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粤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锋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成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粤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与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
公告编号:2023-02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限合伙)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于2022年7月20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22年8月3日在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9)。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
2023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作出(2023)粤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3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作出(2023)粤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对公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本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已在诉讼程序中的业绩承诺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继续通过已在诉讼程序中的业绩承诺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