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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黄璇、聂晓春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黄璇
联系电话021-35082196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34号文《关于核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批准,公司于2020年6月通过深交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8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000,000.00元,扣除承销佣金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4,4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571,811,801.48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827595_B03号验证报告验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7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雪榕转债”,债券代码“123056.SZ“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300511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503,044,448元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杨勇萍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杨勇萍、张帆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顾永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1-371986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不存在需要保荐机

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黄璇聂晓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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