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2023年5月4日收盘价为0.46元/股,已连续17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若公司股票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能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6日至今,已连续17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若自该日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上交所终止上市。
二、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7条的规定,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3年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17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20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二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21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三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22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四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24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五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波动异常暨风险提示的公告》(临2023-025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六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26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七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23-027号),该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八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九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