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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投资者调研及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0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

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外,无特殊情况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接待工作细则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上交所上证e互动平台。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制度附件1)。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预约信息后通过公司OA系统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进行审批。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

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

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本制度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详见本制度附件5),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

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

0571-87974387。

(二)您也可以通过如下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qjsl@qjwater.com

传真:0571-87974400

联系地址:浙江省西湖区三台山路3号

邮编:310013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填好后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董事会办公室,《承诺书》的原件在调研时带到我公司。

三、接待时间安排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其他

如需要协助,您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2: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来访时间年 月 日是否接待是()
否()
来访人员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
来访人类型1、投资者()2、证券研究机构() 3、媒体()4、其他()
来访人人数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及身份证号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
经办人日期

附件3:

承诺书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本单位)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本单位)实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年 月 日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个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4: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称“协议”)由甲方: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 】,于年月日(下称“生效日)在杭州市西湖区订立。

(一)目的:双方有意进行________________的商业机会,与此商业机会相关,甲方(披露方)会向乙方(接受方)披露某些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并希望接受方将其保密处理。

(二)“保密信息”指任何由披露方向接受方直接或间接地披露的任何被指定为“保密的”、“专有的”或其他类似指定的信息,可以是书面披露的、口头披露的或实物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零部件、模型、设计、图纸、设备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规格、需求、计划、方案、工厂、工艺制程、工艺配方、产品、成本、组织、架构配置、价格、销售、商业、营运、财务、客户、供应商、经销商、用户)的信息。口头交流的信息,只要在披露时被指定为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且在首次披露后的十五(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接受方确认为保密信息的,应视为保密信息。但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1.披露方披露之前即为公众所知悉或可在公共领域内获得的信息;2.披露方披露后非因接受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为公众所知

悉或可在公共领域内获得的信息;3.披露方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拥有的信息;4.由接受方未使用或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5.接受方从没有附随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6.由接受方向第三方提供的且没有类似本条款限制第三方使用或披露的权利的信息;7.根据法律要求需要接受方披露的信息,但前提是接受方在作出该等披露前立即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披露方此法律要求;或8.经披露方同意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三)不披露:接受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或接受方的雇员或其关联公司披露任何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除非披露给那些为了评价或参与讨论与筹划中的商业关系有关的信息的雇员、顾问及承包商。

(四)保密性的维持:接受方同意,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避免信息的泄露。尽管有前述的规定,接受方应象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来采取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五)免责条款:接受方在本协议项下没有责任保证接受方和披露方之间会达成任何交易,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终止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会的讨论。

(六)材料的归还:所有包含或阐述经由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文档和实物,以及所有由接受方保管的复印件,应根

据披露方的书面要求立即予以销毁或归还给披露方。

(七)不许可条款:本协议无意向授权接受方使用披露方的任何专利、版图权或著作权,也不授予接受方任何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权利,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权利。

(八)剩余信息:将保密信息归还披露方后,接受方无权为任何目的而使用和利用剩余信息。本协议项下所使用的“剩余信息”应指将保密信息归还披露方后,为了查看、评估和检验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保留在接受方雇员记忆中的概念、信息和理解。

(九)期限:本协议应于生效日后的三(3)年予以终止。

(十)存续条款:本协议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的五(5)年内持续有效。

如果接受方与其雇员、顾问和承包商终止雇佣关系,则接受方应保证该等相关人员在五(5)年内不会向其他人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十一)其他条款:本协议对双方以及其继受者和受让方都有约束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冲突法的原则。本协议包含了双方就题述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协议,接受方没有任何明示的或由法律默示的针对披露方的商业机密

或专有信息的法律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应构成对该条款或其他任何条款项下权利的放弃。经双方签署书面一致意见方可修订本协议,并放弃任何义务的履行。本协议应为披露方和接受方签署订立的商务合作协议所替代,但该等商务合作协议应包含如何处理保密信息的条款和条件。

甲方: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机构盖章或自然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5: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_______

调研人员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型□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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