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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由490人调整为486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85人调整为84人,前述5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获授量、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量及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4日,同意以人民币37.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70名激励对象授予4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顾炯、章开和

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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