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52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大正元”)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自有土地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所在位置属于关联公司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光热电”)在长春市供热服务区域,因此需要购买宇光热电供热管网入网服务及换热站建设相关服务,公司将严格参照吉林省物价局收费标准以及市场价,按照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建筑面积59,000平方米(暂定面积,最终面积以竣工验收后需要接受供热服务的面积为准),测算两项服务预计需支付405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于公司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担任宇光热电的董事,该项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关系
宇光热电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涛控制的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在宇光热电担任董事。
(三)公司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于逢良、田景成、王连彬、张全伟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刘海涛、张
智勇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上述交易金额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义东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0日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营城镇西营城村八社
统一社会代码:91220181066446849C
经营范围:发电、供热、供热管道铺设及维修,管网服务,煤炭经销,粉煤灰销售、石膏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和财务情况:宇光热电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宇光热电的总资产为338,637.10万元、净资产为53,571.60万元、营业收入55,189.69万元、净利润-31,640.5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3年3月31日,宇光热电的总资产为318,035.15万元、净资产为47,714.19万元、营业收入28,681.93万元、净利润-4,832.8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情况:宇光热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公司与宇光热电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在交易定价上,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交易金额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双方将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签署授权及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拟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长春高新热力分公司(甲方)、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计费标准:(1)入网服务费,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指导价格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取,暂计2,950,000元,具体以双方实际交易金额为准,多退少补(2)换热站,按照设计方案和具体建设内容,经测算后支付,暂定1,100,000元,后续发生时据实支付。
3、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4、计费面积:建筑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现状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不相符或与产权测绘面积不同的,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或修正。
5、建设内容:宇光热电负责热源厂到分界点的供热设施以及换热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不包括换热站)及采暖设施由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6、违约责任:宇光热电违约,按长春市有关城市供热管理之规定向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如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建设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支付金额及时间每日向宇光热电交纳3‰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7、生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建设需求发生,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不存在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3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
立意见,具体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一致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吉林省宇光热电有限公司长春高新热力分公司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入网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