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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6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本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股公司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州燃机”)后期将开启天然气专线管道建设工程,需补充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周转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且需继续偿还国开行广东分行剩余56,470万元贷款,公司按照不超过人民币71,470万元贷款的3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担保金额不超过25,014.5万元,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此外,高州燃机的其他股东广州协鑫的控股股东协鑫智慧能源按16%的持股比例、广州高新投按30%的持股比例、广州科学城投资按19%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我们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高州燃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产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平: ______________

耿成轩: ______________

李 激 : ______________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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