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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8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11,240.6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本案一审已判决,原告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公司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的审批进展。

近日,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布鲁公司”或“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2023 )湘31行初13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

2、一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

二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以下简称“花垣分局”)

第三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瑞公司诉称其2013年改扩建4万吨/年动力电池原料生产线,在办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花垣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指定鸿瑞公司接管艾布鲁公司移交的渣库及污水治理项目,鸿瑞公司以该项目未达协议约定移交的条件拒绝接收,由此花垣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未给鸿瑞公司2013年改扩建4万吨/年动力电池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料生产线项目办理排污许可证,致使给鸿瑞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分局超越职权迫使原告接受艾布鲁公司施工的渣库及污水治理项目移交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二被告以此为由不给原告办理排污许可证及投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不能生产期间的经济损失,包括机械设备闲置折旧费2,300万元,投入资金不能生产期间的资金占用费5,832万元,留守职工工资1,432万元,须缴纳的税款600万元,社会保险费350万元,应支付的水电费726.68万元,以上共计赔偿11,240.68万元。

3、判令第三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根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 )湘31行初13号】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预收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目前原告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31行初13号行政裁定;

(2)、指令对本案继续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尚未收到诉讼通知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立案时间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 (元)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2023年5月合同纠纷原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15,463,764.49已立案,未开庭
合计15,463,764.49-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案件,一审已判决,对公司无影响。

2、由于目前原告鸿瑞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公司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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