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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6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4日,并同意以109.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2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新明 叶强胜 刘桂良

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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