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直真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韩正奎、刘萍 |
联系电话 | 010-59026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3007.SZ |
注册资本 | 104,000,000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C207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1层 |
法定代表人 | 袁隽 |
董事会秘书 | 饶燕 |
联系电话 | 010- 6280005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9月23日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2020年12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以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截至2020年10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金额为74,887,378.57元。2020年12月25日,公司已使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74,887,378.57元置换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788号《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调整事项
经公司综合评估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项目进展情况,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利益,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5月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内容的议案》,同意在保持各个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变的基础上,对除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之外的五个募投项目进行如下调整:调减场地装修、设备购置和预备费金额;变更软件购置内容,并相应调整软件投入费用;调增前期建设费用。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理财及利息收益净额)37,122,861.1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直真科技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直真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在日常管理中能够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韩正奎 | 刘 萍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侯 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