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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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