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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29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6月14日(星期四)上午9:30
   3、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中心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6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决议已于201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公告名称为《宁波圣
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三)9:00—11:00、13:30—15:30
    3、登记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 515 号公司证券部
    4、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
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
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
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
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及信函应在 2012 年 6 月 13
日 15:3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沈明亮、郑娇琼
    联系电话:0574-87522994
    传真:0574-87522997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515号       邮 编:3150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附件一:
                           股东参会登记表
    截止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深圳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
有圣莱达(股票代码:002473)股票,现登记参加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持有人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账户号码
持股数量(股)
联系地址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宁波圣莱达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
 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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