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非自主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