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5日18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在公司同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后,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周贤忠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经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5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杨帆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与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杨帆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5月5日,并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9日
附件:
杨帆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新疆武警边防总队指挥学校学员,新疆武警边防总队霍尔果斯边防检查站执勤一科副连职检查员,新疆武警边防总队霍尔果斯边防检查站司令部正连职参谋。2011年1月加入公司,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行政部负责人,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帆先生及配偶王娜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97.98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