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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0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会。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为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活动、会计事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有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履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设公章一枚,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业务执行监督权,包括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财务薄册和合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的权限;

(二)公司会计审核权,对董事会季度、半年和年度各种会计表册(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账目等)进行核对,调查实际情况,将其意见做成报告书递交股东大会;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业务违反法律或章程,

损害公司和国家利益时,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其行为;

(四)公司代表权包括:公司与董事之间发生诉讼时,如法院另外没有规定,而董事会也没有另设他人代表公司,则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五)股东大会召集权包括监事会在认为必要时,或受法院命令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和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包括发出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向全体监事征集的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不得委托本公司在任监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

(一)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二)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三)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相关决议或资料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监事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监事,实行回避原则,其享有的表决权在本决议中无效。

第五章 会议记录、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时予以修改补充。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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