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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5日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OA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

职文件等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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