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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称“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了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较基期的增长率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上述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才能行权。

因此,我们认为: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激励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有利于落实、执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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