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三)项有关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一、公司股票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由于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 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7月1日(星期五)开市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公司股票简称由“延安必康”变更为“*ST必康”。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三)项有关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
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深交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
“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
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2023-033、2023-040、2023-044、2023-048、2023-06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进展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3-065)。
三、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2条,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3条、第9.3.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收到终止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四、其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