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名,代表股份76,578,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名,代表股份72,434,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4,144,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7,944,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3,800,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4,144,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审议 结果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1 |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2 |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3 |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4 |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5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 |||||
6 | 《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7 |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 同意 | 76,578,730 | 100% | 通过 |
反对 | 0 | 0%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审议 结果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弃权 | 0 |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
表决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 ||
1 |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同意 | 7,944,270 | 100%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2 | 《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7,944,270 | 100%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
3 |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 同意 | 7,944,270 | 100% |
反对 | 0 | 0% | ||
弃权 | 0 |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李梦、车继晗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对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