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钱善国、黄泽民、刘从远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现将所涉事项说明如下:
独立董事钱善国先生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关于2022年的财务报告及其他上述事项,前期经过多次和公司及会所沟通,无法获得具有商业实质的财务相关证据,无法取得应收款及其他资金的回收性实质财务证据,2022年的报告期初数无法确认,故对2023年的季报同样也无法确认,故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黄泽民先生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由于我无法取得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上显示的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可回收性的确凿证据,另外,我们也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证实公司2022年末在建工程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回收性,由此,我们无法判断这些事项对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2023年度第一季报报告的影响,经慎重考虑,我决定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刘从远先生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1、由于多次于公司沟通,无法取得2022年财务报告上显示的应收款是否有商业实质及可回收性确凿证据。2、无法有证据2022年期初未在建工程预付款的实质及可回收性,因此无法确定2022年报和2023第一季报重要数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