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配备与公司业
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监事;
(二)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及离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
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
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宜时,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
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
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
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造成严重后果或
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
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若发生董事会秘书离职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
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和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
辞职和离职的,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
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
记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
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
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
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
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在内幕信息出现泄漏时,协调公司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
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
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
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
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
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
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督促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上
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履职报告书应当对照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其履职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五章 履职保障及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经营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