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将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张荣庆 徐景熙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