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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普赛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8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8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8日,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5元/股。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许娟红、刘峰、张勇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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