.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
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7.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生效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非因任何一方违约的原因,若本次标的股份过户未能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若双方无法就继续推进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该解除行为不构成违约。若涉及款项退回的,按本协议第4条(若甲乙双方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基金支付的股份转让款退还至乙方基金账户)执行。
8.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晨丰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姜华签署日期:2023年5月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晨丰科技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4号电话:0573-8761817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4号 |
股票简称 | 晨丰科技 | 股票代码 | 60368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640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1,387,987股 变动比例:6.7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重湖-高牙私募基金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 是? 否? |
的问题
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重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姜华签署日期: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