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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及监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水平,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45%、60%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2023-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触发值分别为10%、20%、35%、50%。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的决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担保决策程序,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

秦正余赵世君叶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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