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作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1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秦勇 | 杨华 | 张蔷薇 |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