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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8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慎的研究,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青川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吴青川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青川先生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青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 平

章 军

周中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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