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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30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77号)的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了68,977,0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600,100,474.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7,708,332.31元,公
 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392,141.89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
 507,291,660.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2年4月27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精
 品茶高端品牌投资开发项目”和“茶及天然植物研发中心项目”。(详
 见2012年4月7日及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杭州
 茗端天品茶叶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宝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募投项目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名称
                                     东莞证券
深   圳   市            平 安   银
               杭州茗                有限责任    精品茶高
深   宝   实            行 股   份
               端天品                公司/国泰   端品牌投                     154,224,749.52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茶叶有                君安证券    资开发项                       元及相关利息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限公司                股份有限    目
司                      分行
                                     公司
                        上 海 浦   东莞证券
深   圳   市   深圳市
                        东 发 展   有限责任
深   宝   实   深宝技                          茶及天然
                        银 行 股   公司/国泰                                  51,563,564.11
业   股   份   术中心                          植物研发   79170155200004374
                        份 有 限   君安证券                                    元及相关利息
有   限   公   有限公                          中心项目
                        公 司 深   股份有限
司               司
                        圳分行     公司
           其中,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上表,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
 实施对应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该笔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
           二、甲二、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云松、吕晓曙、袁华刚、杨
 晓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四位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二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
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二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
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
甲方一、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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