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的回复》中相关问题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3]230Z1969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中相关问题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3]230Z196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0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作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雪祺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针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说明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报告中的报告期覆盖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本回复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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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5 ...... 1
问题6 ...... 24
问题7 ...... 31
问题8 ...... 24
问题9 ...... 49
问题10 ...... 57
8-2-1
问题5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均价存在一定波动,其中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销售价格增长较快。
(2)报告期内,发行人456L及以下冰箱产品收入呈下降趋势,大容量冰箱产品收入增长较快。
(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11,582.43万元、23,702.60万元、35,639.52万元、27,141.06万元。
(4)报告期内,发行人废品废料收入金额分别为116.91万元、163.38万元、
260.29万元、122.53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类型产品的定价机制;量化分析最近一年一期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均价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商用展示柜均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456L及以下冰箱销售收入下降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说明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收入变化情况,产品收入增长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3)说明报告期内境外收入构成情况,外销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境外客户是否涉及第三方回款,如是,逐笔列示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回款方、金额及占第三方回款比例,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在主要生产工艺中产生边角废料的主要环节、良品率、废料率,相关良品率、废料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生产特点;以具有代表性的原材料为例,对材料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废料均价、废料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相关废料收入已体现在合并报表范围,对主要回收方的销售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8-2-2
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类型产品的定价机制;量化分析最近一年一期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均价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商用展示柜均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主要类型产品的定价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冰箱和商用展示柜,上述产品主要采用成本加成方式进行定价,相关定价机制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根据容积、开门方式、散热方式以及诸多差异化功能和配置,测算不同产品的综合成本,同时公司会参考市场同类竞争产品价格,与客户进行协商定价。公司在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中,约定了产品价格随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的调整机制;在境外销售产品方面,公司还兼顾了市场汇率变动等因素,对价格进行调整。
2、量化分析最近一年一期456L及以下冰箱产品均价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456L及以下容积的冰箱产品均价分别为1,442.91元、1,673.60元和2,029.57元,呈逐渐上涨趋势,主要由以下原因形成:
(1)产品细分类型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下容积段冰箱产品价格呈现上升趋势,主要系该容积段产品中房车特种型号和3G平面嵌入式冰箱产品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由于上述型号产品的单价较高,因而推动了456L及以下容积段冰箱产品的单价。该容积段冰箱不同类型产品的单价和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万元、%
类型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单价 | 收入 | 占比 | 单价 | 收入 | 占比 | 单价 | 收入 | 占比 | |
房车冰箱 | 2,591.05 | 4,222.63 | 17.74 | 2,536.71 | 2,246.00 | 6.88 | — | — | — |
3G平面嵌入式冰箱 | 2,588.81 | 4,439.29 | 18.65 | — | — | — | — | — | — |
其他 | 1,805.97 | 15,135.65 | 63.60 | 1,632.56 | 30,403.74 | 93.12 | 1,442.91 | 72,826.14 | 100.00 |
8-2-3
类型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合计 | 2,029.57 | 23,797.57 | 100.00 | 1,673.60 | 32,649.74 | 100.00 | 1,442.91 | 72,826.14 | 100.00 |
(2)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普遍上涨
公司产品的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占比在85%以上,为产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主要原材料包括异氰酸酯、组合聚醚和塑料粒子等大宗原材料,因公司产品主要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定价,故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会推动产品单价的提升。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大宗原材料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原材料 | 价格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异氰酸酯 | 市场均价 | 15.20 | 17.53 | 12.81 |
采购均价 | 14.94 | 15.95 | 11.75 | |
塑料粒子 | 市场均价 | 11.61 | 12.65 | 9.82 |
采购均价 | 10.23 | 11.89 | 8.87 | |
组合聚醚 | 市场均价 | 9.39 | 15.00 | 10.84 |
采购均价 | 12.68 | 15.58 | 13.08 |
注:上述组合聚醚参考的市场价为环氧丙烷,因公司采购价模型为环氧丙烷市场价+加工费,环氧丙烷是组合聚醚制成的主要原材料,同时各年度加工费存在一定波动,故组合聚醚的价格与环氧丙烷价格具有一定相关性。数据来源:卓创资讯。
由上表可知,自2021年起,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2022年度价格有所降低,但总体仍高于2020年度的价格水平。公司主要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定价,因此推动了产品价格的上涨。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下冰箱产品均价上涨,主要系该容积段冰箱的细分类型发生变化,以及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价格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3、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商用展示柜均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商用展示柜产品的销售规模和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台
年份 | 收入规模 | 平均单价 |
2022年度 | 20,040.51 | 4,332.43 |
8-2-4
2021年度 | 18,265.64 | 4,401.36 |
2020年度 | 6,036.30 | 2,541.07 |
2020年度,公司商用展示柜产品销售价格较低,主要系公司将客户上海三电的专供物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净额法处理所致。2021年开始,商用展示柜的主要客户由上海三电转换为可口可乐系客户,无专供物料的影响,因此单价上升。若不考虑净额法处理,报告期内各期商用展示柜产品的销售规模和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平均单价 | 价格变动比例 | 平均单价 | 价格变动比例 | 平均单价 | |
商用展示柜 | 4,332.43 | -1.57% | 4,401.36 | 21.76% | 3,614.93 |
由上表可知,2021年度公司商用展示柜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上升,主要系当期由公司直接向可口可乐系客户销售商用展示柜产品,因此相比于2020年度公司向上海三电销售产品,再由上海三电销售至可口可乐客户而言,公司直接承担相关产品的运输费用,公司平均每台商用展示柜的运费成本约为170元,故单位售价有所上升。
同时,2021年度公司销售的商用展示柜产品中,高配置产品的占比提升。若产品加装重力滑道配置,单价提升约175元/每层,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选配重力滑道产品的销量和收入占比均有所提升,亦导致商用展示柜产品售价的上升。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台、万元
年度 | 商用展示柜销量 | 商用展示柜销售收入 | 搭配重力滑道的产品销量 | 销量占比 | 搭配重力滑道产品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占比 |
2020年度 | 23,755 | 6,036.30 | 5,603 | 23.59% | 1,739.09 | 28.81% |
2021年度 | 41,500 | 18,265.64 | 21,451 | 51.69% | 10,404.23 | 56.96% |
2022年度相较2021年度,公司商用展示柜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商用展示柜产品的均价波动较大,主要系2020年度公司将上海三电的专供物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净额法处理,同时,2021年度公司直接面向可口可乐系客户,承担的运输费用上升以及当期高配置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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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提升所致,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内456L及以下冰箱销售收入下降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说明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收入变化情况,产品收入增长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1、报告期内456L及以下冰箱销售收入下降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下冰箱产品销售收入逐渐下降,具体销量和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台、万元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量 | 收入 | 销量 | 收入 | 销量 | 收入 |
11.73 | 23,797.57 | 19.51 | 32,649.74 | 50.47 | 72,826.14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下容积段冰箱的销售收入不断下降,主要系456L及以下容积段冰箱的销量逐渐下降所致。一方面,该容积段冰箱由于推出时间较早,产品的容积较小、配置相对较低,而近几年大容量、多温区和高端化冰箱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因此公司该容积段冰箱销量下降;另一方面,在冰箱产品趋势变化的背景下,公司亦主动进行经营战略调整,因该容积段冰箱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公司专注于大容积冰箱,故公司减少对原有配置较低、毛利率较低的456及以下容积冰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围绕配置较高、毛利率较高的该容积段冰箱(如3G嵌入式冰箱、房车冰箱等)进行经营,该类冰箱由于市场规模较小,销量目前较低。
2、结合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说明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上冰箱具体按容积段划分的收入情况和占当期冰箱产品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456-500L | 26,558.39 | 15.71 | 5,668.53 | 3.04 | 5,792.88 | 3.76 |
500-550L | 29,530.40 | 17.47 | 49,046.09 | 26.34 | 19,845.57 | 12.89 |
550L以上 | 89,192.71 | 52.75 | 98,862.75 | 53.09 | 55,542.41 | 36.06 |
8-2-6
合计 | 145,281.50 | 85.93 | 153,577.37 | 82.47 | 81,180.86 | 52.71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的收入呈上升趋势,不同细分容积段产品收入变动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456-500L容积段冰箱
2022年度,公司该容积段冰箱收入规模和占比有所提升。报告期各期,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计算,公司456-500L冰箱产品的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 | 占该容积段营业收入的比例 |
2022年度 | 1 | 美的集团(*1) | 25,729.92 | 96.88% |
2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346.27 | 1.30% | |
3 | Merlion LLC | 124.63 | 0.47% | |
4 | 星星冷链集团(*2) | 84.65 | 0.32% | |
5 | 康佳集团(*3) | 40.06 | 0.15% | |
合计 | 26,325.53 | 99.12% | ||
2021年度 | 1 | 美的集团(*1) | 4,692.85 | 82.79% |
2 | 澳柯玛集团(*4) | 304.21 | 5.37% | |
3 | 康佳集团(*3) | 199.66 | 3.52% | |
4 | 星星冷链集团(*2) | 160.56 | 2.83% | |
5 | Merlion LLC | 116.40 | 2.05% | |
合计 | 5,473.68 | 96.56% | ||
2020年度 | 1 | 美的集团(*1) | 3,611.22 | 62.34% |
2 | 美菱集团(*5) | 1,021.33 | 17.63% | |
3 | 康佳集团(*3) | 379.50 | 6.55% | |
4 | 星星冷链集团(*2) | 328.41 | 5.67% | |
5 | 澳柯玛集团(*4) | 254.17 | 4.39% | |
合计 | 5,594.63 | 96.58% |
注:*1.美的集团分别包括: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2.星星冷链集团分别包括: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星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3.康佳集团分别包括: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康佳智晟有限公司、辽阳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4.澳柯玛集团分别包括: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AUCMA(HONGKONG) TRADING CO.,LIMITED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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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美菱集团分别包括: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2022年度,该容积段冰箱收入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在当期新推出了3G平面嵌入式对开门和四开门冰箱,该类产品由于获得了下游客户美的集团的高度认可,订单量大幅提升。2022年度,公司该容积段的3G平面嵌入式冰箱销量为
10.02万台,实现销售收入23,422.35万元。
(2)500-550L容积段冰箱
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该容积段冰箱收入规模和占比上升;2022年度相较2021年度,收入规模和占比有所下降。报告期各期,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计算,公司500-550L冰箱产品的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 | 占该容积段营业收入的比例 |
2022年度 | 1 | 美菱集团(*1) | 9,274.71 | 31.41% |
2 | 小米集团(*2) | 5,844.28 | 19.79% | |
3 | 云米科技(*3) | 2,536.00 | 8.59% | |
4 | 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 | 2,524.90 | 8.55% | |
5 | ELECTROLUX(*4) | 1,398.43 | 4.74% | |
合计 | 21,578.32 | 73.07% | ||
2021年度 | 1 | 美菱集团(*1) | 22,614.05 | 46.11% |
2 | 小米集团(*2) | 8,075.49 | 16.47% | |
3 | 云米科技(*3) | 5,128.36 | 10.46% | |
4 | Defy Appliances (Pty) Ltd | 3,306.46 | 6.74% | |
5 | 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 | 1,673.08 | 3.41% | |
合计 | 40,797.44 | 83.18% | ||
2020年度 | 1 | 美菱集团(*1) | 5,643.71 | 28.44% |
2 | 云米科技(*3) | 4,866.39 | 24.52% | |
3 | 美的集团(*5) | 2,423.10 | 12.21% | |
4 | 海信集团(*6) | 1,071.24 | 5.40% | |
5 | 达米尼集团(*7) | 1,025.30 | 5.17% | |
合计 | 15,029.73 | 75.73% |
注:*1.美菱集团分别包括: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2.小米集团分别包括: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公司;*3.云米科技分别包括: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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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LECTROLUX分别包括:Electrolux Home Appliances Sdn Bhd、Electrolux Home ProductsPty Ltd、Electrolux Philippines,Inc.、Electrolux SEA Pte Ltd、ELECTROLUX THAILANDCO.,LTD、Electrolux Vietnam、PT ELECTROLUX INDONESIA、ELECTROLUX INDIAPRIVATE LIMITED、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等公司;*5.美的集团分别包括: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6.海信集团分别包括: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青岛海信国际营销股份有限公司、HISENSE INTERNATIONAL (HK) CO., LIM、HisenseInternational Singapore Holdings Pte. Ltd.等公司;*7.达米尼集团分别包括:合肥达米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墨宁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
由上表可知,2021年度该容积段冰箱收入规模较大,主要系美菱集团当期采购新一代528L对开门冰箱产品较多,公司向美菱集团销售该型号产品的收入金额为12,465.55万元;同时,公司新增合作客户小米集团,当期向小米集团销售冰箱5.41万台,推动该容积段冰箱收入提升。
(3)550L及以上容积段冰箱
报告期内,该容积段冰箱收入规模总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计算,公司550L以上冰箱产品的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 | 占该容积段营业收入的比例 |
2022年度 | 1 | 美的集团(*1) | 52,868.44 | 59.27% |
2 | 云米科技(*2) | 7,077.05 | 7.93% | |
3 | CRK CORPORATION | 5,893.21 | 6.61% | |
4 | ELECTROLUX | 5,385.83 | 6.04% | |
5 | 美菱集团(*3) | 4,049.23 | 4.54% | |
合计 | 75,273.76 | 84.39% | ||
2021年度 | 1 | 美的集团(*1) | 68,749.55 | 69.54% |
2 | 云米科技(*2) | 8,202.36 | 8.30% | |
3 | CRK CORPORATION | 3,915.51 | 3.96% | |
4 | 海信集团(*4) | 3,891.45 | 3.94% | |
5 | 达米尼集团(*5) | 2,318.17 | 2.34% | |
合计 | 87,077.04 | 88.08% | ||
2020年度 | 1 | 美的集团(*1) | 29,890.27 | 53.82% |
2 | CRK CORPORATION | 6,555.50 | 11.80% | |
3 | 云米科技(*2) | 5,236.32 | 9.43% | |
4 | 达米尼集团(*5) | 2,206.05 | 3.97% | |
5 | 海信集团(*4) | 2,120.11 | 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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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 | 占该容积段营业收入的比例 |
合计 | 46,008.25 | 82.83% |
注:*1.美的集团分别包括: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2.云米科技分别包括: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3.美菱集团分别包括: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4.海信集团分别包括: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青岛海信国际营销股份有限公司、HISENSE INTERNATIONAL (HK) CO., LIM、HisenseInternational Singapore Holdings Pte. Ltd.等公司;*5.达米尼集团分别包括:合肥达米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墨宁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该容积段冰箱收入规模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美的集团等客户对更大容积冰箱产品的需求上升,同时公司为顺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亦主动向下游客户推出更大容积的新款冰箱产品。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的收入增长,主要系市场对于更大容积冰箱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以及公司推出的新款产品更多围绕大容积冰箱所致,符合行业发展情况,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收入变化情况,产品收入增长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收入和变化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增长率 | 销售收入 | 增长率 | 销售收入 | |
创维电器(冰箱) | — | — | 165,310.36 | -4.78% | 173,611.15 |
奥马电器(冰箱) | 773,783.36 | -23.20% | 1,007,534.69 | 21.31% | 830,552.07 |
海尔智家(冰箱) | 7,763,776.19 | 8.48% | 7,156,978.92 | 16.30% | 6,153,803.84 |
澳柯玛(制冷电器) | 528,256.60 | 2.05% | 517,643.10 | 21.04% | 427,665.40 |
长虹美菱(冰箱) | 766.457.59 | -6.14% | 816,583.64 | 6.36% | 767,764.07 |
惠而浦(冰箱) | 80,401.08 | 3.29% | 77,843.77 | 22.43% | 63,580.87 |
平均值 | — | -3.10% | — | 13.78% | — |
发行人(冰箱) | 169,079.07 | -9.21% | 186,227.12 | 20.92% | 154,007.00 |
注1:可比公司数据引自其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部分公司未披露2022年度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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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澳柯玛制冷电器产品列示名称各年度存在差异,其制冷电器产品收入2020年度和2021年度分别取自其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家用制冷+商用冷链”产品或“制冷电器”产品收入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由于收入规模和产品类型方面不完全相同,收入增长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收入变动趋势总体保持一致,产品收入变化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报告期内境外收入构成情况,外销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境外客户是否涉及第三方回款,如是,逐笔列示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回款方、金额及占第三方回款比例,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境外收入构成情况,外销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主营业务收入 | 冰箱 | 33,901.01 | 93.51 | 35,263.24 | 95.62 | 23,627.91 | 98.97 |
商用展示柜及其他 | 1,171.52 | 3.23 | 376.28 | 1.02 | 74.69 | 0.31 | |
其他业务收入 | 1,180.06 | 3.26 | 1,240.75 | 3.36 | 171.16 | 0.72 | |
合计 | 36,252.59 | 100.00 | 36,880.27 | 100.00 | 23,873.76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公司对境外客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冰箱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要系:(1)报告期内,境外冰箱厂商的产能不足,公司承接了境外客户的部分产能需求;(2)公司积极开拓境外市场,不断提升境外高毛利率客户的销售占比;(3)受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及房车冰箱等高端产品销售规模提升的影响,公司产品的平均售价随之上调,进而使得境外收入规模增长。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境外销售收入、销量和平均售价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 | 金额(万元) | 35,072.53 | 35,639.52 | 23,702.60 |
变动比例 | -1.59% | 50.36% | — | |
销售数量 | 数量(台) | 151,562 | 168,944 | 118,120 |
变动比例 | -10.29% | 43.03% | — | |
平均售价 | 金额(元/台) | 2,314.07 | 2,109.55 | 2,006.65 |
变动比例 | 9.69% | 5.13% | — |
8-2-11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境外收入的增长主要系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所致,境外销售产品的销量和单价的均呈上升趋势,共同推动了境外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2、境外客户是否涉及第三方回款,如是,逐笔列示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回款方、金额及占第三方回款比例,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境外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公司主要第三方回款(金额大于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回款方 | 第三方回款原因 | 回款金额 | 回款金额占当期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比例 |
SMART SKY TRADING | BEST SUCCE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SANCAKLAR IC VE DIS TICARET1 LIMITED SIRKETI、MINGO INDUSTRY CO LTD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649.60 | 40.04% |
Akbar for general trading Ltd | MAINZ ULUSLARARASI TICARET LIMITED、FIADOR GROUP DANISMANLIK IC VE1 DIS TICARET LIMI、SANCAKLAR IC VE DIS TICARET LIMITED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183.27 | 11.30% |
HIGHTE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CE DE LA RIVIERE、REFRIA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REUNION CENTRALE D'ACHAT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145.34 | 8.96% |
CABOTAGE GENERAL TRADING L.L.C | CITY HONEST LIMITED、ABER GLOBAL LOJISTIK DANISMANLIK IC VE DIS TICARET LIMITED SIRKEI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105.93 | 6.53% |
HOFMANN INNOVATIONS | OOO ALL INCLUSIVE、NEWEX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72.87 | 4.49% |
KGD GROUP LIMITED | ALADDIN GLOBAL CORPORATION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66.90 | 4.12% |
SHIVSONS INTERNATIONAL LTD | JUST TEES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66.04 | 4.07% |
NINGBOHAISERELECTRICAPPLIANCECO.,LT | XTRANSFER LIMITED、TXING GREEN ENERGY CO.,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45.69 | 2.82% |
KARRA FINANSAL HIZMETLER DANISMANLI | SANCAKLAR IC VE DIS TICARET LIMITED、TEKOSERMAK MAKINA GIDA ELEKTRONIK IC VE DIS TICARET LIMITED、ALICE DIS TICARET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42.74 | 2.63% |
LONG HI GLOBAL ENTERPRISES INC. | MOHAMED'S ENTERPRISE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34.42 | 2.12% |
8-2-12
STOP ELECTRONICS CENTER INC | APPLIANCES CONNECTION INC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30.06 | 1.85% |
Almacenes Boyacá S. A. | MARKET UNION CO., LT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29.99 | 1.85% |
AUCMA(HONGKONG) TRADING CO.,LIMITED | NINGBO LAMER APPLIANCE CO., LT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24.10 | 1.49% |
OVERSEAS ASIA SOURCING SOLUTIONSLIMITEDAD | NOROSUD ASIA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23.77 | 1.47% |
HIRUX INTERNATIONAL S.P.A | REFRIA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 19.12 | 1.18% |
Electrolux Home Products Pty Ltd | ELECTROLUX (NZ) LT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1.54 | 0.71% |
SMA STAR CONFORT | SOCIETE GUADELOUPEENNE D EQUIPEM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1.51 | 0.71% |
(2)2021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回款方 | 第三方回款原因 | 回款金额 | 回款金额占当期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比例 |
Akbar for general trading Ltd | PLUTO BRIGHT TRADING LLC、IKCC TRADING LLC、LYCIA GENERAL TRADING LLC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467.51 | 22.91% |
SMA STAR CONFORT | SOGUADEM、SDGME、SOCIETE GUADELOUPEENNE D EQUIPEM等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391.61 | 19.19% |
SMART SKY TRADING | PLUTO BRIGHT TRADING LLC、IKCC TRADING LLC、AKMARMARA NAKLIYE INSAAT OTOMOTIV MOBILYA ELEKTRONIK TEKSTIL SANAYI VE DIS TICARET LIMITED SIRKETI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236.10 | 11.57% |
DAKA | GLOBE EXPRESS LOGISTICS (HONGKONG) CO., LIMITED | 其他-制裁影响 | 196.09 | 9.61% |
KARRA FINANSAL HIZMETLER DANISMANLI | BARIZ DIS TICARET LIMITED、ALBABAN GENERAL TRADING LLC、SMILEY GROUP GIDA INSAAT TEKSTIL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148.87 | 7.30% |
SHIVSONS INTERNATIONAL LTD | JUST TEES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110.47 | 5.41% |
HIGHTE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CE DE LA RIVIERE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71.79 | 3.52% |
Sté NAGU GROUP CAM SA | EJS GENERAL TRADING LLC、CVAP INTERNATIONAL PTE LT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55.03 | 2.70% |
NINGBOHAISERELECTRICAPPLIANCECO.,LT | XTRANSFER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47.63 | 2.33% |
LINKSU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 | OLINK INT'L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合作伙伴付款 | 47.41 | 2.32% |
CABOTAGE GENERAL | ERELLER METAL ELEKTRONIK IC VE DI、RESKON MAKINE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39.97 | 1.96% |
8-2-13
TRADING L.L.C | ELEKTRONIK DIS TICA | |||
Domestic Appliance Distributor | JOHN GILLMAN & SONS (ELECTRICAL)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37.69 | 1.85% |
PRONTO HOME APPLIANCES CO., LTD. | SUPERB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MANNA HOUSEHOLD APPLIANCES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合作伙伴付款 | 35.11 | 1.72% |
SNC KISLEV | KISLEV GROUP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33.18 | 1.63% |
HOFMANN | NEWEX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25.94 | 1.27% |
HIRUX INTERNATIONAL S.P.A | GILBERT GABRIEL NAKOUZI、ALLURE TRADING DMCC、ALEXANDER RUBINSTEIN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24.93 | 1.22% |
GONIDEA INTERNATIONAL LIMITED | YARGO SYSTEMS CO.,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17.88 | 0.88% |
SIDEME S.A. | SOCIETE INDUSTRIELLE D EQUIPEMENT MODERNE SIDEME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3.46 | 0.66% |
Schneider Consumer Group | HOME TECH INDUSTRIES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1.71 | 0.57% |
OVERSEAS ASIA SOURCING SOLUTIONSLIMITEDAD | NOROSUD ASIA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1.34 | 0.56% |
(3)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回款方 | 第三方回款原因 | 回款金额 | 回款金额占当期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比例 |
Mohammad Reza Amiri |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制裁影响 | 263.29 | 15.71% |
DAKA | SHROOG DAFER 、GLOBE EXPRESS LOGISTICS (HONGKONG) CO., LIMITED、SALIM SALIH A ALHADRAMI FOODSTUF等 | 其他-制裁影响 | 254.43 | 15.18% |
Akbar for general trading Ltd | ZOYO FUTURE CO., LIMITED、DEMSA COMPANY LOJISTIK ANONIM、QUEST ENTERPRISE LIMITED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148.46 | 8.86% |
SMA STAR CONFORT | SOGUADEM、SDGME、SOCIETE S.A.R.L. SOCIETE MARTINIQUAISE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33.70 | 7.98% |
Domestic Appliance Distributor | MONTPELLIER DOMESTIC APPLIANCES LIM、JOHN GILLMAN & SONS (ELECTRICAL)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97.62 | 5.82% |
SHIVSONS INTERNATIONAL LTD | JUST TEES LIMITED、ALHASAWI REFRIGERATOR WATER COOLE、STRATEGIC MARKETING (S) PTE LTD等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95.18 | 5.68% |
CABOTAGE GENERAL TRADING L.L.C | CORRECT VISION GENERAL TRADING LLC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89.05 | 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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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UX INTERNATIONAL S.P.A | HTX INT'L LOGISTICS LIMITED、STARCORP GROUP LIMITED、SHINY GENERAL TRADING LLC等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77.17 | 4.60% |
GINZZU LLC | RAK SL GENERAL TRADING、R AND C INTERNATIONAL (HK) CO LTD、IMAXCHIP TECHNOLOGY CO.,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75.05 | 4.48% |
Al-Hasawi Refrigerator & Water Cool | QUEST ENTERPRISE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73.34 | 4.38% |
HIGHTE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CE DE LA RIVIERE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71.13 | 4.24% |
Top Asse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YIWU PASSION IMPORT AND EXPORT CO.,LIMITED、NEWEX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58.97 | 3.52% |
ECO COMPANY | A C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43.79 | 2.61% |
HOFMANN | TIELONG TRADING CO.,LIMITED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36.09 | 2.15% |
LLC ICETRON | RAK SL GENERAL TRADING | 其他-制裁影响 | 34.58 | 2.06% |
Jind?ich Valenta - Concept | YIWU BEYOND INTERNATIONALLOGISTICS CO., LIMITE | 其他-制裁影响 | 15.69 | 0.94% |
Schneider Consumer Group | HOME TECH INDUSTRIES LIMITED |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5.69 | 0.94% |
MOHAMMED HASSAN ABDULLAH | RAINBOW PACK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其他-制裁影响 | 10.22 | 0.61% |
AKIRA CORPORATION PTE LTD | INTRACORP B SDN BHD | 其他-制裁影响 | 10.02 | 0.6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和境外客户指定付款。报告期各期,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分类列示情况及占当期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 | 1,622.48 | 2,040.55 | 1,676.40 |
其中: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 | 172.50 | 492.05 | 224.59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 | 1,314.06 | 1,284.52 | 719.94 |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合作伙伴付款 | 135.92 | 61.02 | 34.25 |
扣除正常经营活动过程(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和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后的境外第三方回款金额 | — | 202.96 | 697.62 |
营业收入金额 | 192,748.00 | 207,217.94 | 161,377.00 |
扣除正常经营活动过程(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和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后的境外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 | — | 0.10% |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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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境外营业收入金额 | 36,252.59 | 36,880.27 | 23,873.76 |
扣除正常经营活动过程(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和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后的境外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当期境外营业收入比 | — | 0.55% | 2.92% |
由上表可知,剔除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回款和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后,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43%、0.10%及0.00%,占当期境外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2%、0.55%和0.00%,占比较小,且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不同的产生原因,分成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回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等类型,各类型第三方回款的产生原因如下:
1、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即销售客户与销售回款方在同一控制下(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兄弟公司等),集团客户内部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的需求,由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向发行人代为付款;
2、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即部分国外客户因处于外汇储备不足的国家,或出于临时资金调度、付款便捷等需要,其在支付外汇方面存在困难,客户通过委托其供应链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3、其他类型第三方回款,即处于外汇管制/限制地区的部分境外客户,会向当地第三方付款机构支付货款后由当地金融市场的外汇兑换机构等渠道代为安排支付的情况,使得客户和最终付款方并无直接联系无法对付款方的身份进行确认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外销客户往往出于集团内资金统筹、所在国家外汇短缺或者便捷供应链管理等原因请第三方向发行人付款。因此,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与发行人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说明在主要生产工艺中产生边角废料的主要环节、良品率、废料率,相关良品率、废料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生产特点;以具有代表性的原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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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对材料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废料均价、废料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相关废料收入已体现在合并报表范围,对主要回收方的销售情况
1、在主要生产工艺中产生边角废料的主要环节、良品率、废料率,相关良品率、废料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生产特点报告期各期,边角废料是由箱胆板材在发行人吸塑成型工序环节产生的,边角废料产生量及板材的良品率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箱胆板材生产投入重量 | 10,323.71 | 11,962.78 | 10,667.26 |
产生的边角废料重量 | 48.40 | 74.76 | 62.00 |
废料占比 | 0.47% | 0.62% | 0.58% |
良品率 | 99.53% | 99.38% | 99.42% |
发行人主要聚焦于冰箱和商用展示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领域,该类电器产品的生产工艺较为成熟、生产效率较高、良品率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质量管理控制制度,主要生产工艺中的吸塑成型工序良品率较为稳定,各期均在99%以上,相关良品率、废料率符合其实际经营及行业情况,客观、准确。
2、以具有代表性的原材料为例,对材料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废料均价、废料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各期,公司废料收入按废料类型划分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
年度 | 废料类型 | 废料收入金额(万元) | 占比 | 废料重量(吨) | 废料均价 (元/千克) |
2022年度 | 废金属类 | 91.79 | 54.72% | 352.94 | 2.60 |
废纸箱类 | 17.92 | 10.68% | 116.51 | 1.54 | |
废边角料类 | 13.78 | 8.22% | 48.40 | 2.85 | |
废箱体门体类 | 10.38 | 6.19% | 312.36 | 0.33 | |
其他 | 33.87 | 20.19% | 154.68 | 2.19 | |
合计 | 167.74 | 100.00% | 984.89 | — | |
2021年度 | 废金属类 | 127.09 | 48.83% | 581.97 | 2.18 |
废纸箱类 | 16.16 | 6.21% | 106.91 | 1.51 | |
废边角料类 | 23.33 | 8.96% | 74.76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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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废料类型 | 废料收入金额(万元) | 占比 | 废料重量(吨) | 废料均价 (元/千克) |
废箱体门体类 | 8.29 | 3.19% | 312.28 | 0.27 | |
其他 | 85.43 | 32.82% | 171.22 | 4.99 | |
合计 | 260.29 | 100.00% | 1,247.14 | — | |
2020年度 | 废金属类 | 105.63 | 64.66% | 589.01 | 1.79 |
废纸箱类 | 12.68 | 7.76% | 87.86 | 1.44 | |
废边角料类 | 14.32 | 8.76% | 62.00 | 2.31 | |
废箱体门体类 | 7.97 | 4.88% | 300.02 | 0.27 | |
其他 | 22.79 | 13.95% | 218.39 | 1.04 | |
合计 | 163.38 | 100.00% | 1,257.28 | —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公司废料的收入较小,废料均价总体保持稳定,其中废金属类废品的均价呈上涨趋势,主要系自2021年起,铜铝等金属市场价较高,引起废料价格上涨。
发行人废品销售收入中,废金属类废料占比较大,因此对产生废金属类废料的主要原材料进行分析,包括门壳、侧板板材、背板板材、工艺管和干燥过滤器。上述原材料的材料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等因素在报告期各期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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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
生产投入量(万件) | 生产投入量(吨) | 单位耗用量(件/台) | 生产投入量小计(吨) | 最终产品产出量(万台) | 废料产生量(吨) | 废料产生量/生产投入量 | 单台产品废料产生量(千克/台) | |
门壳 | 234.00 | 5,378.00 | 2.46 | 16,172.92 | 95.02 | 352.94 | 2.18% | 0.37 |
侧板板材 | 102.27 | 7,713.70 | 1.08 | |||||
背板板材 | 94.08 | 3,038.17 | 0.99 | |||||
工艺管 | 97.22 | 12.71 | 1.02 | |||||
干燥过滤器 | 94.53 | 30.34 | 0.99 | |||||
项目 | 2021年度 | |||||||
生产投入量(万件) | 生产投入量(吨) | 单位耗用量(件/台) | 生产投入量小计(吨) | 最终产品产出量(万台) | 废料产生量(吨) | 废料产生量/生产投入量 | 单台产品废料产生量(千克/台) | |
门壳 | 244.97 | 6,797.96 | 2.22 | 19,405.01 | 110.39 | 581.97 | 3.00% | 0.53 |
侧板板材 | 118.29 | 9,010.43 | 1.07 | |||||
背板板材 | 110.31 | 3,546.47 | 1.00 | |||||
工艺管 | 111.32 | 14.55 | 1.01 | |||||
干燥过滤器 | 110.89 | 35.60 | 1.00 | |||||
项目 | 2020年度 | |||||||
生产投入量(万件) | 生产投入量(吨) | 单位耗用量(件/台) | 生产投入量小计(吨) | 最终产品产出量(万台) | 废料产生量(吨) | 废料产生量/生产投入量 | 单台产品废料产生量(千克/台) | |
门壳 | 231.63 | 6,280.08 | 2.33 | 17,619.48 | 99.45 | 589.01 | 3.34% | 0.59 |
侧板板材 | 104.40 | 8,094.63 | 1.05 | |||||
背板板材 | 100.02 | 3,200.07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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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 | 99.69 | 13.03 | 1.00 |
干燥过滤器 | 98.66 | 31.67 | 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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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单位耗用量总体保持稳定;废料重量与生产投入量的比例较低、单台产品废料产生量较小,且报告期内呈逐渐下降趋势,主要系发行人对生产线进行了产线改造和技术升级,同时通过工艺改善提高质量稳定性,配合员工培训,精细化管理措施所致。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废料均价、废料收入等各项数据相匹配,不存在异常变动的情况。
3、相关废料收入已体现在合并报表范围,对主要回收方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废料产生的收入均已体现在合并报表范围,不存在体外废料收入未入账核算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公司废料的主要回收方情况如下:
年度 | 客户名称 | 废料收入金额(万元) | 占比 |
2022年度 | 安徽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137.63 | 82.05% |
安徽敏吉商贸有限公司 | 18.99 | 11.32% | |
安徽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1.11 | 6.62% | |
合计 | 167.74 | 100.00% | |
2021年度 | 安徽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179.42 | 68.93% |
安徽敏吉商贸有限公司 | 44.06 | 16.93% | |
上海米俐技术服务中心 | 28.52 | 10.96% | |
安徽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8.29 | 3.18% | |
合计 | 260.29 | 100.00% | |
2020年度 | 安徽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145.14 | 88.84% |
安徽敏吉商贸有限公司 | 10.27 | 6.29% | |
安徽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97 | 4.88% | |
合计 | 163.38 | 100.00% |
上述废料回收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关键核心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客户,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的定价机制情况和产品单位价格变动的原因;获取公司分产品结构明细表,并检索公司主要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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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价格变动情况,核查产品均价变动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2、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表,按照产品容积大小分类统计,并按不同期间主要客户情况分析不同容积段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变动原因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查阅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与定期报告,了解其可比产品报告期内的收入规模和增长情况,分析发行人的收入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的一致性。
3、取得发行人关于第三方回款的明细台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及询问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确认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与客户的关系;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客户与付款方签署的代付协议或授权文件、第三方回款涉及的所有合同和银行回单;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4、访谈发行人生产负责人,了解公司生产工艺中边角废料的主要产生环节以及行业内的相关良品率情况;复核了发行人主要生产工艺中产生边角废料的理论计算过程;取得了发行人废料收入明细表,复核各期主要回收方的情况,并分析废料单价波动是否和市场价格波动一致;复核了发行人编制的投入产出平衡表格,分析发行人材料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是否匹配;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和其他关键人员的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账外收取废料款的情形。
5、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就应收账款余额及当期的销售情况进行发函询证,取得了主要客户的回函确认。各期发函及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金额 | 占发函金额 比例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情况① | 192,748.00 | — |
发函情况② | 175,481.37 | 100.00% | |
发函金额占比③=②/① | 91.04% | — | |
回函相符④ | 95,985.63 | 54.70% | |
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相符⑤ | 69,232.91 | 39.45% | |
回函确认金额合计⑥=④+⑤ | 165,218.55 | 94.15% | |
未回函,执行替代程序后确认金额⑦ | 10,262.82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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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项目 | 金额 | 占发函金额 比例 |
回函确认及执行替代程序后确认金额合计⑧=⑥+⑦ | 175,481.37 | 100.00% |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情况① | 207,217.94 | — |
发函情况② | 191,609.01 | 100.00% | |
发函金额占比③=②/① | 92.47% | — | |
回函相符④ | 163,516.66 | 85.34% | |
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相符⑤ | 14,443.54 | 7.54% | |
回函确认金额合计⑥=④+⑤ | 177,960.21 | 92.88% | |
未回函,执行替代程序后确认金额⑦ | 13,648.81 | 7.12% | |
回函确认及执行替代程序后确认金额合计⑧=⑥+⑦ | 191,609.01 | 100.00% |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情况① | 161,377.00 | — |
发函情况② | 146,674.84 | 100.00% | |
发函金额占比③=②/① | 90.89% | — | |
回函相符④ | 138,293.98 | 94.29% | |
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相符⑤ | 5,818.20 | 3.97% | |
回函确认金额合计⑥=④+⑤ | 144,112.18 | 98.25% | |
未回函,执行替代程序后确认金额⑦ | 2,562.66 | 1.75% | |
回函确认及执行替代程序后确认金额合计⑧=⑥+⑦ | 146,674.84 | 100.00% |
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核查差异原因并获取发行人编制的回函差异调节表,对差异调节情况进行复核,针对未回函的客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替代程序:
(1)获取对应收入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销售出库单、发票、最终验收单据等,并检查产品种类、数量、单价、金额、客户名称等信息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2)对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检查银行回单、应收票据等凭证,以获取支持销售收入真实性的证据;
(3)从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选取样本检查银行回单、应收票据等凭证,以获取确认收款无误的证据。
6、对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了解客户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背景资料;核查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历程、产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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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与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等。公司访谈的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走访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当期收入金额 | 192,748.00 | 207,217.94 | 161,377.00 |
收入走访金额 | 148,091.66 | 163,483.36 | 144,099.44 |
收入走访比例 | 76.83% | 78.89% | 89.29% |
7、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进行了穿行测试、细节测试,检查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运单、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及银行回单等,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相核对,检查收入确认时间、收入确认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报告期各期对公司收入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192,748.00 | 207,217.94 | 161,377.00 |
核查金额 | 161,028.68 | 172,427.50 | 143,260.69 |
核查占比 | 83.54% | 83.21% | 88.77% |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类型产品采用成本加成法的定价机制,并兼顾大宗原材料的价格以及汇率的变动,相关定价机制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456L及以下冰箱产品均价上涨,主要系该容积段冰箱的细分类型发生变化,以及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价格的变动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商用展示柜产品的均价波动较大,主要系2020年度公司将上海三电的专供物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净额法处理,同时,2021年度公司直接面向可口可乐系客户,承担的运输费用上升以及当期高配置产品的占比提升所致,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456L及以下冰箱销售收入下降,456L及以上冰箱产品收入增长,主要系市场对于更大容积冰箱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以及公司推出的新款产品更多围绕大容积冰箱所致,符合行业发展情况,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收入变化趋势相一致,符合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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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主要来源于冰箱等主营业务产品的销售,境外收入的增长主要系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所致,境外销售产品的销量和单价的均呈上升趋势,共同推动了境外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公司境外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发行人已逐笔列示其具体情况,公司第三方回款与发行人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发行人的边角废料是由箱胆板材在吸塑成型工序环节产生,该工艺良品率报告期内均在99%以上,相关良品率、废料率符合其实际经营及行业情况,客观、准确;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投入量、最终产品产出量、废料产生量、废料均价、废料收入等各项数据相匹配,不存在异常变动的情况;公司相关废料收入已体现在合并报表范围,并列示了报告期各期主要废料回收方的情况。
5、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6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收到的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国有商业银行和9家股份制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计入应收账款融资。
(2)发行人未列示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应收账款方情况。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各期末对应收票据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应收账款方情况;对于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方,说明账龄构成、预计回款时间、是否存在以应收票据等非转账方式回款等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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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各期末对应收票据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银行承兑汇票 | 36,755.09 | 31,977.93 | 24,029.22 |
其中:在手票据 | 9,192.71 | 12,410.77 | 4,817.17 |
票据未终止确认 | 27,562.38 | 19,567.16 | 19,212.05 |
合计 | 36,755.09 | 31,977.93 | 24,029.22 |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末应收票据数量较多,以下列示报告期内各期末票面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大额票据,其占各期末应收票据比例分别为33.83%、35.44%及31.90%,具体明细如下:
(1)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结存票面金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票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出票人 | 前手背书人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 | 票面金额 |
1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8/31 | 2023/2/27 | 1,199.83 |
2 | 江西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7/14 | 2023/1/14 | 500.00 |
3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4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6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7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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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9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0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1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2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3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4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0/14 | 2023/4/14 | 450.00 |
16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0/14 | 2023/4/14 | 450.00 |
17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1/8 | 2023/4/28 | 450.00 |
18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19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20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21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22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2022/12/26 | 2023/4/28 | 450.00 |
23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8/4 | 2023/2/4 | 366.94 |
24 | 四川兴盛和商贸有限公司 | 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1/24 | 2023/5/23 | 350.00 |
2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0/14 | 2023/4/14 | 306.42 |
合计 | 11,723.19 |
(2)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结存票面金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票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出票人 | 前手背书人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 | 票面金额 |
1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29 | 2022/5/28 | 1,399.98 |
2 | 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9 | 2022/6/9 | 500.00 |
3 | 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9 | 2022/6/9 | 500.00 |
4 | 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9 | 2022/6/9 | 500.00 |
5 | 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9 | 2022/6/9 | 500.00 |
6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27 | 2022/6/27 | 300.00 |
7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27 | 2022/6/27 | 300.00 |
8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27 | 2022/6/27 | 300.00 |
9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27 | 2022/6/27 | 300.00 |
10 | 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 | 2021/12/7 | 2022/6/7 | 1,100.00 |
8-2-27
司 | |||||
11 | 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21/9/3 | 2022/3/3 | 537.13 |
12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2021/9/27 | 2022/3/30 | 499.99 |
13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2021/8/31 | 2022/2/28 | 696.11 |
14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28 | 2022/4/28 | 300.00 |
1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28 | 2022/4/28 | 300.00 |
16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28 | 2022/4/28 | 300.00 |
17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28 | 2022/4/28 | 300.00 |
18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28 | 2022/4/28 | 300.00 |
19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28 | 2022/4/28 | 300.00 |
20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1/29 | 2022/5/29 | 300.00 |
21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27 | 2022/6/27 | 300.00 |
22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7/29 | 2022/1/29 | 300.00 |
23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7/29 | 2022/1/29 | 300.00 |
24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7/29 | 2022/1/29 | 300.00 |
2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7/29 | 2022/1/29 | 300.00 |
26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7/29 | 2022/1/29 | 300.00 |
合计 | 11,333.20 |
(3)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结存票面金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票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出票人 | 前手背书人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 | 票面金额 |
1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2020/12/18 | 2021/3/23 | 1,000.00 |
2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300.00 |
3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300.00 |
4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300.00 |
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500.00 |
6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2/30 | 2021/6/30 | 328.65 |
7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9/22 | 2021/3/22 | 400.00 |
8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9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8-2-28
10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1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2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3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4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5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6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7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7/29 | 2021/1/29 | 300.00 |
18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9/22 | 2021/3/22 | 400.00 |
19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300.00 |
20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500.00 |
21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500.00 |
22 |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0/23 | 2021/4/23 | 300.00 |
合计 | 8,128.65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结存的主要大额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均为公司客户,不存在因非真实交易背景开具的应收票据,不属于融资行为。
2、各期末对应收票据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应收票据盘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期末余额 | 36,755.09 | 31,977.93 | 24,029.22 |
减:未终止确认 | 27,562.38 | 19,567.16 | 19,212.05 |
加:应收款项融资 | 12,219.27 | 7,828.69 | 7,804.38 |
期末在手票据 | 21,411.98 | 20,239.46 | 12,621.55 |
期末盘点金额 | 21,411.98 | 20,239.46 | 12,621.55 |
盘点结果 | 账实相符未发现差异 | 账实相符未发现差异 | 账实相符未发现差异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严格执行《商业汇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每月末所有在手的应收票据进行清查盘点,制定盘点表。发行人对上表各期期末在手票据实施盘点,经盘点确认的在手票据金额、张数与应收票据明细表、备查簿的记录相符,不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
8-2-29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期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银行承兑汇票 | 36,755.09 | 31,977.93 | 24,029.22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
应收款项融资 | 12,219.27 | 7,828.69 | 7,804.38 |
合计 | 48,974.36 | 39,806.62 | 31,833.59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持有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及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风险较低。同时,发行人历史上未发生过兑付风险,未发生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因票据未能到期承兑向发行人追索的情形,因此未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应收账款方情况;对于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方,说明账龄构成、预计回款时间、是否存在以应收票据等非转账方式回款等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应收账款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一年以内账龄余额 | 期后回款 金额 | 当年度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回款 | 预计回款时间 |
2022年末 | 1 | 美的集团 | 21,035.03 | 60.42% | 21,035.03 | 19,812.78 | 是 | 预计2023年回款 |
2 | 太古集团 | 1,522.29 | 4.37% | 1,522.29 | 1,207.09 | 否 | 预计2023年回款 | |
3 | ELECTROLUX | 1,402.57 | 4.03% | 1,402.57 | 1,321.46 | 否 | 预计2023年回款 | |
4 | 小米集团 | 1,193.99 | 3.43% | 1,193.99 | 1,170.49 | 否 | 预计2023年回款 | |
5 | 云米科技 | 1,186.81 | 3.40% | 1,186.81 | 1,185.14 | 是 | 预计2023年回款 | |
合计 | 26,340.69 | 75.65% | 26,340.69 | 24,696.96 | ||||
2021年末 | 1 | 美的集团 | 13,603.83 | 44.7% | 13,603.83 | 13,603.83 | 是 | 已全额回款 |
2 | 小米集团 | 2,920.24 | 9.60% | 2,920.24 | 2,920.24 | 否 | 已全额回款 | |
3 | 美菱集团 | 2,766.25 | 9.09% | 2,766.25 | 2,766.25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4 | 云米科技 | 2,493.76 | 8.19% | 2,397.54 | 2,493.76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5 | 中粮集团 | 1,733.50 | 5.70% | 1,733.50 | 1,733.50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合计 | 23,517.57 | 77.28% | 23,421.35 | 23,517.57 |
8-2-30
2020年末 | 1 | 美的集团 | 13,307.85 | 51.94% | 13,307.85 | 13,307.85 | 是 | 已全额回款 |
2 | 美菱集团 | 5,270.56 | 20.57% | 5,270.56 | 5,270.56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3 | 海信集团 | 981.76 | 3.83% | 981.76 | 981.76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4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879.40 | 3.43% | 879.40 | 879.40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5 | 云米科技 | 589.53 | 2.30% | 589.53 | 589.53 | 是 | 已全额回款 | |
合计 | 21,029.10 | 82.07% | 21,029.10 | 21,029.10 |
注:期后回款统计至2023年3月31日。
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且期后回款比例均在90%以上,应收账款质量较好,报告期内存在以应收票据方式进行回款的情况,该情况属于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
二、核查程序
1、了解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获取发行人票据备查簿,核查应收票据收到、背书、兑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并与账面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增减变动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情况,检查发行人应收票据会计政策,复核应收票据的确认金额是否准确,评价公司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核查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3、了解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主要客户及票据结算的交易背景,核实是否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检查账龄计算的准确性。
5、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金额、比例及回款方式。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非真实交易背景开具的应收票据,不存在属
8-2-31
于融资行为的应收票据交易。发行人各期末持有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及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风险较低。同时,发行人历史上未发生过兑付风险,未发生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因票据未能到期承兑向发行人追索的情形,因此未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主要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且期后回款比例均在90%以上,应收账款质量较好,报告期内存在以应收票据方式进行回款的情况。
问题7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5,135.10万元、11,830.82万元、8,832.87万元、11,033.90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组成;存货库龄主要在6个月以内。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原材料的构成情况,原材料期后利用率或耗用比,原材料库存金额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库存商品期后出库情况、在手订单覆盖率情况。
(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构成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占比、期后确认收入时间,发出商品是否均有对应订单,是否存在期后退货入库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原材料的构成情况,原材料期后利用率或耗用比,原材料库存金额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库存商品期后出库情况、在手订单覆盖率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原材料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中原材料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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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电器、电子件 | 949.36 | 31.44 | 535.32 | 21.47 | 195.12 | 12.50 |
钣金类 | 590.71 | 19.56 | 584.89 | 23.46 | 313.28 | 20.08 |
化工、辅材类 | 482.59 | 15.98 | 551.64 | 22.12 | 419.84 | 26.91 |
塑料件 | 194.78 | 6.45 | 223.97 | 8.98 | 388.38 | 24.89 |
周转材料 | 149.66 | 4.96 | 141.92 | 5.69 | 118.79 | 7.61 |
其他 | 652.26 | 21.60 | 455.58 | 18.27 | 124.96 | 8.01 |
总计 | 3,019.35 | 100.00 | 2,493.32 | 100.00 | 1,560.37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原材料主要为电器电子件类、钣金类和化工辅材类,主要原材料构成较为稳定。
2、原材料期后利用率或耗用比及原材料库存金额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期后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3,019.35 | 2,493.32 | 1,560.37 |
期后结转金额 | 2,642.42 | 2,332.76 | 1,420.00 |
占比 | 87.52% | 93.56% | 91.00% |
注:期后结转均统计至2023年3月31日。
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期后结转占比为91.00%、93.56%和87.52%。2022年末占比略低主要系期后截止时间较短影响所致。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周转情况较好,期后结转比例较高,不存在库存过多导致原材料积压或库存过少导致原材料短缺的情况,库存金额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库存商品期后出库情况、在手订单覆盖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存商品期后出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库存商品 | 8,891.54 | 6,733.57 | 6,763.32 |
期后出库金额 | 7,706.22 | 6,682.13 | 6,753.84 |
占比 | 86.67% | 99.24% | 99.86% |
8-2-33
注:期后出库统计至2023年3月31日。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期后出库金额占库存商品的比为99.86%、99.24%和86.67%。2022年末占比略低主要系期后截止时间较短影响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手订单覆盖率情况统计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方法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在产品 | ① | 449.43 | 427.16 | 681.57 |
库存商品 | ② | 8,891.54 | 6,733.57 | 6,763.32 |
发出商品 | ③ | 1,094.64 | 1,589.05 | 1,025.13 |
总库存合计 | — | 10,435.61 | 8,749.78 | 8,470.02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④ | 11.95% | 10.85% | 12.47% |
期末在手订单不含税金额 | ⑤ | 15,530.10 | 14,908.39 | 16,913.12 |
在手订单整体覆盖率 | ⑥=⑤*(1-④)/(①+②+③) | 131.03% | 151.90% | 174.78% |
发行人销售客户一般按月下单采购,即发行人当月对下月生产需求进行计划并开始生产。2022年末在手订单覆盖率相对略低,主要原因是2023年1月为春节假期,该月发货的订单量相对较少。2020年末在手订单覆盖率相对略高主要原因是2021年年初的农历新年为2月份,时间较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为行业内销售旺季,因此2020年末在手订单覆盖率相对略高。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构成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占比、期后确认收入时间,发出商品是否均有对应订单,是否存在期后退货入库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订单对应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发出商品 | 1,094.64 | 1,589.05 | 1,025.13 |
发出商品订单覆盖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期后结转金额 | 1,094.64 | 1,589.05 | 1,025.13 |
结转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8-2-34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主要为境外销售,均有订单对应,不存在期后退货入库情况。
1、对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构成情况进行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对应客户较多,以下列示报告期内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前20名,其占各期末发出商品比例分别为98.83%、95.14%及84.07%,期后实现销售的时间主要在3个月以内,具体明细如下:
(1)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客户构成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发出商品金额 | 占发出商品比 | 期后3个月内确认收入金额 | 期后3-6个月确认收入金额 |
1 | CTM Household Appliances Inc. | 114.96 | 10.50% | 114.96 | — |
2 | PT. SARANA KENCANA MULYA | 105.13 | 9.60% | 105.13 | — |
3 | Atlas LLC | 79.03 | 7.22% | 79.03 | — |
4 | BSB CORPORATION LLC | 76.26 | 6.97% | 76.26 | — |
5 | Drija Company S.A. | 65.50 | 5.98% | 65.50 | — |
6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62.67 | 5.73% | 62.67 | — |
7 | STIRLING MARATHON LIMITED | 59.12 | 5.40% | 59.12 | — |
8 | PT ELECTROLUX INDONESIA | 53.04 | 4.85% | 53.04 | — |
9 | CANDY HOOVER GROUP S.R.L., | 37.64 | 3.44% | 37.64 | — |
10 | Merlion LLC | 33.07 | 3.02% | 33.07 | — |
11 | HIGHTE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31.71 | 2.90% | 31.71 | — |
12 | GINZZU LLC | 27.51 | 2.51% | 27.51 | — |
13 | Electrolux Home Products Pty Ltd | 27.21 | 2.49% | 27.21 | — |
14 | Aladdin Global Corporation Limited | 24.97 | 2.28% | 24.97 | — |
15 | STOP ELECTRONICS CENTER INC | 24.15 | 2.21% | 24.15 | — |
16 | HISENSE (HONGKONG) MIDDLE EAST-AFRICA SALES HOLDINGS CO., LIMITED | 23.43 | 2.14% | 23.43 | — |
17 | LLC “M&G Rusland” | 19.64 | 1.79% | 19.64 | — |
18 | Curtis International LTD | 18.71 | 1.71% | 18.71 | — |
19 | LLC ?Perspektiva T? | 18.60 | 1.70% | 18.60 | — |
8-2-35
20 | EXCELLENCE APPLIANCE TECH INC. | 17.88 | 1.63% | 17.88 | — |
合计 | 920.24 | 84.07% | 920.24 | — |
(2)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客户构成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发出商品金额 | 占发出商品比 | 期后3个月内确认收入金额 | 期后3-6个月确认收入金额 |
1 | CRK CORPORATION | 299.48 | 18.85% | 299.48 | — |
2 | BSB CORPORATION LLC | 226.73 | 14.27% | 70.63 | 156.11 |
3 | Hisense International (HK) Company Limited | 169.53 | 10.67% | 169.53 | — |
4 | B.U.T. SOURCING LIMITED | 148.12 | 9.32% | 148.12 | — |
5 | MG HOME SOLUTION LLC | 131.48 | 8.27% | 131.48 | — |
6 | COTO C.I.C.S.A | 120.97 | 7.61% | 120.97 | — |
7 | PT. SARANA KENCANA MULYA | 65.56 | 4.13% | 65.56 | — |
8 | PKM GMBH+CO.KG | 59.20 | 3.73% | 59.20 | — |
9 | PT ELECTROLUX INDONESIA | 58.15 | 3.66% | 58.15 | — |
10 | SANDEN RETAIL SYSTEMS CORPORATION | 36.69 | 2.31% | 36.69 | — |
11 | Electrolux Vietnam | 33.66 | 2.12% | 33.66 | — |
12 | INFINITON WORLD ELECTRONIC | 30.78 | 1.94% | 30.78 | — |
13 | REGAL WORLDWIDE TRADING LLC | 23.32 | 1.47% | 23.32 | — |
14 | Arkemix | 21.96 | 1.38% | 21.96 | — |
15 | OLAN Haushaltsgerate e.K. | 21.10 | 1.33% | 21.10 | — |
16 | HOFMANN INNOVATIONS | 20.05 | 1.26% | 8.48 | 11.57 |
17 | TECNO SUD AMERICA LTDA | 11.78 | 0.74% | 11.78 | — |
18 | Lippert Components, Inc. | 11.37 | 0.72% | 11.37 | — |
19 | Jind?ich Valenta - Concept | 11.02 | 0.69% | 11.02 | — |
20 | AUCMA(HONGKONG) TRADING CO.,LIMITED | 10.85 | 0.68% | 10.85 | — |
合计 | 1,511.81 | 95.14% | 1,344.14 | 167.67 |
注:期后3-6个月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运输方式主要是铁路运输,该批货物因赶上铁路运输高峰期,货多车少,发行人申报日期需根据铁路运输部门计划确定后才可以进行,因此导致停滞较长时间。
8-2-36
(3)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客户构成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发出商品金额 | 占发出商品比 | 期后3个月内确认收入金额 | 期后3-6个月确认收入金额 |
1 | PT. SARANA KENCANA MULYA | 182.72 | 17.82% | 182.72 | — |
2 | Furrion Limited | 105.14 | 10.26% | 105.14 | — |
3 | DAKA | 98.04 | 9.56% | 98.04 | — |
4 | Schneider Consumer Group | 92.65 | 9.04% | 92.65 | — |
5 | Induglob S.A | 82.03 | 8.00% | 82.03 | — |
6 | PKM GMBH+CO.KG | 58.24 | 5.68% | 58.24 | — |
7 | Electrolux Home Appliances Sdn Bhd | 43.17 | 4.21% | 43.17 | — |
8 | CRK CORPORATION | 42.22 | 4.12% | 42.22 | — |
9 | Hisense International (HK) Company Limited | 36.14 | 3.53% | 36.14 | — |
10 | Precision Trading Corp | 35.08 | 3.42% | 35.08 | — |
11 | SHIVSONS INTERNATIONAL LTD | 34.00 | 3.32% | 34.00 | — |
12 | ASCOLI AMERICA KITCHEN SOLUTION LLC | 38.39 | 3.75% | 38.39 | — |
13 | GLOBAL REACH SALES INC. | 28.85 | 2.81% | 28.85 | — |
14 | AVANTI PRODUCTS, LLC | 26.19 | 2.56% | 26.19 | — |
15 | BSB CORPORATION LLC | 20.64 | 2.01% | 20.64 | — |
16 | DEFY APPLIANCES (PTY) LTD | 20.49 | 2.00% | 20.49 | — |
17 | GRF Domestic Home Appliances Srl | 27.34 | 2.67% | 27.34 | — |
18 | GINZZU LLC | 16.93 | 1.65% | 16.93 | — |
19 | ELECTROLUX THAILAND CO.,LTD | 15.37 | 1.50% | 15.37 | — |
20 | CTMHouseholdAppliancesInc. | 9.45 | 0.92% | 9.45 | — |
合计 | 1,013.09 | 98.83% | 1,013.09 | — |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主要为境外销售,均有订单对应,不存在期后退货入库情况。
二、核查程序
1、获取原材料明细表,结合原材料类别、期后结转情况,分析发行人原材料库存金额的合理性。
8-2-37
2、获取库存商品明细表、销售出库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库存商品期后出库情况。
3、获取在手订单,分析存货构成与订单的对应情况。
4、获取发出商品明细表,分析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的变动情况。
5、检查与发出商品相关的客户合同、出库单、签收单和报关单等资料,确认发出商品余额是否结转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入库情况。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耗用率高,周转情况较好,原材料期末库存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库存商品期后出库情况良好,在手订单覆盖率处于较高水平。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均有订单对应,不存在期后退货入库情况。
问题8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等关键主体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说明。
回复:
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5资金流水核查要求的重点核查事项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等关键主体等开立和控制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情况
(一)核查范围的确定
8-2-38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5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结合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需扩大核查范围的异常事项进行了慎重考量,具体如下:
序号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1 | 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 否。发行人不存在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不规范情形 |
2 |
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
否。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不存在较大异常变化,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 ||
3 | 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 否。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经销模式 |
4 | 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 | 否。①发行人存在将部分经济效益和技术价值较低的生产工序委托外部加工的情况,各期委托加工金额占当期采购额的比例为3.69%、2.35%和1.37%,委托加工费用占比较低,各期委托加工费用未发生大幅变动;②发行人成本、毛利率等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5 | 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 | 否。发行人不存在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的情形 |
6 | 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 否。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及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的重大购销交易或大额收付款 |
7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 否。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 |
8 | 其他异常情况 | 否。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5资金流水核查要求的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
(二)具体核查范围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主要关联法人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流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弟弟和弟媳、
8-2-39
董事(除独立董事及报告期内已离任的由外部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外)、监事(除报告期内已离任的由外部投资人委派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出纳、发行人子公司负责人、发行人子公司董事(除子公司股东三电株式会社委派的董事)、发行人子公司监事、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以下简称“核查范围内人员”)在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具体核查范围及获取资料情况如下。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主体 | 所获取资料 |
1 |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 | 雪祺电气、合肥三电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 |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 配偶:谷云霞 儿子:顾庆宇 儿媳:周雨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清单、个人云闪付APP录屏、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
3 | 主要关联法人 | 宁波雪祺、合肥雪柜、滁州恒天 | 银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法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 |
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王力学、王士生、徐园生 监事:郭家宝、章兵、陈允艳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清单、个人云闪付APP录屏、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
5 | 关键岗位人员 | 财务主管:李亚奎、高雪琳 出纳:张洁、郭荣先 采购总监:付自春 营运管理部部长:洪洁兵 综合管理人员:陈程 合肥三电总经理:付磊 合肥三电董事:操时洲 合肥三电监事:周布华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清单、个人云闪付APP录屏、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
6 | 其他关联自然人 | 实际控制人的弟弟:顾勇 实际控制人的弟媳:张建琴 实际控制人的父亲:顾春礼 实际控制人的母亲:徐志玲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清单、个人云闪付APP录屏、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及 |
8-2-40
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时乾中 | 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
(三)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申报会计师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对核查对象划定的流水重要性标准如下:
核查范围 | 核查标准 |
法人银行账户 | 单笔收支大于等于10万元 |
自然人银行账户 | 单笔收支大于等于5万元 |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核查如下: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等资金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文件;
2、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资金收支与审批程序、资金保管与总分类账记录、现金及银行总账与日记账的登记、票据的收付及管理等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3、执行穿行测试,对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进行评价;
4、执行控制测试,对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执行有效。
(二)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银行账户的核查如下:
1、实地前往发行人基本户开立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2、实地前往发行人各开户银行打印所有已开立账户报告期内的银行交易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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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账户完整性方面,将发行人的财务账簿、发行人编制的《银行账户信息清单》与从银行独立取得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银行函证信息进行核对,并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进行交叉核对,以确认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4、在开户合理性方面,复核发行人银行账户开户地点、开立时间和销户情况,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的发展阶段和区域分布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常存续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共29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1 |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18 |
2 |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67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 | 9550******0186 |
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401******2465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401******6989 |
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401******7045 |
7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227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475******5247 |
9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作化路支行 | 1021******8106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繁华支行 | 3413******8039 |
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繁华支行 | 3413******5088 |
12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6170******0540 |
13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H10-******0860 |
14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F15-******0269 |
15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F15-******0328 |
16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H10-******0128 |
1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4990******8083 |
1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4990******4413 |
1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4990******4789 |
2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湖城支行 | 5519******0201 |
2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610******6373 |
2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610******7983 |
2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61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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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7672******6116 |
2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782******1228 |
2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887******4204 |
2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857******1131 |
2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四里河路支行 | 9340******0068 |
2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 | 8112******5668 |
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的账户共8个,注销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1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 | 1021******7576 | 2020/9/4 | 不常用账户 |
2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 | 1021******7376 | 2020/12/21 | |
3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 | 1021******4321 | 2020/4/2 | |
4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 | 1021******4121 | 2020/4/2 | |
5 | 交通银行合肥祁门路支行 | 3413******5182 | 2020/12/14 | |
6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19 | 2021/11/26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797******4597 | 2020/12/17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797******0605 | 2020/12/17 |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开户区域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三)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大额资金流水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将报告期银行存款明细账的各银行账户借贷方发生额与银行对账单借贷方发生额进行双向比对,核查收支发生总额的一致性;
2、将各类银行存款收入及支出的项目在核查标准范围内的记账凭证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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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进行比对,编制大额资金流水核对表,复核交易金额、交易对手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
3、核对报告期各期末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一致性,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使用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银行存款余额、借款情况、注销情况等,发函及回函比例为100%。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大额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如下:
期间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银行流水借方核查比例 | 96.22% | 93.17% | 92.59% |
银行流水贷方核查比例 | 94.33% | 91.15% | 93.15% |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流水,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购置等相匹配。
(四)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及相关个人大额资金流水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大额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核查,核查发行人与核查范围内人员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2、查阅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人员银行资金流水,关注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除正常工资薪金、报销款、备用金借款等资金往来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五)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取现及大额资金流水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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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
2、对发行人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六)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大额资金流水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了解其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及交易合理性;
2、获取了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清单以及相关费用科目的明细表,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购买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等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的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系生产经营和因筹备上市工作以及自身战略规划所需,主要包括与新产品研发相关的咨询服务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IPO相关的审计、法律、评估等的咨询服务费用等。因此,发行人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
(七)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1、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子女及其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银联云闪付APP的一键查卡功能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子女及其配偶的个人银行卡报告,核查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并现场陪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至各主要商业银行及当地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徽商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和肥西农村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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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查询个人开户情况并打印资金流水对账单,对取得的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核对,确保该等人员报告期内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2)对单笔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银行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存取现等,获取其关于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声明承诺文件等,并对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
(3)关注相关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以下流水,留意是否存在重复出现的、金额相对一致的大批量小额支出情形;
(4)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子女及其配偶出具的声明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①本人填写的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除以上账户外,本人在报告期内不持有其他银行账户(借记卡);
②本人不存在代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祺电气”)进行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形;
③本人不存在代雪祺电气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雪祺电气提供经济资源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④本人不存在与雪祺电气客户或供应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交易及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⑤本人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与雪祺电气的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子女及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报告回复》,相关专项说明已作为附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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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均具有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八)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1、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执行的核查程序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执行的程序一致,相关核查程序参见本题回复之“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之“(七)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之“1、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子女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执行的核查程序”。
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见本题回复之“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之“(七)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之“2、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子女及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对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报告回复》,相关专项说明已作为附件提供。
4、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离任的由外部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及报告期内已离任的由外部投资人委派的监事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未提供其银行流水,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替代程序:
(1)结合对发行人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的核查,关注上述人员及其控制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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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对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人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关注上述人员及其控制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异常资金往来;
(3)取得了上述人员签署的声明承诺函,承诺报告期内不存在代发行人进行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形;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形;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获得的薪酬、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合理,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资产转让款及从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的情形,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九)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大额资金流水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上述银行流水中大额交易记录进行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2、将大额资金流水对应对方账户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人员清单进行比对,查验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3、取得上述相关人员关于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交易及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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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声明及承诺。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十)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主体大额银行流水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的大额资金流水;
2、查阅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上述银行流水中大额交易记录进行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取得上述相关人员关于不存在代发行人进行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十一)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结合上述资金流水的情况,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已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5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形等进行全面核查。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2、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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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及开户区域与业务需要之间具有匹配性及合理性。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6、发行人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均具有商业合理性。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额资金往来均具有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获得的薪酬、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合理,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资产转让款、现金分红的情形,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1、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问题9
申报材料显示:
(1)合肥美科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发行人按照双方于2021年3月19日签署的《协议书》中相关约定向其支付商标许可费等费用198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裁判。
(2)报告期内,仅发行人子公司合肥三电存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况。
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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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与合肥美科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中的具体约定,说明涉诉商标授权许可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及涉及的产品、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占比,涉诉商标是否属于核心商标。
(2)说明未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充分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3)说明主要产品涉及商标的取得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侵权或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如存在,请进一步披露具体情况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结合与合肥美科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中的具体约定,说明涉诉商标授权许可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及涉及的产品、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占比,涉诉商标是否属于核心商标
1、结合与合肥美科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中的具体约定,说明涉诉商标授权许可情况
2021年3月19日,雪祺有限与合肥美科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美科”)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因雪祺有限生产销售的产品经合肥美科申请已被海关查封,为解决相关争议,双方对雪祺有限已经使用“ASCOLI”商标的产品数量进行清点确认,雪祺有限向合肥美科支付95万元作为该等商品的商标使用费,另支付合肥美科由此产生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人工拆箱、运输及吊柜到海关仓库费用3万元,合计103万元;若雪祺有限违反协议约定,则应向合肥美科支付2倍授权许可费用,即190万元。该部分商标使用费支付完毕后,合肥美科将就该等商品向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证书,以便公司办理解封等手续。《协议书》签署后,公司未向合肥美科支付该等费用,因此合肥美科起诉至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由为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2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23
8-2-51
年3月27日,该案因法院更换原审理法官已重新开庭审理。2023年4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383号),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即合同法律关系,判决雪祺电气向合肥美科支付商标许可费用95万元,律师费用5万元,人工拆箱、运输等其他费用3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123万元,公司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协议书》的签署背景如下:
2019年1月23日,甲方合肥美科、安徽美奇电器有限公司(系合肥美科控股股东)与乙方ASCOLI AMERICA KITCHEN SOLUTION LLC(以下简称“美国ASCOLI公司”,系合肥美科控股子公司)签署《协议书》,美国ASCOLI公司受甲方委托负责“ASCOLI”品牌推广及所有贴牌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活动,办理产品的进口和清关事宜,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收款和付款。2020年7月28日,美国ASCOLI公司与雪祺有限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雪祺有限向美国ASCOLI公司出售对开门式冰箱。美国ASCOLI公司已出具《商标授权书》,载明:美国ASCOLI公司已经在美国注册了“ASCOLI”商标,是商标的所有者,基于美国ASCOLI公司与公司双方在制冷电器方面的合作,美国ASCOLI公司授权公司在其向公司购买的模型的外观和包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2020年12月,鉴于合肥美科主张其为“ASCOLI”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公司未经合肥美科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冰箱、冰柜上使用了“ASCOLI”商标,构成对合肥美科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南京新生圩海关经合肥美科申请对公司为美国ASCOLI公司定牌加工的192台冰箱予以查封。
202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圩海关向雪祺有限出具《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认定:“经调查,我关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如我关自扣留上述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将放行上述货物。”
因此,为尽快解封相关扣押冰箱,公司与合肥美科于2021年3月19日签署案涉《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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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基于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结合目前司法政策、生效裁判观点,加之公司与美国ASCOLI公司合作中,对自身在其出口的冰箱上使用ASCOLI商标具有合同基础,且对美国ASCOLI公司商标的具体情况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性情形,因此,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及涉及的产品、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占比,涉诉商标是否属于核心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对于涉诉商标,报告期内公司仅在为美国ASCOLI公司定牌加工贴有美国“ASCOLI”商标的冰箱产品中使用,涉及的产品仅为定牌加工的美国ASCOLI公司的冰箱产品(产品系按照美国电气标准生产,在国内无法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涉诉商标涉及的产品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3.26 |
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比例 | — | — | 0.002% |
净利润(万元) | — | — | 0.67 |
占公司当期净利润入比例 | — | — | 0.15% |
占公司当期扣非归母净利润比例 | — | — | 0.01% |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产生的销售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及其占比均较低,且在公司停止使用涉诉商标后,公司其他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均未受到重大影响。
公司相关涉诉商标并非自有注册商标,而是仅用作定牌加工的美国ASCOLI公司的冰箱产品时使用的贴牌商标。出于公司业务模式的需要,公司主要客户在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之时一般均会授权公司使用客户商标并进行贴牌后出售。合肥美科及其关联方不属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且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
8-2-53
之日,公司与合肥美科及其关联方亦不存在业务往来,无需继续使用涉诉商标,涉诉商标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核心商标。
(二)说明未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充分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未决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诉讼案件资料,2022年11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23年3月27日,该案因法院更换原审理法官已重新开庭审理。2023年4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383号),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即合同法律关系,判决雪祺电气向合肥美科支付商标许可费用95万元,律师费用5万元,人工拆箱、运输等其他费用3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123万元,公司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2023年3月10日),公司作为被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相关的未决诉讼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尚未有最终定论,相关或有事项并未实际产生公司需要承担的现实义务,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相关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未达到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发行人未针对该项或有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收到该案件于2023年4月23日初审判决通知后,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于该案件初审判决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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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属于2023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故发行人于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23.00万元。综上所述,上述案件于2022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于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未决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上述未决诉讼已于2023年4月23日初审判决,合计金额123.00万元。该赔偿金额占发行人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 1.23%,占发行人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上述未决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已就该或有负债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三)说明主要产品涉及商标的取得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侵权或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如存在,请进一步披露具体情况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冰箱、商用展示柜,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其涉及商标的取得及使用情况如下:
1、冰箱
公司作为专业的大冰箱研发设计和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冰箱涉及的商标主要来源于品牌商客户授权,公司经客户授权后为其贴牌,并将冰箱整机销售给客户。该等被授权商标不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本身不使用该等商标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冰箱产品,且公司亦无需支付相应的商标授权使用费用。
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均已取得品牌商客户的授权,其商标授权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合同对方 /商标权利人 | 发行人 签订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期限 | 商标授权情况 |
1 |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 雪祺有限 | 冰箱、冷柜 | 2021.01.01.-2022.12.31. | 已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商标使用管理合同》进行授权 |
2 |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雪祺有限 | 冰箱 | 2022.01.01.-2022.12.31. | 已通过《“MELING”美菱、“CHANGHONG长虹”商标使用授权书》进行授权 |
3 | 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 | 雪祺电气 | 冰箱及备件 | 2022.04.01.-2023.03.31. | 已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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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 |||||
4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雪祺有限 | 冰箱 | 2020.11.24.-2023.11.23. | 已通过《ODM采购协议》中“18.知识产权”条款进行授权 |
5 | CRK CORPORATION | 雪祺有限/雪祺电气 | 冰箱 | — | 已通过《商标授权书》进行授权 |
6 |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 雪祺电气 | 冰箱 | 2022.06.01.-2022.12.31. | 已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商标使用管理合同》进行授权 |
7 | 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雪祺有限 | 冰箱 | 2021.01.01.-2022.12.31. | 已通过《定牌(OEM/ODM)生产合同》中“2.产品商标及包装”条款进行授权 |
8 | 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 合肥三电 | 冰柜(即:商用展示柜) | 2022.01.01.-2022.12.31. | 已通过《商标分许可合同书》进行授权 |
9 | LIPPERT COMPONENTS, INC | 雪祺有限/雪祺电气 | 冰箱 | — | 已通过《商标授权书》进行授权 |
10 | 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 雪祺电气 | 冰箱 | 2022.08.01.-2023.07.31. | 已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商标使用管理合同》进行授权 |
11 | Electrolux Intressenter AB,Company | 雪祺电气 | 冰箱 | 2022.01.01.-2022.12.31. | 已通过《商标授权书》进行授权 |
12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雪祺电气 | 冰箱 | 2022.06.01.-2024.05.31. | 已通过《电冰箱委托加工协议书》中“2.产品商标及包装”条款进行授权 |
公司2020年1月1日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生产的冰箱产品涉及的商标均已取得品牌商客户的授权,公司系依据该等授权使用相关商标。
2、商用展示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商用展示柜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合肥三电对外销售。2020年11月1日,日本三电与合肥三电签署《商标分许可合同书》,约定:基于SDRS控股株式会社(于2020年3月吸收合并日本三电,存续主体SDRS控股株式会社此后更名为日本三电)与Sanden控股株式会社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即原许可合同,许可方为Sanden控股株式会社,被许可方为SDRS控股株式会社),日本三电将原许可合同约定的授权使用的商标向合肥三电进行非排他性且不得转移的分许可。许可使用的商标包括“”、“”、“”以及“”;许可使用的商标可用于合肥三电的商用冰箱、自动售货机、家用冰箱产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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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为注册该等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包括该等商标后续新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为该等商标进行存续期更新注册手续,则许可期限可扩展到更新注册手续后的注册商标;商用冰箱、自动售货机产品使用该等商标的许可费为0。因此,公司生产的商用展示柜涉及的商标已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合肥三电依据双方签署的《商标分许可合同书》使用上述授权商标。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上述授权商标主要用于合肥三电出售的商用展示柜产品。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百度等网站的检索结果,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侵权或不正当行为;亦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
二、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商标权属证书、专利权属证书及软件著作权权属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档案资料,核查相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
2、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公告检索网站中对发行人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公开信息,核查相关知识产权的取得及使用情况。
3、查阅美国ASCOLI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销售合同》及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合肥美科、安徽美奇电器有限公司、美国ASCOLI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发行人与合肥美科签署的《协议书》等商标授权相关文件。
4、查阅发行人与合肥美科相关诉讼涉及的诉讼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材料、法院传票、海关解除扣押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
5、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
6、向发行人管理层、律师了解目前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及进展,并取得民事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书资料;检查其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复核管理层不计提预计负债结论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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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风险揭示的充分性。
7、查阅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以及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中涉及的商标授权合同或相关授权条款,以及日本三电与合肥三电签署《商标分许可合同书》。
8、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在为美国ASCOLI公司定牌加工贴有美国“ASCOLI”商标的冰箱产品中使用上述涉诉商标,涉及的产品仅为定牌加工的美国ASCOLI公司的冰箱产品,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占比较小,涉诉商标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商标。
2、2023年4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2)
皖01民初1383号),判决雪祺电气向合肥美科支付商标许可费用95万元,律师费用5万元,人工拆箱、运输等其他费用3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123万元,公司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事项属于2023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公司于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预计负债,相关案件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决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或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20年1月1日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销售的主要产品涉及的商标均已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发行人依据该等授权使用相关商标,不存在侵权或不正当行为;公司的主要产品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
问题10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分别为856.09万元、902.50万元、1,029.53万元和1,082.62万元,系对肥西农商行的非上市权益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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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有肥西农商行0.49%的股权。
请发行人:
(1)说明参股肥西农商行的背景、主要商业考虑及后续安排,是否派驻董监高等参与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对农商行投资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2)结合肥西农商行的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说明相关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确认的方式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说明参股肥西农商行的背景、主要商业考虑及后续安排,是否派驻董监高等参与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对农商行投资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1、说明参股肥西农商行的背景、主要商业考虑及后续安排,是否派驻董监高等参与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公司参股肥西农商行的背景是肥西农商行因启动资本运作计划、增强股本的融资需求,主动联系公司请求对其增资入股。肥西农商行自公司2011年成立开始就与公司开展合作,公司在肥西农商行开立了银行基本户,2012年开始,肥西农商行向公司提供银行贷款,其与公司合作时间长、对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力度较大,因此,出于双方合作历史以及进一步加深双方融资业务合作的商业考虑,公司同意对肥西农商行增资入股。
公司预计短期内将不会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肥西农商行的股权或对肥西农商行增加投资。
公司主要作为肥西农商行的财务投资者,入股至今未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肥西农商行的经营活动,且肥西农商行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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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农商行投资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与肥西农商行于2017年12月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公司认购肥西农商行500万股股本。公司已向肥西农商行支付全部增资款,该等价款支付完毕后,公司对肥西农商行的持股比例不足1%。
(1)发行人投资肥西农商行的外部审批手续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3号)及《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对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有关要求,相应审批手续条款与公司2017年12月入股肥西农商行的基本情况对比如下:
法规名称 | 条款内容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分析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3号) |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及肥西农商行的书面确认,公司入股肥西农商行时的持股比例低于1%,因此无需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或取得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审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3号) | 第六十二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行政许可程序和事权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 | 根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入股肥西农商行的行为本身不涉及审批;此外,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和肥西农商行的书面确认,公司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相应出资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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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条款内容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分析 |
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公司入股肥西农商行时的持股比例不足1%,未达到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标准。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入股肥西农商行时的持股比例不足1%,未达到向银监分局、银监局报告/取得审批或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标准,公司入股肥西农商行事项本身不涉及外部审批手续,且公司已通过肥西农商行对雪祺有限的入股股东资格审核,因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2)发行人投资肥西农商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以及雪祺有限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入股肥西农商行的投资事宜是否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审批程序未有明确要求。根据雪祺有限入股肥西农商行时的股东顾维、志道投资、时乾中提供的书面确认,顾维、志道投资、时乾中一致同意2017年雪祺有限投资入股肥西农商行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入股肥西农商行不存在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结合肥西农商行的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说明相关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确认的方式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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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西农商行)运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总资产 | 3,799,660.21 | 3,246,077.42 | 2,891,671.61 |
净资产 | 226,856.82 | 193,447.38 | 169,579.43 |
净利润 | 21,974.46 | 21,828.14 | 13,270.12 |
注:上述2020年度财务数据经安徽成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合肥德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肥西农商行分红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时间 | 现金分红 |
2020年7月24日 | 25.00 |
2021年8月30日 | 7.28 |
2022年8月29日 | 27.46 |
2022年12月29日 | 6.30 |
3、说明相关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确认的方式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持有肥西农商行股权比例较低,且未在其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因此不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持有肥西农商行股权并非为了近期出售,且不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亦非衍生工具。因此,该项权益工具投资是非交易性的。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因此,公司将对肥西农商行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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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利得或损失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投资时,发行人持股0.5319%,实际出资1,000.00万元,因此,发行人以1,000.00万元公允价值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投资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肥西农商行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金额变动均系肥西农商行公允价值变动所致。肥西农商行不存在活跃市场无公开市场报价,被投资单位经营环境、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描述的可能表明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形,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根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资产的份额,作为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发行人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过程
1、取得公司与肥西农商行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及增资款支付凭证;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企查查、百度、肥西农商行的官网及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站,核查肥西农商行的业务情况;
3、取得并查阅雪祺有限入股肥西农商行时的股东就投资肥西农商行事项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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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发行人投资肥西农商行当时有效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肥西农商行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6、查阅了发行人投资入股的相关协议、股权证、付款凭证等资料。
7、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关于上述权益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过程,分析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8、取得并查阅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年审计报告及 2022年财务报表。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参股肥西农商行具有商业合理性,后续未有退出股权或增加投资安排,发行人未派驻董监高等参与肥西农商行的经营,肥西农商行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对应关系;发行人投资肥西农商行不存在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2、发行人持有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较低,且未在其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不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发行人持有肥西农商行股权并非为了近期出售,且不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亦非衍生工具。因此,该项权益工具投资是非交易性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其他权益工具列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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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3]230Z1969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宛云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琚晶晶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牛晓咪 | |
2023年 5月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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