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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志刚联系电话:021-609331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癸明联系电话:021-60933135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2022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汇总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规章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修订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股东及董监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则。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均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发行人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382,801.72万元已于2019年4月17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60,342.52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02,509.32万元(含

已结算利息)。

2、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度,发行人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495,548.25万元已于2020年8月6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99,739.79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72,958.52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3、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度,发行人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696,496.22万元已于2022年1月1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14,381.01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43,587.78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间,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查询募集资金专户13次。

已结算利息)。 2、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发行人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495,548.25万元已于2020年8月6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99,739.79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72,958.52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3、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发行人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696,496.22万元已于2022年1月1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14,381.01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43,587.78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间,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查询募集资金专户1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3次(含通讯方式参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16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9次(含通讯方式参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10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6次(含通讯方式参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22年9月6日-9月19日期间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代表人检查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国信证券关于隆基绿能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共发表独立意见17次,分别为: 1、2022年2月21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 隆基股份变更2019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变更2019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2、2022年2月21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3、2022年2月21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价公允,提供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隆基股份向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1.5亿元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2022年2月21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隆基股份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尽快完成新项目相关的备案和环评等必要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本次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4月26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2022年4月26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投资建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隆基股份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尽快办理完毕新项目相关的环评等必要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22年4月26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2021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况。

8、2022年7月4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3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且已承诺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不超过3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不超过35亿元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将做好上述关资金使用、归还的持续督导工作。

9、2022年7月4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借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价公允,提供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隆基绿能向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1.5亿元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10、2022年7月27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

隆基绿能变更2019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绿能变更2019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11、2022年8月23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12、2022年8月23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绿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13、2022年9月21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检查期内隆基绿能运营情况正常,且表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合规,经营稳健,在上述各方面均不构成重大风险,同时,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

14、2022年12月30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15、2022年12月30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16、2022年12月30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2022年12月30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2022年12月30日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视频培训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4月26日
(3)培训内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情况介绍;证监会重点规则修订情况解读;交易所重点规则修订情况解读;大股东及董监高股票交易规则及监管案例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发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振国先生承诺: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不适用
2、首发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出具一致行动承诺。不适用
3、首发时,公司第一大股东李春安先生出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承诺。不适用
4、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董事胥大鹏先生、董事白忠学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不适用

5、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减少关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5、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适用
6、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7、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是否参与隆22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隆基绿能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持续督导期届满后,国信证券应当继续完成上述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由于隆基绿能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2月17日上市,国信证券指定姜志刚先生和龚癸明先生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因此由龚癸明先生接替王延翔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履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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