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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兆点胶: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情况的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情况的说明公告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拟于2023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8日)。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4.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陈晓峰、陆永华、苏州特瑞特云帆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星熠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

公告编号:2023-067特星熠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上述规定的限售主体。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挂牌时由于股份公司设立尚未满一年(2022年3月28日设立股份公司),故当时全体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均进行了限售处理。截至本说明公告披露之日,股份公司设立已满一年,期间股东陈晓峰、陆永华、苏州特瑞特云帆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星熠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星熠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票并未提请解限售,目前仍处于限售状态,故本次限售主体陈晓峰、陆永华、苏州特瑞特云帆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星熠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特瑞特星熠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票不再申请限售。

特此说明。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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