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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关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34)。由于工作人员失误疏忽,原披露公告中有部分内容错误,需予以更正,相关内容如下:

更正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更正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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