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经纬股份 股票代码:301390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Hangzhou Gisw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古墩路1899号A1幢6楼626-62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特别提示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股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经纬股份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截至2023年4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2.57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3年4月18日(T-3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价格37.70元/股对应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2.3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23年4月18日,T-3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23年4月18日,T-3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前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23年4月18日,T-3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股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4月18日前20交易日均价(含当日)(元/股) | 静态市盈率(倍) (2021年) | 静态市盈率(倍) (2022年) | 滚动市盈率(倍) | |||
扣非前 | 扣非后 | 扣非前 | 扣非后 | 扣非前 | 扣非后 | |||
300712.SZ | 永福股份 | 40.77 | 185.26 | 404.61 | 51.60 | 51.60 | 96.30 | 150.39 |
300982.SZ | 苏文电能 | 59.22 | 33.72 | 36.66 | 39.72 | 44.53 | 33.60 | 36.25 |
002405.SZ | 四维图新 | 14.30 | 278.82 | 565.24 | - | - | 324.72 | 614.88 |
688078.SH | 龙软科技 | 46.92 | 53.12 | 56.44 | 41.86 | 41.20 | 44.16 | 46.42 |
算术平均市盈率 (扣除极端值和负值) | 43.42 | 46.55 | 44.39 | 45.78 | 38.88 | 41.33 | ||
经纬股份 | 37.70(发行价) | 33.69 | 36.00 | 30.26 | 32.35 | 31.03 | 33.75 |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6,550.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7,613.5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8,936.42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部分将用于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如果未来产业政策及行业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行业监管政策出现调整,则公司的业务发
展将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二)对电网公司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80%,是公司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系为电网企业、工商业企业电力相关工程提供规划咨询、设计、工程建设等服务,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主要为国内各级电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对该类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8.28%、47.32%和
53.78%。
国家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集团”)、南方电网等电网类客户是中央、内蒙古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国有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是我国电网建设投资的重要主体。由于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客户事实上承担了与电网等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职能,公司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尤其是电力咨询设计服务的业务源头一般来自于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客户。若未来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客户的采购偏好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技术服务等不能满足电网公司客户需求而导致业务量下降,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业绩、销售回款具有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业绩及销售回款存在较明显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收入及销售回款较少,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收入及销售回款较高,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一般为负数,因此上半年的流动性相对下半年较为紧张。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各期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8.30%、52.31%和
46.16%,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系国家电网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上海建工等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类客户,民营企业收入占比较低。公司提供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客户的预算、审批流程等关系密切,该类客户采购一般遵循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投资立项申请一般集中在每年四季度,次年年初对上一年的立项项目进行审批,二季度以后开始合同项目的实施和执行,受
年度预算、项目实施周期、决策及审批流程等因素影响,客户一般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集中验收、付款,因此公司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收入占比相对较高,销售回款亦相对集中于第四季度。
由于公司的人员薪酬、研发投入等支出在年度内发生相对均衡,导致公司净利润的季节性波动较明显,上半年净利润一般明显少于下半年,通常在第一季度存在亏损。仅靠单一季度业绩情况无法准确推测全年业绩情况,业绩存在较为显著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四)业务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浙江省内营业收入分别为19,294.13万元、22,919.27万元和30,065.59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57.46%、65.08%和69.39%,内蒙古地区营业收入分别为6,324.12万元、4,790.94万元和5,773.50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18.84%、
13.60%和13.33%。报告期内,来自浙江省和内蒙古地区的收入占比分别为76.30%、
78.69%和82.72%,若未来浙江省和内蒙古地区电网公司采购政策和采购偏好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区域电网公司需求,可能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资质到期无法延续或被取消的风险
经营资质是衡量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内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公司业务开展和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条件,也是客户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目前,公司已取得测绘、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电力工程承包等经营所需的多项资质,在公司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公司已取得主要业务送变电设计和新能源发电设计专业领域的最高资质。如果公司在上述经营资质到期后无法及时延续,或者公司经营资质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公司将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从而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六)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由于对2015年11月股权转让做追溯股份支付处理,该项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2,786.50
万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盈利规模快速上升。报告期期初,公司已消除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2020年初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8,442.89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503.45万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7,584.01万元,母公司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7,814.16万元,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但若未来公司出现盈利能力下降或遭受其他不可预期的风险导致亏损,则公司仍可能存在出现未分配利润为负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19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经纬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经纬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38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经纬股份”,股票代码为“301390”,本次公开发行15,000,000股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5月8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5月8日
(三)股票简称:经纬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3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一晟投资 | 594.3160 | 9.91 | 2026年5月8日 |
叶肖华 | 540.2800 | 9.00 | 2026年5月8日 | |
点力投资 | 506.8800 | 8.45 | 2026年5月8日 | |
定晟投资 | 441.9360 | 7.37 | 2026年5月8日 | |
谢晴 | 432.2960 | 7.20 | 2026年5月8日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炬华科技 | 352.0000 | 5.87 | 2024年5月8日 | |
徐世峰 | 254.7080 | 4.25 | 2024年5月8日 | |
林建林 | 216.6920 | 3.61 | 2024年5月8日 | |
钟宜国 | 180.8920 | 3.01 | 2024年5月8日 | |
吴仁德 | 140.0000 | 2.33 | 2024年5月8日 | |
王川德 | 140.0000 | 2.33 | 2024年5月8日 | |
管军 | 120.0000 | 2.00 | 2024年5月8日 | |
武永生 | 120.0000 | 2.00 | 2024年5月8日 | |
城卓投资 | 105.0000 | 1.75 | 2024年5月8日 | |
浙科投资 | 105.0000 | 1.75 | 2024年5月8日 | |
汇牛投资 | 100.0000 | 1.67 | 2024年5月8日 | |
许伟强 | 80.0000 | 1.33 | 2024年5月8日 | |
炬华联昕 | 70.0000 | 1.17 | 2024年5月8日 | |
小计 | 4,50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500.0000 | 25.00 | 2023年5月8日 | |
小计 | 1,500.0000 | 25.00 | - | |
合计 | 6,000.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五、首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332A003436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6,283.10万元和6,992.62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3,275.72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 |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 Gisw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5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叶肖华 |
成立日期: | 2003年3月6日 |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 2016年2月26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古墩路1899号A1幢6楼626-628室 |
邮政编码: | 31110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gisway.com.cn/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系为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附属电力设计院、政府机构、各类工商业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等客户提供“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各个电力环节的电力咨询设计及电力工程建设服务;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主要系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电信运营商及其附属设计院、政府机构、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客户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
所处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分类,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负责部门: | 证券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负责人: | 徐建珍 |
董事会秘书: | 徐建珍 |
对外咨询电话: | 0571-88697922 |
传真: | 0571-88697922 |
电子信箱: | hzgisway@gisway.com.cn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先生,截至本次发行前,叶肖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2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01%;通过一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94.31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21%;通过点力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06.8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26%;通过定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441.93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82%。叶肖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股份2,083.41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30%。
叶肖华的简历如下列示:
叶肖华先生,197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8年12月至2003年3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5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经纬有限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经纬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经纬股份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20年1月,任大志向网络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大志向网络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22年3月,历任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任鸿能电务监事;2020年1月至今任鸿能电务执行董事。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情况
1、董事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本届任职期间 | 提名人 |
1 | 叶肖华 | 董事长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2 | 张伟 | 董事、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3 | 钟宜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4 | 杨隽萍 | 独立董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5 | 王凤祥 | 独立董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董事会成员的简历如下:
(1)叶肖华先生,简历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张伟先生,197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任浙江省机械施工公司技术工程师;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任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2003年4月至2016年1月,历任经纬有限技术总监、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2005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北京宇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广州市维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大志向网络监事;2016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3)钟宜国先生,198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9月至2005年7月,任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8月至2016年1月,任经纬有限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6年5月,任杭州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任鸿晟电力监事;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4)王凤祥先生,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经理;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任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品投资部、股权投资部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2月至今任南京行者无疆虚拟现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宁波拓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宁波八极险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未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3月至今任北京明见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上海钰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2018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易车汇供应链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4月至今任上海赋铼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8月至今任博雅(深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监事、未名(深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开元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10月至今任开元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上海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6月至今,任贵州省仁怀市开元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任武夷山诗谦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5)杨隽萍女士,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9月至2003年8月,任吉林省外事服务中心会计;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于吉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师;2008年4月至今,任浙江理工大学会计系教授;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任贵州美博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本届任职期间 | 提名人 |
1 | 陈青海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2 | 汪用平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职工代表大会 |
3 | 余辉君 | 监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叶肖华 |
监事会成员的简历如下:
(1)陈青海先生,198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7年8月至2016年1月历任经纬有限技术支持工程师、部门经理、技术总监、德清分公司总经理、监事;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大志向网络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GIS创新事业部技术总监。
(2)汪用平先生,198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3月至2004年3月,任杭州蓝孔雀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2004年3月至2011年5月,任经纬有限工程技术部经理;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上海丝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待业;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上海数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
12月至2016年1月,历任经纬有限部门经理、技术总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大志向网络监事;2016年2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监事、GIS创新事业部技术总监;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GIS创新事业部技术总监。
(3)余辉君先生,198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4年7月至2006年10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IS工程师;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任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导航测量员;2007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经纬有限数据工程师、研发工程师;2016年2月至2022年2月,历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研发工程师、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2018年12月至今,任鸿能电务公司监事;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共有7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间 |
1 | 张伟 | 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2 | 钟宜国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3 | 徐世峰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4 | 林建林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5 | 周小平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6 | 黄丹宇 | 财务总监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7 | 徐建珍 | 董事会秘书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张伟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之“1、董事情况”部分。
(2)钟宜国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之“1、董事情况”部分。
(3)徐世峰先生,197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2年4月至2003年10月,任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自由职业;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任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任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任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自由职业;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浙江安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鸿晟电力副总经理;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4)林建林先生,198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南京青奥体育装备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任乐清市君涵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任杭州亨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任鸿晟电力副总经理;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2020年1月至今,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宁波鸿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浙江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注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周小平女士,198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9月至2016年1月,任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6)黄丹宇女士,198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本核算主管;2017年3月至2020年11月,任公司财务主管;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7)徐建珍女士,197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8月至1998年5月,任杭州千斤顶厂外销员;1998年6月至2004年2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大区经理;2004年3月至2010年9月,任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杭州聚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经纬有限行政总监;2016年2月至2021年3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2021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主体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叶肖华 | 董事长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540.28 | 643.59 | 点力投资、一晟投资、定晟投资、汇晟投资、战晟投资 | 1,183.87 | 26.31 | - |
2 | 张伟 | 董事、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 | - | - | - | - |
3 | 钟宜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180.89 | 60.20 | 一晟投资 | 241.10 | 5.36 | - |
4 | 杨隽萍 | 独立董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 | - | - | - | - |
5 | 王凤祥 | 独立董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 | - | - | - | - |
6 | 陈青海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80.48 | 定晟投资 | 80.48 | 1.79 | - |
7 | 汪用平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40.22 | 定晟投资 | 40.22 | 0.89 | - |
8 | 余辉君 | 监事 | 2022年2月18 | - | 53.52 | 定晟投资 | 53.52 | 1.19 | - |
日-2025年2月17日 | |||||||||
9 | 徐世峰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254.71 | 84.93 | 一晟投资 | 339.64 | 7.55 | - |
10 | 林建林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216.69 | - | - | 216.69 | 4.82 | - |
11 | 周小平 | 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 | - | - | - | - |
12 | 黄丹宇 | 财务总监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 | - | - | - | - |
13 | 徐建珍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2年2月18日-2025年2月17日 | - | 8.22 | 点力投资 | 8.22 | 0.18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已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2015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股东谢晴与激励对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以及通过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低于同期公允价值的对价进行转让,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有限合伙人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及后续历次增资、份额转让均履行了备案手续。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文件进行了会计处理。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主要系公司核心高管、中层以上的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员工,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形成长效激
励与约束,充分调动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经营管理团队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公司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一)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015年11月,公司股东叶肖华、谢晴将其持有公司股权以1.19元每出资额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核心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权比例(%) | 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
叶肖华 | 钟宜国 | 5.71 | 57.16 |
徐世峰 | 8.04 | 80.48 | |
林建林 | 6.84 | 68.47 | |
张琦 | 5.40 | 54.05 | |
自然人(核心高管)合计 | 25.99 | 260.16 | |
一晟投资 | 10.86 | 108.71 | |
谢晴 | 一晟投资 | 7.90 | 79.08 |
定晟投资 | 13.95 | 139.64 | |
点力投资 | 16.00 | 160.16 | |
员工持股平台合计 | 48.71 | 487.59 | |
总计 | 74.70 | 747.75 |
注1:叶肖华此次转让股权后,直接持有公司14.15%股权,但其通过一晟投资等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股权,依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注2:张琦后来因为个人职业规划考虑,自公司离职,于2017年8月将其直接和通过一晟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叶肖华及谢晴。
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情况见本节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情况”之“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16年2月17日,员工持股平台战晟投资、汇晟投资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点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战晟投资持有点力投资21.85%比例份额、汇晟投资持有点力投资10.61%比例份额,战晟投资、汇晟投资通过点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员工持股平台具体人员构成
员工持股平台具体人员构成包括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主要为认同公司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具有培养潜力且对公司具有忠诚度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人员。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汇晟投资、战晟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一晟投资
股东名称 | 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WA1K9G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叶肖华 |
注册资本 | 223.60万元 |
实收资本 | 223.60万元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17日 |
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879室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核心高管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一晟投资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合伙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高管及其配偶。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一晟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姓名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合伙人背景 |
1 | 叶肖华 | 72.09 | 32.24 | 普通合伙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 | 谢晴 | 69.73 | 31.19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伟之配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3 | 徐世峰 | 31.95 | 14.29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副总经理 |
4 | 钟珊珊 | 27.17 | 12.15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副总经理林建林之配偶、子公司鸿晟电力销售经理 |
5 | 钟宜国 | 22.65 | 10.13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合计 | 223.60 | 100.00 | - | - |
2、点力投资
股东名称 | 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WA1T2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叶肖华 |
注册资本 | 190.70万元 |
实收资本 | 190.70万元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17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880室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点力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名称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合伙人背景 |
1 | 叶肖华 | 107.14 | 56.18 | 普通合伙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 | 战晟投资 | 41.66 | 21.85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
3 | 汇晟投资 | 20.24 | 10.61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
4 | 冯皓清 | 4.76 | 2.50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副总工程师 |
5 | 唐伟 | 4.76 | 2.50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商务专员 |
6 | 刘仁来 | 3.57 | 1.87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研发工程师 |
7 | 徐建珍 | 3.09 | 1.62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 |
8 | 徐潇潇 | 3.09 | 1.62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经营部长 |
9 | 李荣根 | 2.38 | 1.25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合计 | 190.70 | 100.00 | - | - |
(1)战晟投资
股东名称 | 杭州战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WUXT0M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叶肖华 |
注册资本 | 175.05万元 |
实收资本 | 175.05万元 |
成立时间 | 2016年2月1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907-2室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战晟投资出资人及其背景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名称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合伙人背景 |
1 | 叶肖华 | 85.55 | 48.87 | 普通合伙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 | 吴澈 | 10.00 | 5.71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主任设计师 |
3 | 刘涛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设计部部长 |
4 | 王中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销售经理 |
5 | 史冬玲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市场部副部长 |
6 | 董奎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市场部副部长 |
7 | 花明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能电务研发工程师 |
8 | 熊晖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9 | 余新辉 | 6.00 | 3.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10 | 卢文强 | 4.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 |
11 | 洪建 | 4.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设计部部长 |
12 | 柳栋 | 4.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市场部副部长 |
13 | 倪海红 | 4.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能电务研发工程师 |
14 | 陈立 | 4.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销售经理 |
15 | 宛鑫 | 4.0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研发部部长 |
16 | 常贯强 | 2.50 | 1.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能电务技术工程师 |
17 | 安慧云 | 2.50 | 1.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主任设计师 |
18 | 詹昌海 | 2.50 | 1.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19 | 孙明 | 2.50 | 1.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20 | 陈宏燕 | 2.50 | 1.4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主办会计 |
21 | 彭世亮 | 1.00 | 0.57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合计 | 175.05 | 100.00 | - | - |
(2)汇晟投资
股东名称 | 杭州汇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WUXW57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叶肖华 |
注册资本 | 85.05万元 |
实收资本 | 85.05万元 |
成立时间 | 2016年2月1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907-1室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汇晟投资出资人及其背景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名称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合伙人背景 |
1 | 叶肖华 | 57.05 | 67.08 | 普通合伙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 | 武国华 | 6.00 | 7.05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研发工程师 |
3 | 童慧波 | 6.00 | 7.05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数据部副经理 |
4 | 叶国荣 | 4.00 | 4.70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电力工程师 |
5 | 熊远强 | 4.00 | 4.70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研发工程师 |
6 | 胡吉静 | 4.00 | 4.70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行政经理 |
7 | 邹金 | 4.00 | 4.70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商务经理 |
合计 | 85.05 | 100.00 | - | - |
3、定晟投资
股东名称 | 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WA1N3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叶肖华 |
注册资本 | 166.20万元 |
实收资本 | 166.20万元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17日 |
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881室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定晟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姓名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合伙人背景 |
1 | 叶肖华 | 28.95 | 17.42 | 普通合伙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 | 谢晴 | 35.75 | 21.51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伟之配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3 | 陈青海 | 30.27 | 18.21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总监 |
4 | 殷国平 | 24.07 | 14.48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鸿晟电力市场部副部长 |
5 | 余辉君 | 20.13 | 12.11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监事、子公司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 |
6 | 汪用平 | 15.12 | 9.10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技术总监 |
7 | 邹金 | 11.92 | 7.17 | 有限合伙人 | 公司商务经理 |
合计 | 166.20 | 100.00 | - | - |
(三)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1、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股权激励增强了关键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并保持与公司未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了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增长和长远发展。
2、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此次股权激励包含两部分:(1)一部分系对钟宜国等四位核心高管的激励,该项激励包括向其转让股份由其直接持股部分和通过一晟投资间接持股部分,由于对核心高管的此项激励未设置服务期、离职退出时的原价转让股权等限制性安排,因此该部分股权激励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另一部分系对骨干员工的激励,该部分激励系以骨干员工持有定晟投资、点力投资份额的形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定晟投资、点力投资的合伙协议中,未做服务期的具体要求,但明确约定发行人上市限售期满前相关员工离职的,员工在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将以原价为基础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因此该部分股权激励做摊销处理,摊销期限系自授予日至预计公司首发上市并股权解除锁定之时即2026年6月。
此次股份支付系以2016年外部投资者炬华科技入股估值(投后1.3亿元)作为公允价值,剔除离职情况后总计确认总额4,848.23万元,其中3,641.85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余1,206.38万元分期摊销。报告期内,每年摊销金额
114.47万元,对报告期内每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14.47万元。
3、对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叶肖华通过直接持股和控制员工持股平台表决权的方式,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公司上述历史上的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在上市后行权的情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相关持股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员工离职后的处理
此次股权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分为两类对象:(1)一晟投资系公司高管持股平台,合伙人系公司核心高管,该平台合伙人正常离职的,其转让股权的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原合伙人张琦2017年离职时的转让价格亦是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2)定晟投资和点力投资系骨干员工持股平台,明确约定发行人上市前相关员工离职的,员工在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将按原价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发行人上市后限售期届满前,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离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按原价加8%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该员工在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发行人上市后限售期届满前,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按原价回购该员工在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
(六)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
1、管理模式及决策程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叶肖华先生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认定其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如下权限:(1)全权行使合伙企业对经纬股份的股东表决权;(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3)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2、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前,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合伙企业卖出该等股份以变现。
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合伙人如拟卖出其所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份,应提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递交书面申请,明确拟卖出的股份数额、卖出价格区间、未达到理想卖出条件时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对于合伙人提出的该等变现要求,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履行《合伙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相关程序。如果因为股份变现将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则股份变现需要经过当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有限合伙人变现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该等变现要求不予执行。
(七)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经纬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八)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员工持股平台在存续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万股,本次发行1,500万股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号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一晟投资 | 594.3160 | 13.21% | 594.3160 | 9.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叶肖华 | 540.2800 | 12.01% | 540.2800 | 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点力投资 | 506.8800 | 11.26% | 506.8800 | 8.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定晟投资 | 441.9360 | 9.82% | 441.9360 | 7.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谢晴 | 432.2960 | 9.61% | 432.2960 | 7.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炬华科技 | 352.0000 | 7.82% | 352.0000 | 5.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徐世峰 | 254.7080 | 5.66% | 254.7080 | 4.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林建林 | 216.6920 | 4.82% | 216.6920 | 3.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钟宜国 | 180.8920 | 4.02% | 180.8920 | 3.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吴仁德 | 140.0000 | 3.11% | 140.0000 | 2.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1 | 王川德 | 140.0000 | 3.11% | 140.0000 | 2.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管军 | 120.0000 | 2.67% | 120.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武永生 | 120.0000 | 2.67% | 120.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4 | 城卓投资 | 105.0000 | 2.33% | 105.0000 | 1.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浙科投资 | 105.0000 | 2.33% | 105.0000 | 1.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6 | 汇牛投资 | 100.0000 | 2.22% | 100.0000 | 1.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许伟强 | 80.0000 | 1.78% | 80.0000 | 1.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炬华联昕 | 70.0000 | 1.56% | 70.0000 | 1.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小计 | 4,500.0000 | 100.00% | 4,500.0000 | 75.00%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500.0000 | 25.00% | - |
小计 | - | - | 1,500.0000 | 25.00% | - | |
合计 | 4,500.0000 | 100.00% | 6,000.0000 | 100.00% |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发行人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29,934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一晟投资 | 594.3160 | 9.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叶肖华 | 540.2800 | 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点力投资 | 506.8800 | 8.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定晟投资 | 441.9360 | 7.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谢晴 | 432.2960 | 7.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炬华科技 | 352.0000 | 5.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徐世峰 | 254.7080 | 4.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林建林 | 216.6920 | 3.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钟宜国 | 180.8920 | 3.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吴仁德 | 140.0000 | 2.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川德 | 140.0000 | 2.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合计 | 3,800.00 | 63.44% | -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
发行价格 | 人民币37.70元/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市盈率 | (1)24.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0.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2.53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
认购情况 | 本次发行规模为1,5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90,956,202,5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4914537%,有效申购倍数为6,063.74683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3年4月24日披露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根据《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4,767,235股,认购金额为556,724,759.5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232,765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32,765股,包销金额为8,775,240.5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1.55%。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本次募集资金合计56,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8,936.42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96号《验资报告》。 |
发行费用总额 | 7,613.58万元 |
其中:承销费用 | 5,000.00万元 |
保荐费用 | 200.00万元 |
审计费用 | 1,200.00万元 |
律师费用 | 688.68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4.72万元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20.19万元 |
每股发行费用 | 5.0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
募集资金净额 | 48,936.42万元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4.88元/股(按照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1.25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发行人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332A003436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二、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2022年1-3月及2023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变动幅度 (%) |
流动资产(万元) | 44,630.39 | 52,782.23 | -15.44 |
流动负债(万元) | 13,624.57 | 20,795.94 | -34.48 |
总资产(万元) | 55,129.92 | 62,377.26 | -11.6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2.96 | 21.52 | 1.44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26.92 | 35.36 | -8.44 |
归属于发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40,290.86 | 40,320.27 | -0.0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8.95 | 8.96 | -0.07 |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1-3月 | 变动幅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4,087.71 | 3,354.97 | 21.84 |
营业利润(万元) | 0.23 | -231.41 | -100.10 |
利润总额(万元) | -0.09 | -253.63 | -99.9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7.53 | -188.18 | -69.43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93.03 | -201.96 | -53.9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04 | -69.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4 | -53.9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4 | -0.58 | 0.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23 | -0.62 | 0.3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8,439.30 | -7,594.65 | 11.1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88 | -1.69 | 11.12 |
注: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止2023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金额为13,624.57万元,较2022年12月31日减少7,171.37万元,变动比例为-34.48%,主要是由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及应交税费减少。
2023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87.71万元,同比增长732.75万元,变动比例为21.84%。受下游客户主要系国有企业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具有季节性特征,收入一般集中于下半年,一季度收入一般相对较少,相关变化受具体项目验收等因素影响,因此无法仅通过一季度收入数据预计全年盈利情况。
2023年1-3月,收入增加,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较去年同期增加,变动比例分别为-100.10%、-99.96%、-69.43%、-53.94%、-69.43%和-53.94%,主要是因为受公司收入季节性的影响,2022年1-3月相关财务指标为亏损,对应基数较低。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相较上年末或上年同期无较大变化。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主要业务的采购模式及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公司经营业绩具有季节性的特征影响,公司2023年1-3月和2022年的1-3月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较低。公司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双碳”
背景下,在电力的供给端和消费端都将促进电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下游大规模投资需求将促进行业发展,未来市场空间巨大;同时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沉淀,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取得客户和市场认可,公司市场影响力、客户认可度不断提升,业务订单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因素。
三、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根据初步统计,公司2023年1-6月业绩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万元) | 2022年1-6月 (万元) | 变动幅度 (%) |
营业收入 | 14,000.00-16,500.00 | 13,328.91 | 5.03-23.7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300.00-1,500.00 | 1,224.15 | 6.20-22.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00.00-1,300.00 | 1,044.26 | 5.34-24.49 |
公司预计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4,000.00万元至16,500.00万元之间,同比增长5.03%至23.79%,业务稳步发展,收入规模持续扩大。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0.00万元至1,300.00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长5.34%至24.49%之间,收入规模、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加。上述2023年1-6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 | 33050161748909977777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1202220929900326111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保荐代表人:李守伟、赵中堂联系人:李守伟联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同意推荐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守伟、赵中堂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守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学硕士。曾经参与或主持天顺股份(SZ.002800)IPO项目、天域生态(SH.603717)IPO项目、佩蒂股份(SZ.300673)IPO项目、泰林生物
(SZ.300813)IPO项目、宇新股份(SZ.002986)IPO项目、经纬股份IPO项目、双元科技IPO项目、京阳科技IPO项目、野风药业IPO项目、路斯股份IPO项目、智神信息IPO项目、联诚发IPO项目、亚龙智能IPO项目等;佩蒂股份(SZ.30067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嘉澳环保(SH.603822)公开增发股票项目;冠福股份(SZ.00210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三特索道(SZ.00215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二三四五(SZ.002195)要约收购财务顾问项目;三鼎控股可交换公司债项目等。
赵中堂: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①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②本人在担任经纬股份董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经纬股份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经纬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此外,在买入经纬股份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经纬股份所有。
③本人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经纬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④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⑤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股东炬华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
炬华联昕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持有经纬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晴(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伟之配偶)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或本人配偶仍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或本人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经纬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此外,在买入经纬股份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经纬股份所有。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世峰(公司副总经理)、钟宜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林建林(公司副总经理)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或本人配偶仍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或本人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经纬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此外,在买入经纬股份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经纬股份所有。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经纬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
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吴仁德、王川德、管军、武永生、城卓投资、浙科投资、汇牛投资、许伟强承诺
(1)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
容。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一)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二)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二)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A股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中披露的相关内容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本公司董事会应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若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将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本公司将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本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5)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或召开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在经纬股份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履行增持经纬股份的股票的各项义务。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本企业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在经纬股份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企业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履行增持经纬股份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4、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在经纬
股份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履行增持经纬股份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上述内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有关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少于1,5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将会随之大幅增加,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措施,从而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大研发投入,巩固和强化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优化员工培训机制,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在巩固和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的同时,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加强市场开拓,扩大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制作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督促经纬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而制作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若经纬股份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
本企业将督促经纬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制作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若经纬股份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企业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企业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企业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纬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
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
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纬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
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八)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承诺或豁免方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本企业在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经纬股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经纬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经纬股份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承诺或豁免方案提交经纬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未按照原承诺履行的,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经纬股份,因此给经纬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经纬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
实施: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经纬股份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经纬股份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经纬股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九、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配偶周小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经纬股份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经纬股份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经纬股份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
2、如果经纬股份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从事了对经纬股份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经纬股份。
3、如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经纬股份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经纬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经纬股份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权。
4、若经纬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经纬股份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经纬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与经纬股份或经纬股份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经纬股份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叶肖华不再为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止。”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在本人/本企业作为经纬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含经纬股份,下同)与经纬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经纬股份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经纬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经纬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经纬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利用本人在经纬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经纬股份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经纬股份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经纬股份赔偿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经纬股份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经纬股份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三)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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